结 论

结 论

国际组织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现代国际组织已然成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使各国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风险的重要平台。但面对全球公共安全问题和风险社会的挑战,国际组织的现实困境逐渐暴露出来,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影响了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削弱了国际法的实效。联合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综合性国际组织,自然肩负起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使命。欧盟在区域一体化的成功经验对如何在联合国体系下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通过国际会议实现民主协商具有一定的启示。文明的冲突与公民身份的缺失是国际社会冲突与合作并存的根本原因,而民主政治则是国际政治的发展方向。基于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互动关系,国际法应追求和体现主权国家之间的实质平等和全人类共同价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立足全人类共同利益,不仅成为中国外交实践的方针与准则,其中的“人类主体性”和“命运共同体”思想也为国际法的本体建构提供了行动理念和法律价值。世界因多元文化而精彩,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包容多元文化的思想内涵促进了中西方文化的交流,有助于促进自然法之正义价值的复兴。中国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及其负责任大国的外交实践,致力于实现大国与小国之实质平等,可为国际组织提供不竭的政治动力并增强其合法性。

(本文责任编辑:邹义风)

The Subjectivity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a Perspective of Interaction between Politics and Law

Jiang He Chang Pengying

Abstract:The evolution of the intension and extension of any legal system is essentially the history of its natural subject's political identity and legal personality,which reflects the historical practical logic of human sociality,and also reveals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of the unity of opposites between politics and law.In the objective trend of the integra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the subjectivity of global comprehensiv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will determine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 and its systematic evolution.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subjectivity o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s and that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the diachronic and synchronic dimensions promotes the formation and strengthening of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However,the sovereign state's position as a natural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legitimize the formation,development and termination of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rough will-coordination by means o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s.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legal systems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Nations shows that the citizenship will determine the outcome of the subjectivity game between sovereign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In the global risk society,the diplomatic practice of the conception of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will politically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competence of regulation,and enhance the legitimac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ir legal systems.

Key Words:international conferenc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olitical identity;legal personality;natural subject

【注释】

[1]本文研究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研究”(2022JZDZ005)的支持,特致谢意。

[2]江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常鹏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治与国家安全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世界经济展望》,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4]外部性概念最早由经济学家阿弗里德·马歇尔提出,又称外溢性、外在性,指主体的行为对他人产生的利益或成本影响。根据外部影响的“好与坏”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分别用来表示受影响者得到的是外部性的收益或损害。参见余永定、张宇燕等主编:《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233页。

[5]“复合相互依赖”理论由美国学者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提出,其认为随着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相互依赖程度的日益深化,各国之间相互影响的情形普遍存在,这有利于减少战争和促进国际合作。参见[美]罗伯特·基欧汉、[美]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7页。

[6]“中心—外围理论”(Core and Periphery Theory)由阿根廷经济学家劳尔·普雷比施(Raúl Prebisch)提出,该理论认为依据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的国际分工,占统治地位的发达国家占据“中心”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则居于“外围”,两者在经济结构上的巨大差异是构成它们之间经济不平等的主要因素。See Raúl Prebisch,Commercial Policy in the Underdeveloped Countrie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59,Vol.2.

[7]这些文件包括1960年《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1962年《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1964年关于成立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决议、1966年关于成立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决议等。参见梁西:《梁著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页。

[8]美欧发达国家通过金融资本操控世界经济及国际贸易及其奉行的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导致全球贫富差距明显。2017年全球有40个国家及地区人均GDP超过2万美元,另有40个穷国人均GDP低于2000美元,贫富国家的人口数相差4倍,收入则相差10倍。参见环球网:《全球贫富差距拉大带来权力失衡?》,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8755589339751441&wfr=spider&for=pc,下载日期:2020年9月25日。

[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7页。

[10]周祖成:《法律与政治:共生中的超越和博弈》,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6期。

[11]国际法的历史一直贯穿着两条主线:一是大国的权力政治在不断地沿着“恶法亦法”的逻辑塑造实证法;二是自然法以其普适性适用于国际关系及其行为主体国家。这两条主线可以客观地视之为国际法的双重法理。参见江河:《海洋争端的司法解决:以大国政治和小国政治的博弈为路径》,载《社会科学辑刊》2019年第5期。

[12]江河:《“发展中国家”的主体性及其软法化:以国际组织为视域》,载《社会科学辑刊》2021年第6期。(https://www.daowen.com)

[13]合法性是一种品质,它可能存在于正式的组织,非正式的制度及时间,或者特定的规则及特定的个体。参见[美]伊恩·赫德:《无政府状态之后:联合国安理会中的合法性与权力》,毛瑞鹏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8页。

[14]刘贞晔:《国际政治领域中的非政府组织:一种互动关系的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页。

[15]关于国际组织合法性的来源,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例如,大国的支持以及国家和民众对权威的“认可”、“同意”与“服从”是国际组织合法性的来源。参见刘贞晔:《国际政治领域中的非政府组织:一种互动关系的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190页。国际组织的合法性源于国家及其责任范围。参见[法]让-马克·柯伊考、刘北成:《国际组织与国际合法性:制约、问题与可能性》,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2年第4期。在国际政治研究中,国际组织的合法性源于组成该组织的成员国政府的合法性。参见王明进:《欧洲联合背景下的跨国政党》,当代世界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页。

[16]梁西:《梁著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页。

[17]欧洲协调是指拿破仑战争结束后欧洲列强以会议方式协商处理与欧洲有关的重大问题的多边外交机制,从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开始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此期间除有53个国家及邦参加的维也纳会议之外,还召开过1856年的巴黎会议,1871年及1912年的两次伦敦会议,1878年及1884年的两次柏林会议,1906年的阿尔赫西拉斯会议等30多次大型的国际会议。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7页。

[18]Inis L.Claude,Swords into plowshares:The Problems and Progres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2nd ed.,Random House Press,1964.转引自[美]西奥多·A.哥伦比斯、杰姆斯·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白希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351页。

[19]参见李滨:《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国际组织》,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20]尽管国际联盟因其决策机制的缺陷而以失败告终,但作为首个具有广泛职能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它在存续期间仍在解决国际争端及各类社会问题上发挥了巨大作用。

[21]国际会议经历了从双边到多边的发展过程,早期国际会议主要存在于欧洲发达国家,直到海牙会议才超出了欧洲,逐渐扩展到亚洲和美洲的部分国家,因而显示出一定的世界性。同时,海牙会议规定参加国一律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小国首次取得与大国的同等地位。

[22]张丽华:《国际组织的历史演进》,载《东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5期。

[23]“身份”(identity)也被译作“认同”,在哲学层面上,是指使某一事物成为该事物的因素。身份是随着社会交往建构起来的,温特曾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把身份分为个人或团体、类属、角色和集体四种。参见[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288页。

[24]古祖雪:《国际法:作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46~147页。

[25]江河:《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3页。

[26]李明明:《从移民安全问题看欧盟的公民身份制度》,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27]法律的进化有两种发展路径:法律的内在化和法律的外在化。法律的内在化也就是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化和法律自身的直接民主化;法律的外在化是指法律主体通过权利的让渡建立在独立于任何个体的权力机构,从而以外在的强制力保障法律的实施。参见江河:《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2页。

[28]李惠斌、薛晓源:《全球化与公民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1页。

[29]L.Oppenheim,International Law:A Treatise,Vol.1,Peace,Longmans,Green and Co.,1905,p.73.

[30]廖凡:《全球治理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阐释与构建》,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