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是国际法主体同意或者认可的

(二)条约是国际法主体同意或者认可的

条约是通过国际法主体同意或者认可而缔结的,体现了相关国际法主体的意志。“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20]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和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的规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具有缔约能力,而各个国家根据其国内法、各个国际组织根据其本身的规则来决定代表其缔结条约的具体组织机构及其缔约权。各个国际法主体根据相关规则通过议定约文、认证约文、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以及通知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等方式缔结条约、加入条约,使条约对缔约方产生约束力。在条约的缔结或者加入过程中,各个参与方表达自己的意思,以此尽可能体现或者维护其利益,最终使缔结的条约内容是各方意志协调的结果,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各参与方的意志或者利益,只要一国际法主体缔结了某条约或者加入了某条约,就表示该国际法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同意或者认可了该条约,除非该国受到强迫而不是自愿地缔结条约。如果条约的缔结,不是出自国际法主体的自愿(甚至是被迫的),一般情况下,该条约对该国际法主体也就不具有拘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强求该国际法主体去遵循该条约,也可能遇到很大的阻力。同样地,国际法主体如果没有缔结某条约、加入某条约,一般情况下,该国际法主体是不受该条约约束的,因为这样的条约根本就没有反映该国际法主体的意志。(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