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缔结了作为法律的条约
2026年03月21日
(一)国际法主体缔结了作为法律的条约
条约是由强制力保障其效力得到实现的一种法律。历史上,一些学者因为条约时不时遭到违反而否定条约的法律属性。事实上,条约在大多数情况下为国际法主体自动遵循,而不是被强制执行的,[18]条约的法律属性现已得到普遍认可,一些学者甚至认为现今的一些条约带有较强的国际共同体法的性质,[19]条约的这种属性正是保障“一带一路”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法律所应具备的。条约的效力根据,实质上是作为法律形式之一的条约的效力根据,探讨条约的效力根据,首先就应存在作为法律形式之一的条约。法律都有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既然条约是一种法律,也就有相应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事实上,保障条约实施的强制力也是较多的,如国家可采取停止对对方的优惠减让、反措施、报复等,安理会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等。条约对相关人、事、物具有约束力,条约效力的实现也就有了强制力的保障。当然,保障条约效力得到实现的强制力与保障国内法效力得到实现的强制力是存在差异的,不能以存在这样的差异而否定条约的效力。国际法主体缔结了作为法律的条约,也就为国际法主体借助强制力来实施该条约提供了基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