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约的第二重效力根据:条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规律,从本体论上来界定的话,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它规定着事物发展、运动的方向、道路与趋势。”[22]规律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并不是外部所强加的,既不能被消灭,也不能被创造,规律意味着事物必定这样发展的趋势,不得违反。因此,调整国际关系的条约也不得违背规律。当条约及其实施符合规律,也就获得了保障其效力得到实现的基础。规律包括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社会规律以自然规律为基础,条约既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更需要符合自然规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