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信守“约定必须遵守”“不得反言”,并受到监督
一个国际法主体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通过协商谈判缔结条约或者加入条约,其签署、批准等行为是同意或者认可条约的形式表现,而国际法主体同意或者认可条约的实质内容在于相关国际法主体对条约内容达成的合意,这种合意常常包括相关国际法主体对条约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各方信守该条约的约定、对争端解决的约定等方面的内容。[21]国际法主体既然表达了自己的意志,自愿达成了协议,作出约定,就应该遵守该约定,不得出尔反尔,故禁止反言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约定必须遵守”是从罗马法时代以来就为人们所遵守的规则,条约效力之所以得以实现,常常出于缔约的国际法主体的信守。条约的缔结者之所以缔结条约、遵守条约,是有原因的,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利益,该利益的获得有赖于该条约的实施,因此,使条约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保障该条约的实施,常常是缔约方所希望的。国际法主体于不同时期缔结不同的条约可能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缔约方对于条约实施所获得的利益可能不同。尽管这样,只要该条约的实施不因情势变更而损害其根本利益、造成其极端困难,缔结条约的国际法主体就应该信守条约,而不得因其获得的利益少于缔约他方而不遵守条约,这既是对自己先前同意或者认可条约行为负责,也是维持和发展国际正常秩序的需要。
保障条约效力实现,除了缔约方自身信守以外,还有缔约他方、依条约设立的机构或者国际司法机关的监督,如WTO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缔约方对不遵守规则者进行报复,国际法院引用“禁反言”等规则将隆端寺判归柬埔寨。一缔约方不遵守条约,可能损害守约方的利益,甚至损害整个缔约方的利益,这是守约者所不愿意接受的,因此使条约约束各缔约方,使条约得到切实遵守,是有利益基础的,所以守约者也就会尽力采取措施保障条约得到遵循。(https://www.daowen.com)
基于条约的相对性,对于条约的信守一般是条约的缔结者,但是也不排除一些情况下,相关主体并没有缔结某一条约,却须遵循该条约的规定,这就涉及强行法等规则,涉及条约的更深层次效力根据问题,如果条约规定的内容是社会规律、自然规律要求必须遵循的,那么即使不是该条约缔结者也应遵循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