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应符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

(一)条约应符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

自然规律是指自然界中的事物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它具有客观性、必然性等方面的特性。

条约应符合客观的自然规律。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自然规律具有客观性,只要该自然规律得以发生作用的相应条件具备,无论人类社会是否对其进行干涉、影响,自然规律都客观存在,都发生相应的作用,故条约内容涉及自然规律的,就应遵循自然规律。比如,自然遗产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需要保护,即使是没有人类活动的影响,自然遗产由于自然规律的作用也会受到损害甚至消失,因此,保护自然遗产就应遵循自然规律。所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于自然遗产保护的规定,就要求缔约方“进行周密的科学、经济和技术研究”“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以便使保护自然遗产的相关行为符合自然规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然遗产。(https://www.daowen.com)

条约的内容应符合自然规律所确定的事物发展方向。自然规律规定了事物发展的方向、道路和趋势,如人的一生受自然规律的影响而必须经历出生、成长、衰老、死亡等过程,从出生的弱小到成年的强大,再到老年的衰弱,这是人受自然规律规定而在不同时期所呈现的形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遵循自然规律作出一系列规定:考虑到儿童身心尚未成熟,需要从法律等方面对儿童进行特殊保护;各缔约方应给予其儿童特殊保护,禁止使用童工,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等一系列权利。对于身心成熟、健全的一般成年人,条约平等地保护他们即可。[25]联合国大会1991年第46/91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则要求,给予老年人以特殊照顾和保护。这些条约、原则所规定的内容,都是符合自然规律要求的。

条约应符合蕴含于事物内部的自然规律的要求。自然规律蕴含于事物内部,体现了事物的本质联系,代表着事物的发展方向,自然规律不能被制造,也不能被消除,[26]只要满足它所需要的条件它就发挥作用,条约就应适应自然规律这样的特性。比如,生物多样性对于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圈生命维持系统的保持都非常重要——生物之间相互竞争,形成“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局面,从而促使生物不断优化,这种情形得以出现和保持的前提就是保持生物的多样性。不然,生物之间就缺乏竞争或者竞争性程度不够,也就难以起到促进优化的作用。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就适应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需要作了规定:各缔约方有责任在其主权所及范围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而且各缔约方还应就保护生物多样性与相关国际组织或者其他缔约方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