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一)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1.第三重效力根据决定第二重效力根据

第三重效力根据决定第二重效力根据,是指条约符合自然规律是最根本的,而条约符合社会规律处于次一等级的。如果条约不符合自然规律但是符合社会规律,该条约的效力即使是得益于某种力量而暂时实现,最终也将被否定,这是因为社会是建立在自然基础上的,[28]社会规律也是建立在自然规律之上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基础,在于尊重自然规律——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不断地提高生产力,进而影响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也在于尊重自然规律——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建立和不断改善经济基础,进而影响上层建筑;其他社会规律也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因此,条约符合社会规律受制于条约符合自然规律,条约符合自然规律相较于条约符合社会规律来说,更为根本。

2.第三重效力根据决定第一重效力根据(https://www.daowen.com)

第三重效力根据决定第一重效力根据,是指条约符合自然规律是根本性的,国际法主体通过同意或者认可而缔结条约,必须遵循自然规律,条约的内容必须符合自然规律。符合自然规律的条约,即使受到阻碍,其效力最终必将得到实现;而不符合自然规律的条约,即使借助力量,其效力暂时得以实现,最终将被否定。其根本原因在于:人具有自然属性,人的思想、意志来源于自然,基于自然;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尽管不同于自然人,但是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时,都是借助自然人来表达意志的,国际法主体的思想、意志也根基于自然、实践。国际法主体的利益以及国际法主体是否缔结条约、如何缔结条约、缔结怎样的条约都直接或者间接受制于自然规律。可见,条约符合自然规律作为条约的效力根据,更为根本。

3.第二重效力根据决定第一重效力根据

第二重效力根据决定第一重效力根据,是指条约符合社会规律与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通过同意或者认可而缔结的,都是条约的效力根据,但是前者更为根本,前者制约后者。符合社会规律的条约,即使是受到阻力,其效力一般最终会实现;而不符合社会规律的条约,即使是通过国际法主体同意或者认可的,且借助力量促进其实施,但是其效力最终将被否定,这是因为:国际法主体以及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直接操作者的自然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都受社会规律的制约,国际法主体是否缔结条约、如何缔结条约、缔结怎样的条约、保障条约实施的力量,都受到社会规律制约。国际法主体正是受到社会规律的影响,适应社会的需要才决定缔结条约、保障条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