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是否符合自然规律决定条约效力最终能否得到实现
条约符合自然规律为条约效力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条约符合自然规律,也就顺应了自然界及其事物发展的总趋势,因为自然规律规定了自然界事物的发展方向、道路和发展总趋势。自然界及其事物在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尽管存在着向不同方向发展的力量,但是从总体趋势上看,推动自然界及其事物向自然规律所规定的方向发展的力量,占主导地位。条约是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而国际关系是建立在自然界及其事物基础上的,条约符合自然规律,条约的实施及条约效力实现的方向,也就与推动自然界及其事物发展的方向相一致,条约的实施及条约效力的实现也就会获得助推的力量。借助自然界及其事物向着自然规律所规定的方向发展的力量,条约在实施过程中即使受到一些阻力的影响(这些阻力终究无法抵挡助推自然界及其事物发展的趋势),条约的实施及条约效力的实现也终将是一个时间问题。比如,1988年生效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2016年生效的《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等都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签署或者批准,这些条约在目的和总体思路方面都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所以这些条约的实施也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尽管这些条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阻力,甚至在一定时间内这些阻力对于这些条约的实施影响还很大,但是从长远、总体上来看,这些条约已经或者必将得到有效实施,这些条约保护自然、维护生态平衡等目的终将得到落实。
不符合自然规律的条约,其效力最终会被否定。如果条约不符合自然规律,条约的实施就会在该自然规律发生作用的相关领域遭遇阻力,即使是这些条约借助某些力量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得到实施,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条约的效力终究难以得到实现,[27]因为事物的发展最终总是趋向于符合自然规律所规定的方向,事物内部的主要力量最终也是推动事物向着这个方向前进的。如果条约不符合自然规律,促使条约效力实现的力量,最终无法阻挡事物向前发展的强大力量,条约效力最终也就无法实现。如果强行订立不符合自然规律的条约,并强力推动这样的条约实施,其结果将是:条约的效力不仅不能实现,条约的订立者和实施者还可能因违背自然规律受到惩罚。(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在订立条约时,应尽可能地使条约反映或者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从而为条约效力的实现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