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
条约的三重效力根据之间不仅存在着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还存在着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
1.条约第一重效力根据反映第二重效力根据
条约第一重效力根据反映第二重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主体通过同意或者认可而缔结条约时,使条约的缔结和实施行为本身遵循社会规律要求,使条约的内容符合社会规律,并通过实施条约使社会关系符合社会规律,这是因为:按照社会规律要求缔结和实施条约以及使条约符合社会规律,国际法主体才能顺利缔结条约、实施条约;条约内容符合社会规律以及这样的条约得到有效实施,正是国际法主体所需要的。尽管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通过同意或者认可的,受制于条约符合社会规律,但这是从根本上说的。国际法主体并不是被动受束缚,他们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社会规律,并在条约缔结过程中,将社会规律的要求与国际法主体的需要有机结合起来,进而将其固定到条约之中。
2.条约第一重效力根据反映第三重效力根据(https://www.daowen.com)
条约第一重效力根据反映第三重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主体在通过同意或者认可方式而缔结条约时,使条约的缔结和条约的实施遵循自然规律,使条约的内容符合自然规律,最终通过条约的实施,使自然规律的作用得到发挥,这是因为:国际法主体并不是被动地受自然规律的制约,他们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规律来缔结条约,并通过条约规定的内容和条约实施,反映自然规律的要求,从而使自然规律的作用得到发挥。同时,尊重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规律也符合国际法主体的利益。相反,如果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实施条约,不符合自然规律要求,条约的缔结和实施就会受到阻碍,条约的效力最终得不到实现。
3.条约第二重效力根据反映第三重效力根据
条约第二重效力根据反映第三重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主体缔结的条约符合社会规律,符合与自然规律相一致的社会规律,这是因为自然规律是最基础的,社会规律以自然规律为基础。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条约,需要符合社会规律要求,同时更需要符合自然规律要求。这时的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应该相一致,如果暂时不一致,因受自然规律作用的影响,社会规律终究要排除各种障碍与自然规律相一致。国际法主体在缔结条约时,发挥主观能动性,使条约的规定既符合社会规律的要求,也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从而使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的要求在条约内容及其实施时,协调一致。这样,不仅符合国际法主体的利益,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