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条约的三重效力根据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对于条约的三重效力根据,不加区分,不行;把它们割裂,也是错误的。
社会规律、自然规律可能被认识到,并被人通过理性的方式整理出来,但是即使是未被认识到,它们也客观地存在着,起着作用——符合它,就发展顺利;不符合它,就可能受到阻碍,甚至受到惩罚。条约符合社会规律、自然规律,是条约具有拘束力的根本依据,有助于条约效力的实现,这对社会规律、自然规律作用的发挥也是极为重要的。为了使条约更好地符合社会规律、自然规律,需要人们更多、更好地认识社会规律、自然规律,使条约更好地反映社会规律、自然规律,使条约与社会规律、自然规律一致。
以同意或者认可的方式缔结法律形式的条约,是条约的第一重效力根据,这也是直观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条约的第二重效力根据,它常常以法律原则、强行法等形式体现。符合自然规律是条约的第三重效力根据,它是最终的效力根据。第一重效力根据需符合第二重效力根据、第三重效力根据,第二重效力根据需符合第三重效力根据,不得逆反。
第三重效力根据对第二重效力根据和第一重效力根据的决定,第二重效力根据对第一重效力根据的决定,是从最终意义上说的。很多时候并不是直接的,被决定者有一定的活动空间,被决定者的活动可以有一定的方向偏离,只要这些偏离仍处于必然性规定范围之内,都是被允许的。但是符合前一重效力根据而不符合后一重效力根据的条约,无论经过怎样的曲折过程,其效力最终是趋向后重效力根据的。
人有自己的思想意识,人既具有社会属性,又具有自然属性,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结合体。人是自然的一部分,社会是由人及其相关关系组成的。因此,条约的缔结、效力的发生,都离不开人,条约的效力也就需要遵循社会规律、自然规律。人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人又是条约制定和实施的具体操作者,这就决定了条约效力根据的层次性,这也正是条约三重效力根据得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根本原因。
明晰条约效力根据的三重性,有利于更好地认识条约的效力根据,更好地促进条约的缔结和实施,更好地发挥条约在调整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本文责任编辑:刘毅楠)
On the Tripartite Nature of The Basis of Treaty Effectiveness
Bao Yuncheng
Abstract:The validity basis of treaties is an important issue debated by scholars of international law for a long time,but no consensus has been reached so far,which is difficult to meet the needs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To safeguard the authority and dignity of the Treaty,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s confidence in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advance global governance,and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One Belt and One Road”cooperation initiative and the building of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it is imperative to clarify the basis for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Treaty.The validity basis of the treaty is threefold,that is,the first validity basis of the treaty means that the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has concluded the treaty by means of consent or recognition;The second validity basis of the treaty is that the treaty conforms to the law of social development.The third basis of validity of a treaty is that the treaty conforms to the law of nature.The threefold validity of a treaty is 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cision and determined,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flection and reflected.
Key Words:treaty;basis of validity;tripartite nature
【注释】
[1]本文系贵州省哲学社会规划项目“构建‘一带一路’命运共同体的法律保障研究”(立项编号:18GZYB50)阶段性成果之一。
[2]包运成,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3]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4][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6页。
[5][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0~11页。
[6]《国际公法学》编写组:《国际公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第2版,第29页。See DE Re Publica,transl.C.W.Keyes(Loeb Classical Library ed.,1928),BK.III.xxii.S.Pufendorf,Elementorum Jurisprudentiae Universalis,Washington D.C.:Carnegie Endowment,1931,p.165.
[7][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8页。
[8]严存生、郭军明:《自然法规则法活的法——西方法观念变迁的三个里程碑》,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5期。(https://www.daowen.com)
[9]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
[1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页。
[11][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312页。
[12][法]狄骥:《宪法论》(第一卷:法律规则和国家问题),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38~139页。
[13][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7页。
[14][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第2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9~104页。
[1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
[16]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17]罗国强:《国际法的性质与效力依据:新视角下的再考量》,载《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18]Thomas Franck,The Legitimacy of Power Among Nation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3.
[19]Antonio Cassese,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p.15-27.
[20]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21]银红武:《论国际法效力基础的构成》,载《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22]肖燕飞:《马克思社会发展规律思想研究》,2013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7页。
[2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2页。
[25]《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2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41页。
[2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9~560页。
[2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1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