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流变

(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流变

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有其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基础与独特过程,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与联系的日益紧密,国际经济法也在不断变化中得以发展。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1864年英国《谷物法》的废除为标志,国家开始对国际间财产流转关系进行管理,其时英国与欧洲大陆各国签订的诸多自由贸易协定已经具备了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规范雏形,不仅推动了跨国自由贸易的蓬勃发展,也为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奠定了基础。[32]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垄断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各国普遍对内加强经济干预,对外与他国签订调节跨国经济行为的国际条约,这种国际调节的模式在“二战”后达到新的高度。布雷顿森林体系形成,《欧洲经济合作公约》《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多边条约得以签订,国际经济法进入转折与更新阶段。如今,随着市场全球化的深入,国际经济法的调节范围已由国际贸易扩展至投资、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区域性、专业性公约不断发展,各国涉外经济法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迎来了大发展的时代。

然而,自国际经济法产生发展至今,学界对于其性质一直缺乏统一定论。传统的国际经济法性质学说以“狭义说”和“广义说”为代表,二者主要以调整对象为区分标准,前者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国际法主体,即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后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应局限于国际法主体,还应包括私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33]在传统学说的基础上,国内外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随着市场全球化的深入而不断发展。以美国学者杰赛普(P.C.Jessup)的“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理论为基础,日本学者金泽良雄提出,国际经济法是基于国际经济总体立场形成的国际法秩序;[34]美国学者杰克逊(John.H.Jackson)则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交易性(transactional)的法与管制性(regulatory)的法,前者主要研究跨国交易,后者则主要研究国际组织与机构。[35]在我国学界,自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国际公法学者与国际经济法学者对于国际经济法性质、概念的讨论层出不穷,姚梅镇教授与王名扬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综合的、独立的法学部门,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36]这也成了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的通说。(https://www.daowen.com)

虽然上述理论在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结构方面观点各异,但都强调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部分学者还进一步强调了其管制性色彩的一面。“国际经济关系”含义广泛,既包含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也包含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37]不加区分、将其笼统界定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显然过于宽泛模糊,难以适应市场全球化的社会背景与时代需要。一方面,受实用主义进路影响,许多研究更加重视解决具体的现实问题而非建构抽象的基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经济法体系的严密性与内容的精细性;[38]另一方面,许多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学者由其他法学学科(如国际公法、经济法)转来,其观点中不免带有其他法学学科视角,既缺乏对国际经济法的专门理论研究,也忽视了对国际市场内部结构与演变过程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