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调节机制及其法律保障的三层次结构演变
找准国际经济法的定位、实现对国际经济法性质与根本任务的再认知,离不开对市场及其调节机制层次结构的准确把握。从市场本体论哲学视角来看,市场由“商品交换场所”与“商品交换关系”两个属性组成。[39]作为商品交换场所,市场主要指各类有形的商品交易场地;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市场则是通过各要素有机联系与组合形成的社会经济系统,涵盖社会再生产的各个行业与环节。作为分工经济中最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之一,[40]市场的稳定运行离不开有效的调节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保障。从发展规律来看,市场经历了从自由化市场到社会化市场再到国际化市场的三个发展阶段。根据治理力量的不同,市场调节机制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层次,分别是以市场为核心治理力量的市场化调节,以国家为核心治理力量的社会化调节和以国际社会为核心治理力量的国际化调节。
1.市场化调节
市场化调节的结构演变以统一的国内市场为基础进行,以各国所制定的民商事法律为保障。早在古罗马与古希腊时期,欧洲国家就已经形成了中世纪特有的商业惯例与交易习惯,并随之演变出统一的商人法。[41]中世纪的商人法强调契约自由,并发展出许多至今仍得以适用的规则。随着资本主义萌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展开,商品交换活动变得日益频繁,现代自由市场逐渐形成,国际市场开始出现。现代市场经济主要通过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进行市场调节,各国纷纷制定民法典、商法典以适应交易需要,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稳定运行。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通信技术与交通行业进一步发展,伴随着两次世界大战的催化,资本逐渐突破国界,开始对外扩张,全球贸易得以开展,并因此形成了广泛的卡特尔化。[42]20世纪90年代,数字信息科技兴起、冷战结束,市场全球化进入了全面、深入的发展阶段,逐步趋于稳定。21世纪以来,市场全球化的发展主要体现为资本的自由流动与服务贸易的迅速增长。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开启与进行,数字技术、物理科学、生物科技正日益发挥着引领市场的作用,数字经济登上历史舞台。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等议题进行研究正成为当前市场化调节的协调重点。由市场调节所形成的自发秩序以“自主决定”与“竞争选择”为基本属性,在单纯的市场调节机制下,国家并不会作为主体直接参与商业活动、干预经贸关系,但会通过制定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间的经济往来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43]保障市场发挥调节作用。
2.社会化调节
国际经济调节并不能完全依靠自发的市场化调节。根据亚当·斯密所构建的市场模型,唯有在完全竞争市场中才不存在任何市场障碍,[44]但事实上,完全竞争(perfect competition)市场并不存在,“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不可能完全达到。在现实的不完全竞争(imperfect competition)市场中,存在垄断与掠夺性定价、限制性定价、排他性交易等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形成或积极或消极的市场障碍,阻止市场竞争充分有效进行。彼得·霍尔(Peter A.Hall)与大卫·索斯凯斯(David Soskice)认为,自由市场经济中的收入不平等本质上要高于协调市场经济中的收入不平等,[45]而这种不平等又与市场失灵息息相关。在充分发挥自由市场作用的情况下,自由竞争反而会导致与竞争相悖的垄断行为,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反而会导向自由的悖论与困境。因此,当自由的困境过度膨胀、社会矛盾空前激化时,单一的市场化调节已无法应对其内生缺陷,需要依靠更具强制力的国家手段进行干预,由此产生了以国家为核心治理力量、以经济法为法律保障的社会化调节。
早在16世纪,欧洲国家就已经在民族主义与重商主义的影响下开始对市场进行干预,[46]国际通商需要受来自政府贸易法规的诸多限制,内容包括关税、垄断、殖民地贸易特惠安排与数量限制等。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带来的危机导致金本位制取消、凯恩斯主义盛行,各国以邻为壑,纷纷加征保护性关税、进行资产国有化。[47]21世纪以来,伴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与新兴经济体的崛起,部分欧美国家重拾贸易保护主义,通过实施国内立法和出台针对性政策吸引资本与制造业回流,并设立国家障碍以保护本国产业竞争优势。(https://www.daowen.com)
社会化调节强调国家力量对市场的干预。不同于市场化调节中国家扮演的“旁观者”与“调整者”的身份,在社会化调节中,国家的干预力量被强化,甚至超越市场力量,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决定者。因此,调节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民商事法律已无法适应社会化调节的需要,经济法应运而生,[48]负责调整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的活动与行为。
然而,国家力量的过度干预不仅不利于国际经济调节,也会危害市场全球化进程。伴随着全球化的纵深发展,国家间的经济利益冲突也愈发深入,为了最大化本国利益,重商主义、保护主义倾向正日益显露,国家障碍此起彼伏。若完全依靠国家力量进行国际经济调节,将会导致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市场层面扩大到国家层面,严重阻碍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为了使国际经济调节活动有序进行,需要新的机制对国际经济调节关系进行调整。
3.国际化调节
当市场突破国界、经贸往来范围涵盖全球时,市场化调节与社会化调节机制的缺陷不断暴露,新的国际秩序亟待建立,国际化调节得以产生。国际化调节主要以缔结国际条约、协定为调节方式,国家与国际组织得以借此对国际经济调节关系进行外部作用,从而维护国际经济贸易的协调与稳定。
最早的国际经济秩序可以追溯至近现代时期,欧洲国家奉行重商主义,干预航海通商活动,使得国际间商业往来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各国通过签订双边商事条约推动航海通商有序进行,“最惠国待遇”条款、“国民待遇”条款与市场准入条款接连出现,以规则为导向的多边贸易体系渐露雏形。19世纪后,在国际贸易、交通运输、货币金融与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均出现了专门性公约与协定,[49]自由贸易秩序蓬勃发展。两次世界大战时期,经济与法律均呈现强烈的政治化色彩,国际秩序直至20世纪40年代后才逐渐复苏,自《大西洋宪章》《联合国宪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后形成了多边性、普遍性、综合性的国际经济框架关系。[50]此后,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力图通过多边实践建构新的国际秩序。目前,国际化调节力量以1995年创立的WTO为代表,主要由政府间国际组织构成。近年来,随着上诉机构停摆,多边贸易体制作用被削弱,加之民粹主义与单边主义盛行,国际社会的参与力量存在一定的衰落趋势。
国际化调节的出现与发展,主要源于国际市场中市场化调节与社会化调节的缺陷及不足,通过国际社会的调节与干预,私人、各国企业及主权国家在全球化市场中的经济交往活动得以有效规制,从而有助于实现稳定国际市场运行结构、营造公平国际市场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