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性质与根本任务

(三)国际经济法的性质与根本任务

随着市场全球化的深入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更迭,市场调节机制及其法律保障不断发展演变,学界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解也开始向国际经济法的根本任务靠拢,经历了由宽泛到清晰、由浅表到深刻的过程。然而,原有学说对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依然是模糊、不彻底的,未能精准把握国际经济法的本质。现代国际经济调节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已经呈现出新的情况与特点,需要新的机制对此进行调整。这种调整作为规范性活动,无法由市场自发完成;作为国际性立法,也难以依靠各国单独制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依托市场及其调节机制的革新而产生,其在创立之初的核心目的就是为这种新的调节结构,即国际化调节提供法律保障,以便于更好地调整新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应对新的国际经济调节问题。因此,从本质上来看,国际经济法是一种调节之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51]从任务上来看,国际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在于弥补国际经济调节中的市场缺陷、消除国际经济调节中的国家障碍。

一方面,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化调节的法律保障,对国际市场调节起补充作用。亚当·斯密指出,一国内部自发、有效的市场秩序依赖于一个适当的“法律和制度”结构,[52]与之相符,作为国内市场的延伸,在国际市场中也需要适当的法律和制度约束,从而保障国际经济贸易自由公平、国际竞争不受扭曲。受国际价值规律与私人剩余价值规律的影响,市场化调节的局部利益驱动功能会使国际经济发展中的差异性与不平衡性进一步放大、波动性进一步增强,[53]依赖市场化调节不但成本高昂、速度缓慢,且往往难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因此需要通过国际化调节予以弥补。通过改变原有松散的调节机制、规范调节活动,国际经济法使国际化调节得以在国际价值规律的基础上有效运作与实施。例如,许多国际组织通过提供报告、数据、预测等方式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各类信息资源,如世界银行自1978年起发布年度《世界发展报告》,至今已连续发布超过4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会定期发布《世界经济展望》《全球金融稳定报告》《财政监测报告》及年报等各类刊物。通过规范的调节活动,国际社会力量得以引导和推动市场经济活动有序开展,从而弥补市场化调节自身的盲目与缺漏。(https://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国际经济法应当对国际经济调节中的国家力量起到必要的约束作用,其约束主要体现为以条文形式规范、指导各国政府的经济调节活动,以及协调各国之间的经济调节行为。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发展历史,不仅是市场,国家也存在结构性失灵的状况,[54]若任由国家过度干预,将导致全球市场被“公共意志”化,沦为权力斗争的舞台。因此,需要通过国际经济法来协调国家力量偏差,构建国际市场新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近年来,以《全面且先进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为代表的区域贸易协定迅速发展,这些协定大多涉及环境与气候变化、劳工问题、动植物卫生等新兴领域,反映出了国际社会正在超越关税减免、探索非关税壁垒应对策略的深层次合作趋势,也进一步凸显了国际经济法在国际化调节中的保障作用。国际经济法所面对的现实挑战也进一步表明,强化国际经济法的实施机制,尤其是对国家行为的约束效力,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