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市场与国家力量的协调
协调市场力量与国家力量、平衡市场化调节与社会化调节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任务之一。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认为,国家是处于市场之上的第三方,国家职能既包括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也包括防止因市场失灵而导致的社会利益受损或市场机制破坏。[56]市场与国家力量博弈的最优结果是通过资源配置使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得到满足,[57]由于这种需要是变化的,市场与国家力量的关系也应当是动态平衡的。协调市场与国家力量的关系主要依靠社会化与国际化调节进行,应以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效用为中心,既要化解市场化调节过程中的各项障碍,又要避免完全依靠市场力量进行调节的“自由市场主义”关系形态。
1.节制权力:破除国家障碍
在现实国际经济活动中,市场力量在资源配置活动中需要受到价格规律的约束,而国家力量通常能够凌驾于价格规律之上,在资源配置活动中具有绝对的任意性。[58]因此,在良效国际经济市场的构建中,国家障碍往往构成了最大的阻碍因素之一,协调市场与国家力量、平衡市场化调节与社会化调节,需要节制权力,破除各项国家障碍。[59]
首先,就边境措施而言,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各国至今在以关税为代表的边境措施方面已经达成了相当多的共识,世界主要经济体在边境措施上的运作空间也得到了一定的限缩,但利用边境措施进行的国际博弈从未停止,近年来受到普遍关注的碳关税[60]便是最好的例证,其将气候与环境问题和贸易救济捆绑,本质上依然属于国家障碍。对于国家力量而言,要在WTO规则范围内自主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在边境措施的优化中,应以市场化调节下自发形成的竞争差异与利益诉求为基础,考虑产业竞争力与国际市场发展需求,科学制定并灵活运用边境措施。例如结合产业国际竞争力、全球供需情况与他国关税水平对关税税率、税则税目、专项税收优惠等进行调整,改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保障国际市场的有序流通与供需平衡。对于国际社会力量而言,则要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原有边境措施的国际间合作,尤其是针对非标准意义上的边境措施,[61]需要尽快完善落后规则、弥补漏洞,以防止边境措施工具化与国家力量的异化。
其次,就边境后措施而言,国家力量需要保障市场化调节的独立性与社会化调节的稳定性,这一方面要求其着力于打破政府与市场相互间的依附性结构,如明晰产权与合同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另一方面,国家力量也要致力于提升本国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的透明度,以减少市场化调节中有关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国际社会力量也需要对市场化调节的自主性与社会化调节的有效性予以调和,通过增强边境后措施领域的监管合作一致性来减少隐蔽的边境后贸易壁垒,避免“囚徒困境”。[62]例如,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曾于2013年的报告中列举了11种进行国际监管合作的具体方式,[63]为各国参与国际化调节提供了一定的探索路径。(https://www.daowen.com)
最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一直是国家力量的重要职能,国际化调节以主权国家的参与为基础,大量贸易、投资条约与国际协定中列有明确的例外条款,以确保国家为了本国安全利益而采取一定的行动,这无疑是基于对主权原则与国家力量的尊重。近年来,在全球各国广泛建立与完善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也是各国行使主权的有力体现。然而,公共利益与主权安全不能成为国家实施贸易保护、限制外国投资的借口,虽然安全例外条款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分属于不同的调节层次,但其本质都是为了协调市场与国家力量,实现市场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作为国家力量,在进行公共利益关切与国家安全考量时应遵循“保护—规制”的法律逻辑,[64]完善并细化有关审查标准、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提高全过程透明度;作为国际社会力量,则应通过多种方式发挥其引导、协调作用,如OECD于2009年发布《投资接受国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投资政策指南》,为各成员国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提供了多项基本原则,如非歧视性原则、透明度原则、监管相称性原则与问责原则,[65]意在提高各国国家安全审查的规范程度,避免审查的政治化。
2.节制资本:防范市场失灵
纯粹的市场化调节必然会导向市场失灵,[66]为防范这一情况,需要社会化调节对此予以矫正,也需要国际化调节从中予以调和。
对于国家力量而言,资本扩张所引发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是其需应对和处理的首要问题,因此应充分发挥社会化调节层面的作用,为市场力量提供保障。这里的保障不应体现为操控市场或帮助本国企业进行市场竞争,而是应致力于搭建自由的市场平台、创造并维护公平的市场化调节环境。竞争与垄断并非对立,市场化调节的“竞争选择”特性所导致的优胜劣汰往往会指向垄断,这种垄断又会被创新发展后的参与者竞争所打破,形成动态的两重性。[67]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在竞争领域的立法、司法,增强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对竞争行为的限制程度,避免对市场力量造成打压,恪守市场化调节与社会化调节层之间的边界。
对于国际社会力量而言,私人主导的不完全竞争行为已经对国际市场造成了威胁,大型跨国企业通过发起跨国并购在国际市场中扩展势力,给市场国际化带来严重损害。这一变化不仅促使各国对国内竞争法进行修订,也使国际化调节中的反垄断合作成为大势所趋。特别是在各国反垄断法域外救济冲突的情况下,缺乏反垄断合作不仅会使得市场化调节效率下降,也会导致社会化调节失去适用性。国际间竞争领域的合作往往以双边为起点,经由区域性合作发展为多边合作,[68]目前来看,双边正式或非正式合作依然是各国间最主要的反垄断合作模式,但从长远来看,区域性与多边竞争规则将更加有助于维护国际市场调节机制。因此,应该在深入双边合作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与多边竞争规则合作,协调国家力量,防范市场失灵,保障国际市场的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