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七

为了明确价值的概念,最重要的是首先要弄清楚它和真理的关系,对真理与价值进行严格区分,以此作为整个过程的第一步。如果缺少这一步的话,就算是再多的讨论也终究是徒劳的,因为这是一个基本且重要的问题。赞成也好,反对也好,对荒谬地将不可能存在的概念弄混淆的行为置之不理,这种做法在学术良知上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

…………

价值概念不像实际存在的事物那样容易描述。要解释清楚这个概念,无法使用其他的词语,只有通过直觉,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对于价值概念,需要用主体和客体关系的概念来说明,这个关系概念相互关联,包含在实在概念范围内。价值概念只能被限制在这一点而不能进一步扩大。

真理将此还原为事实,使抽象的概念具体化,它到底是否和事实相吻合,就需要通过实验来证明。但是,价值仅仅通过这样的理性论证是无法证明的。本来,以客体和主体的相关力作为代表,只有通过对关系对象的反作用力实验才能证明其价值,除此之外,别无他法,这就是前面我反复说明的一个事情。

有一种争论认为,实用主义之外的价值是一种逻辑的价值,它将真理与价值混为一谈。对于这种争论,通过下一轮论证,我将不仅能够立刻肯定真理与价值两者之间易混淆的地方,而且应该也能进一步阐明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真理与价值两者是处于同等地位的,它们并非处于对立关系之中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换言之,因为有被通称为“真的价值”这种东西,所以不真实的价值,也就是伪价或者说虚价就会用一个与之相对的概念来表示。从这一现象来看,认为真理可以直接表现价值,以及认为真理必然具有价值的这两种见解的错误之处应该无须多言就已经很清楚明了了。或许,我们可以通过使用“有价值”这种说法来描述某个事物,然后对其真实与否进行判定,再以“真价”“伪价”或者“实价”“虚价”等词将其表现出来,这和判定某些对象的真假没有什么不同之处。总之,即使都是判定对对象的评价正确与否,但必须说明的一点是,切忌将价值与真理混为一谈。

实用主义认为,真理是一种逻辑价值,真理普遍有效性越大,价值也就越高。实用主义将真理与价值看作是两个几乎相同且具有相同性质的事物。即使承认将真理与价值视为同等事物的这种判断是正确的,如果将价值解释为对人有用的某种性质的话,在逻辑上,作为理所当然的结论,就必须归为“真理就是要对人发挥作用”这样一种实用主义的说明。对人有用,就称之为真理。为了弄清这种思想正确与否以及它的真假,我们必须确定下面两个问题中哪一个能被实践所证明:我们能通过实际的经验证明,因为一个事物有用,所以它是真的吗?我们能在真理与价值间划一个明显的界限,从而否定它们都属于同一范畴的断言吗?(https://www.daowen.com)

因为认为对人有用的事物至少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这种观点,即使在某种程度上是谁都无法否认的,但是,如果承认价值与真理是一样的事物且把它们都归入到价值概念中的话,那就必然会归结到实用主义的提法上来。虽说如此,但是“因为是真理,所以它就对人生有用”这种思想与我们实际生活中的事实相联系,因此我们是不可能立即对其予以肯定的。因为也有许多事物虽被视为真理,却并没有对人发挥有效的作用,导致对人是否有作用这个问题被置之度外。但是,真理的探究是必须将此过程进行到底的。

…………

发明与发现的动机未必只是利用事物的价值来改善生活,这一点肯定是事实。但是,如果不以此来作为大发明、大发现的动机而轻率地做出判断的话,恐怕也会得出一个与事实相反的结论。因为我们不能轻易断言说,圣人、贤人这些人的人类爱[1]的内容往往不在于对物质的利用。这未必就是说人文主义者厌恶利用价值来改善生活这种事情。只有将利用价值来改善生活这种事情限定到个人时,它才可能会带有令人厌恶的性质。如果利用事物的价值来改善生活这个事情超越了个人我,向社会我扩大,并且达到“愿以此功德,普及于一切,我等与众生,皆共成佛道”这种境界的话,不仅不会再有任何令人厌恶之处,而且不是也与主张者所期待的“只有忘我地追求真理的圣人才会有伟大的发明与发现”这种理论相一致吗?

……不过,是因为缺少社会这个解释,所以才会对于这一点不理解的。对社会无知的原因在于没有传授知识。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说,唯一可以称作价值的东西是生命,其余的除非是和生命扯上某些关系才能够称作价值。

总之,如果要理解客体实在的本质,并用一般地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语言来恰当表述的话,可以用“真”这个词;否则可以用“谬误”这个词,又或者还可以用“虚假”这个词。所谓的真伪,仅仅只限于指明实在与表现之间的关系正确与否,而并未触及客体与我们人类生活之间的关系这一层面。与此相对,用美丑、善恶、利害的标准去评判事物的价值,则会表明客体对主体生命产生的某些或者说某种程度上的量的关系。真理与价值这两者完全不会形成对比,它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总而言之,真理指明了基于认识作用的描述与客体的质的关系的正确与否;与此相对,价值则表示客体对主体生命的量的关系的某种程度。这两者并非那种可以相互替换、具有相同性质但程度不同的关系,就像被说成是真价或是伪价,或是有价值的真理,或是实在,或是有害的法则等一样,它们之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可比较的具有不同性质的概念。如果采用这种对比方法进行比较的话,那么利、美、善这三者都有一个不会与其他一方相混淆的特性。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它们三者在某种程度上共同拥有均等地被价值这个概念所包含且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影响的相类似的性质。与上文所说的性质完全不同相对,利、善、美三者可以说是具有相同的性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应该说这一点恐怕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吧。……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