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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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把“漠不关心”作为审美评价的一个独有特征,看起来并非恰当的表达,是因为评价本身表明感兴趣。不感兴趣与没感觉是不一样的。没感觉的东西不会引起人们的认识。既然认识并加以评价,就表明感兴趣。
如果说没有成为欲望对象,与其把这种情形归入“不感兴趣”,不如说是兴趣不浓,因为表示没有任何东西成为欲望的情形。它既不是致使一个人追求某物的那种关心,也不能说是处于意识阈限之下的关心。
具备这些条件的物质能够触发美感,这一心理上的真实感受并非评价美的标准。但是如果某物无论何时都能让人称作美,我们就有把握说它具有普遍的有效性。这种确定的条件可称为审美法则,它适合作为审美评价的标准。(https://www.daowen.com)
如前文所述,审美法则是从审美现象的多样性中抽象得出的,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同,成为直观明了的标准。对美术家来说,固然这一标准不具有让他们不得不遵从的能力,但是美术家或艺术家若要创作,如果不遵从美的法则,他们的作品就不会被视为创作,因此他们必须遵从美的法则。想要创作的欲望让他们自发地利用这个法则。因此,现在的法则就成为一种“什么应该存在”的标准。美不仅基于被评价的客观事物的本性,也基于评价的主体。但前文只列举了事物的客观性质,丝毫未涉及主体的原初本性。
就像我们深信客观物象的性质与其他事物的性质相同一样,我们也确信某个主体的性质与其他主体的本性相同。只要不是很奇怪的人,都会遵循那一法则,因此我们可以判断,现存的法则就成了一种行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