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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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人类美感和善良感觉的对象是同一类型吗?这是区分审美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第一步。若问为什么,那是因为美、善与其他价值一样,都是人类命名的。没有人会拒绝同意或赞成存在于二者之间而又没有被混淆的某种特殊条件。如果这一点没有得到认同,就算是权威学者提倡的,“善”“美”也不会变成通用的词。总之,善恶、美丑都是人类赋予的价值本性,既然已经得到大众认可,且都毫无疑义地在使用,那我们就暂且相信可以找到让人们不会质疑的特征。

美、善是一样的吗?若把这一命题也带入到之前的问题中,美学家和伦理学家都有可能会将它们混为一谈,目前他们还未做出令人满意的清楚区分。

固然,就像我们有时候说美的行为、心灵一样,就算对于不是物象的行为和灵魂,有时也会用“美”这个词。但此美非彼美。严格来说,这应该是美的行为、美的心灵。通常,美的行为、美的心灵都具备某些特质,例如,就像命名为和谐、匀称、自由一样。

这些行为或心灵的美是不是以我们的感情为标准来判断的?我们必须将它与事物区分开来。在以感情为标准时,美的价值具有显著特征。混同看待行为、心灵的美和客体的美,是美学研究的第一步失误。只有表现在容貌、姿态、动作中,美的心灵才能获得美的价值。只要不是通过感觉对象表现的,就不是美,只是善。

美、善一样吗?李普斯想要通过感情本性的有无,区分美与不美。但是像滑稽美,是通过超越关系的行为和特殊的时间条件才产生的,甚至李普斯也必定不会反对把这种美放进与对象同样的范畴。既然这一说法已经站不住脚,那么对于其他的行为,就必须不涉及感觉因素,在其他立场上来考虑。

那么应该归到其他范畴的美的表现方式值得我们去探求吗?就像前文所述的引发轻微惊讶感的东西,能被说成是统一性中的多样化,即便没有感觉对象,也能获得美的价值。固然美、善有时会一致,但在道德上,就算应该被称作丑的东西,也能获得审美价值。在大众面前,像有愧于自我良心、被迫从那里转移目光的裸体画等正在接受美的欣赏的实例数不胜数。

以十分邪恶的行为情节写成的小说和传奇等艺术品,因为惩恶扬善这一特别之处,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也可以说是一个例子。人们对有趣的事和善事的关注点不同。谁都会被善行打动,从而内心产生崇敬感。但被有趣的事打动并吸引,只能算作是欣赏它,人们不会产生尊敬感,只会觉得有趣。只是无论是看表演还是听滑稽故事,善事总让人避开,相反,有趣的事却能吸引各个阶层人的关注,因此有趣的事也具有审美价值。(https://www.daowen.com)

善与恶的标准应当撇开对感觉对象存在的考虑,从不同立场来寻求。若只是普通简单的事情,没必要大惊小怪,就算是出于道德应该称赞的行为,也不会引起人们注意并可能会被忘记。但变化多端、波澜起伏的事件会一直受关注。人们会通过自己的经验,好奇事件的发展是否与自己的想象一致,而且事件穿插跌宕起伏的情节,从开头到结尾,事件的推移都牢牢抓住读者的心。小说家、故事讲述者、相声演员,都是利用人的这种心理,完成自己的创作。

对于同样反映在感觉器官上的人类行为的评价,在美丑与善恶之间做了区别。美丑因随时间变化的行为和形式的排列与组合而引发强烈的快感,而善恶给包括行为人在内的社会生存带来利益。这两类行为由于能引发兴趣和受到尊重而获得价值。

审美的主旨着眼于兴趣,尽管感到“有用”不能直接归结为某人的感觉,但价值这种模型基于至少没有伤害则是不可否认的。当人生单调乏味,让人感到疲惫时,价值发挥着化忧郁为开心的安慰作用,发挥着转换心情的功能。

“透视客体的特殊能力的强、弱、偏、正,是产生个人审美评价差异的原因。

“固然,一般来说,其影响程度应该随对我们自身产生反应的内容的存在与否而产生差异,但是当对象无法与我们联结时,就算有应该引起反响的内容,有时也不会有反响。这种情况下,应该作为一个联系通道发生作用的东西是我们为了一种目标生活而强化的特殊能力,即抵制来自于除对象以外的所有诱惑和欲望的能力。简言之,就是欣赏善的能力。若缺乏这种能力,无论是多么伟大的人类,也不会知道如何将这种能力应用于对象以达到目标。特别是按自己意愿活动的人不能停止自己的活动,不能为达到目标而节省徘徊的时间,进而没有足够力量抑制从一件事转移到另一件事的欲望。既然如此,就有相当一些人不愿做审美沉思。探索能把全部日常活动集中到一点即一种目标的能力,是一种特殊的能力。”(《李普斯与美学》,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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