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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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教育并非孤立,它是由处在同一社会中的相互协助、为了共同目的而努力的各个部分所组成的一个体系”,涂尔干的这一叙述并不假。从文部大臣到中央、地方的各种大小、高低、直系旁系的机关,通过相互间千丝万缕的有机联系,形成了一个体系,这一点毫无疑问。

因此,如何改造日本的教育这一问题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至少应该从政策和技术两个方面进行讨论,这在第一编第二章中已谈到过。如今在论及政策方面的问题时,必须先从教育机关的改造问题着手。因为教育的组织也好,制度也好,只要其原动力的机关没有得到革新,所有的改良最终只能是徒劳的。

为了维持社会全体生活的繁荣,必须从社会学的角度通览、看清现今我国的教育机关体系,弥补其不足之处,除去多余部分,调整重复的地方,合并分散的内容。这样一来,消极地估计的话,至少可以节约维持生活的基础经费;乐观估计的话,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提高教育机关的效率,并以此谋求组成国家教育机关的各大小、高低子系统之间的协调和合作。要达成所期望的目的,必须从这几个方面去努力。

那么,改废整顿的标准应该如何确定?这就要求我们要确立目的的价值意识。换句话说,就是通过对目标的确认,评价各部分或各要素对于其所依存的整体生活的重要性,在明确它们存在意义的同时,也把这种意义当成选择达成目的的手段的原则。

在第二编第三章中,我们已经阐明了教育目的观念的内容。因此在选择达成目的的手段时,社会必须先对它们进行政策性方法和技术性方法的区分,然后再进行研究,这在前文也已陈述过。

现在终于到了要讨论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即社会的政策性内容的时候了。首先略微研究一下历经明治、大正、昭和三个时代且一直实施至今的现代教育制度和中央、地方各种大小、高低的庞大教育机关,参照既定的目的观,对它们价值的大小、强弱程度进行讨论,并就实施时作为选择取舍标准的各自价值的轻重缓急进行进一步讨论,这是对现今我国教育机关体系的过度及不足之处进行改废、分合、整顿、补充的必然要求。

作为与教育目的达成相关联的社会政策性方法的根本,从整体上展望、考究教育机关时,至少必须对以下问题的整顿改造进行研究,这应该会被大众所认可吧。

1.作为教育执行者的教师的改善。

2.教师培养机关的整顿改造。(https://www.daowen.com)

3.教育行政机关的整顿改废。

4.教育统治机关的整顿设立。

5.教育研究机关的设立。

6.教育争议调停机关的设立等。

以上各问题在以后的章节中将会逐一论及,特别要强调的是,作为教育执行者的教师是促使教育目的达成的主要方面,就像处于战斗队伍中的步兵一样,其他机关只是发挥辅助作用而已。

从教育事业的性质来看,教师不应该从属于其他机关,或者沦为部下受人差遣。教师和美术家或艺术家一样,他们通过自己独特的想法进行价值创造,如果蒙受来自于外界的过多干涉或压迫,反而会使其作品的价值受到损害。这是教师与其他行政官员显著的不同之处,唯独在违法或者是不合常理的情况下,才应受到社会的干涉,除此之外,国家不应对其行为进行过度干涉。即使是代理教师,在受教育儿童的眼中他也和神佛一样,是他们崇拜的对象。教师的价值也正在于此,所以监督官或其他的权力机关不应该有损害教师威严形象的言行。

此外,我们也应该牢记,教师对于自身违法或不合常理行动等过失所需承担的责任也是很重的。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