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滞后缺乏散杂居民族政策的专门法律
一、法制建设滞后缺乏散杂居民族政策的专门法律
政策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但政策需要法律贯彻实施。不仅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而且反过来法律对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有很大的作用。(2)法律是实现国家和执政党政策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也是实现政策目标的重要形式之一。但是,迄今为止,散杂居民族政策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完整的法律文本,其内容主要散见于我国各类法律、法规之中。现阶段,我国主要有以下四类法律、法规涉及散杂居民族政策内容。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国家法律法规,如《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
(2)国务院及各部委通过的法规政策,如《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1951年)、《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1952年)、《国务院关于今后在行文中和书报杂志里一律不用“满清”的称谓的通知》(1956年)、《财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1978年)、《民政部、国家民委关于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问题的通知》(1979年)、《国家民委关于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要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俗问题的通知》(1983年)、《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1979年)、《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1983年)、《国家民委关于宣传报导和文艺创作要正确对待少做民族习俗问题的通知》(1983年)、《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分填写问题的通知》(1986年)、《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公开发行的各种出版物和文学艺术作品不要违反统战、民族、宗教政策的通知》(1986年)、《国家民委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87年)、《中国民航运输服务司关于认真做好伊斯兰教民族人员用餐工作的通知》(1983年)、《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民航飞机供应清真食品的通知》(1989年)、《交通部运输管理司关于做好对信奉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民族旅客伙食供应的通知》(1989年)、《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务院宗教局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死刑犯尸体处理问题的意见》(1995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升学考试中严禁违反规定将汉族公民更改为少数民族成分的通知》(1998年)、《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1999年)、《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极少数宾馆饭店旅店拒绝少数民族人员入住行为的通知》(2002年)、《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清真饮食管理防止继续发生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2003年)。(https://www.daowen.com)
(3)各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政策,是各省人民政府为了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政策法规,如《湖北省散居民族工作条例》(1996年)、《中共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2003年)等。
(4)地方省内部门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如四川省财政部《关于调整省与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待遇县税收分享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民族乡(镇)实施“1+1”对口帮扶行动方案的通知》(2007年)。
虽然以上四类法律法规都对散杂居民族工作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是零散于各类法律法规中,相对比较集中的是1952年的《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1979年的《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1993年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与《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这四个决定、报告、条例,都是部门规章制度,是从规定各国家部委机关的有关职责出发对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进行规范,但对于散杂居少数民族有哪些具体权益以及如何保障等相关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散杂居民族政策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政策法律文本,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还没有制定一种可以参照执行的全国性法律,缺乏规范性与系统性。散杂居民族政策法律的不健全性,成为影响散杂居民族政策执行、制约散杂居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