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烟农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17.浅析烟农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1]

17.1 合作社财产来源及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由此可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来源主要有如下几种。

17.1.1 成员出资

①成员出资是现实需要,也是法律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规定,成员承担“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②成员出资不是法定义务。这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不同的。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劳动联合为基础的经济组织,成员出资并不是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基础。而且在实践中确实有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允许不出资成员入社,这也是目前我国农民资金缺乏情况下的一种必然选择。

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这有利于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是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

④成员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多种形式向合作社出资,一般情况下应是货币资金。

17.1.2 提取公积金

年终合作社核算后有盈余时,经成员大会批准或按章程规定,可以提取一部分盈余作为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17.1.3 国家扶持资金、他人捐赠资金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计入资本公积金,并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这些份额也是成员参与合作社财产或利润分配的重要依据。

17.1.4 对外举债所取得的资金

合作社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外界借款或贷款。对外举债的程序和决策过程一般由章程规定。但对于数量较大的对外举债,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大会“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7.1.5 其他资产

即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

合作社的财产制度的特征在于成员保留对合作社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的所有权,并在退社的时候在承担责任的基础上索取这些财产。

17.2 货币资金管理

17.2.1 货币资金管理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货币资金的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制度

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控制库存现金量,严格遵守国家货币资金管理规定,防止货币资金流失、被盗。

(2)建立4个岗

即建立财务主管、会计、出纳以及库存物资保管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审批任何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3)严格现金的收支管理

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收取现金,并及时入账,不得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支出现金时,要有合法的票据,经收款人(单位)、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支出现金。收款人系自然人、确实无法提供税务发票的,应当使用统一规定的付款凭证。

(4)加强现金管理

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5)严格支票和印鉴管理

同一人不得同时保管支票和印鉴,定期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做到准确无误。

17.2.2 现金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合作社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

①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②个人劳务报酬。

③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⑦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内的支出,合作社可根据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支出,合作社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17.2.3 库存现金的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合作社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合作社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这一限额由开户银行或信用社和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一般情况下,按合作社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库存现金的限额。

17.2.4 现金收支的规定

合作社要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可以从合作社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合作社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合作社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17.3 资产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包括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包括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17.3.1 农业资产的计价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了农业资产的计价原则,可由烟农参照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农业资产的价值必须按照制度规定进行计算和核算。

17.3.2 固定资产的管理

(1)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以及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元以上的,都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生产工具及设备虽然单价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价值确定(https://www.daowen.com)

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制度规定的计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准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3)建立折旧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按照一定的期限(可以按年、季、月)对所有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费。但是,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已经提足折旧费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费,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再计提折旧费。

(4)建立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组织人员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实相符。每年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理。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经审批人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该由责任人赔偿的,要求责任人及时赔偿;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的,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赔偿。

17.3.3 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的价值要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算,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费用。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收入,计入其他收入;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17.4 规范会计凭证管理

17.4.1 会计凭证种类

(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原始证据,是明确经济责任和记账的原始资料。原始凭证按其取得的来源不同,可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由本合作社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所填的凭证,如工资单、借款单、收款收据、旅费报销单等。外来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外部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车船票等。

(2)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记载经济业务,确定会计且录,据以登记账簿的一种会计凭证。记账凭证一般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3种。对于经济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不分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而只用一种通用的“记账凭证”来记录各种经济业务。

记账凭证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的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包括明细科目);金额(包括合计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合作社所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等规定。具体内容和格式由省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表17.1—表17.4)

表17.1 记账凭证

图示

表17.2 收款凭证

图示

表17.3 付款凭证

图示

表17.4 转账凭证

图示

17.4.2 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和历史资料,必须加强保管、防止散失,保证其安全完整。

①各种记账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底,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止日期、凭证种类、起止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③会计凭证保管期满,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17.5 如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

17.5.1 明确合作社相关主体的财务责任

成员大会主要负责:一是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二是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三是听取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本社财务的内部审计报告,必要时,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外部审计。理事会(理事长)负有组织和管理合作社日常财务活动,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并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会计报告的责任。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17.5.2 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主要步骤

(1)成立会计机构

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可成立由若干个会计人员组成的财务部;规模较小的合作社也必须配备兼职会计人员。会计、出纳要分设,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另外,不具备会计核算条件的合作社,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机构记账、核算。

(2)健全各类账簿

账簿具体包括1本总账,2本日记账,32个科目明细账,4个登记簿,5个会计报表。其中,4个登记簿为对外投资备查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股金备查登记簿、成员交易登记簿。5个会计报表是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计算表、盈余分配表。

(3)完善规章制度

合作社要在《章程》规定的框架内,从本社实际出发,制定财会人员职责、开支审批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并切实抓好落实。

(4)实行民主管理

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诸如重大资产的购建、处置、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对外投资、融资扩股等重大财务事项要经其表决通过后实施。监事会(执行监事)要尽职尽责,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控、定期审计,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合作社将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向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成员对合作社财务方面的问题有疑义的,有关人员要如实解答。

(5)报送会计信息

合作社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的重要载体,通过对其的评价和分析,可以对合作社的经营能力、发展能力和带动成员增收致富能力等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有助于各级机构制定出更适合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因此,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向登记机关、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并按时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17.5.3 合作社如何向社员报告财务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保护其成员基本权利的重要做法,也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成员的这一权利,并对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是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包括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合作社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这些资料与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作为合作社成员,应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成员对合作社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就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地点、时间和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①合作社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提前15日公布有关报告。这主要是使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以便在成员大会上决定是否赞成这些报告,行使自己的权利。

②财务报告应当置于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以便成员查阅。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较多,向每位成员分送财务报告的成本太高。因此,本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将报告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③财务报告应当包括年度业务报告、债权债务报告、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报告等。

17.5.4 财务管理进行内部控制的简单理念

合作社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是保护资产安全,防止错误和舞弊;主要控制理念是两个人或部门无意识犯同样的错误,或者合伙舞弊的可能性要大大低于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犯错误的可能性。因此,任何人或部门都不能单独控制一项业务,每项业务必须由经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交叉检查。具体控制方法包括实物牵制、体制牵制和簿记牵制等。

内部控制要有效发挥作用,必须运用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实施相应的制度。但是,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一般都具备以下3个特点: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严格实施不相容职责相分离,实施有效的授权审批制度。这些也是当前烟农专业合作社需要重点规范的内容。

【注释】

[1]本文得到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鼎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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