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计划经济下电价形成机制及弊端分析

计划经济下电价形成机制及弊端分析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电价形成机制可以概括为三句话,即“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可见,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部门的平均成本才是该部门产品的最低价格。因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合理确定收益只能是由政府职能部门所认定的一种收益,这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计划经济条件下,电价形成机制的确定存在了许多不科学、不准确的成分。

计划经济下电价形成机制及弊端分析

我国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电价形成机制可以概括为三句话,即“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这三句话写进了1995年12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这三句话是电力企业共同遵守的定价原则。在实践中,是按照下列理解来操作的:

(一)成本是一切工业品价格的最低界限

这是因为价格与成本相等时,其价格叫保本价,按照这样的价格销售产品,企业所得到的收入,刚好可以补偿生产过程中的耗费,这样可以保证企业的简单再生产。如果价格低于这个成本,则会使企业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

应该指出的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分析,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条件下,制定价格所依据的产品成本是指生产同一类产品的生产企业的部门平均成本,而不是某个企业的个别成本。只有某个企业个别生产成本等于部门平均成本,该企业才能维持其简单的再生产。如果个别生产成本高于部门平均成本,则该企业就不能保证简单再生产。可见,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部门的平均成本才是该部门产品的最低价格。

部门平均成本是全行业的平均成本。这个成本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只是一种抽象概念,它是靠政府职能部门的少数人来制定的,不是在不同生产者的竞争中形成的,因此它很难达到科学合理的水平。不论在以往的任何的教科书里,还是在政府的文件中都能看到,用部门平均成本定价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实际确定部门平均成本,又是很难做到的。

(二)合理确定收益

合理确定收益从理论上说是明确的,就是按照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得到的平均利润。这种平均利润必须是在有部门之间竞争和资本自由转移的社会机制下才能产生的,在垄断占主要地位的条件下,则很难形成平均利润。因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合理确定收益只能是由政府职能部门所认定的一种收益,这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但原则不是可以明确的,这些原则是:

(1)企业利润水平只能按资本平均利润率来计算,不得获取超额利润。

(2)利润水平能够保证企业积累一定的资金,以满足企业自我发展、扩大再生产的需要。

(3)利润水平能够利用贷款时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和支付股息的能力。

只有使企业的盈利水平满足上述三方面的需要,才是合理收益的标准。

在电价中合理利润的确定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按平均成本利润率来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P——产品生产价格;

   C——部门平均成本;

   ——部门平均成本利润率。

这种计算利润的方法,存在着明显的缺点。因为成本越高,利润就越多,这样会导致企业不注意降低成本。

2.按平均工资利润率计算

企业的利润取决于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公式是

式中 P——某企业产品的生产价格;

   C1——某企业产品的平均成本;

   V1——某企业部门的平均工资;

   ——全国的平均工资利润率。

这种方法,只考虑了活劳动的平均化,获取等量利润。这样的政策必然使平均工资高的部门或行业获得更多的利润,导致之间工资的相互攀升。

3.按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

企业的利润水平取决于该企业的资金平均占用额和部门或行业的平均资金利润率两个因素。计算公式是(www.daowen.com)

式中 P——某企业产品的生产价格;

   C1——某企业产品的平均成本;

   K1——企业平均资金占用额;

   ——社会平均资金占用率。

这种方法的实质是等量资金获得等量利润;没有考虑企业对活劳动的占用情况,不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理论上叫做单渠价格理论。

4.按照平均资金利润率和平均工资利润率结合起来定价

这种方法一方面以平均资金占用确定一份平均利润;另一方面以工资额确定一部分平均利润,然后将这两部分加总起来,形成全部的平均利润。但这种方法确定两部分平均利润各占多大的比重,也是靠人进行主观判定,所以很难达到客观上的合理。

计算公式是

式中 P——某企业产品的生产价格;

   C——部门平均成本;

   ——全国的平均资金利润率;

   K——企业平均资金占用额;

   n1——资金占用带来利润的比例;

   n2——工资带来利润应占的比例。

这种确定价格的方法,也叫双渠价格理论。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种工业产品定价的基本方法,也是电力工业产品定价的方法。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虽然理论上抽象地讲是科学合理的,但在实践上由于缺少科学的、客观的方法去求得平均社会机制,而只有靠政府职能部门的少数人去人为地制定一些具体的标准,这本身就包含了人们的主观随意性。

(三)依法计入税金

依法计入税金就是在确定成本和利润之后,再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原则,将税金计入价格之中,也叫价内税。

在三项价格构成要素中,这是一条最明确、最具体、最便于操作的原则。

在《电力法》规定的电价制定原则中,还有一条“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意思是说在电价的构成因素和电价水平的确定上要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不同的经营者之间,在确定电费的构成与水平时要坚持分摊的原则,达到公平的目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计划经济条件下,电价形成机制的确定存在了许多不科学、不准确的成分。而这些成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价格管理机能有严重缺陷;二是价格管理体制僵化。就管理机能方面的问题来看,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缺陷。

(1)价格管理的原则不明确,存在着很大的弹性。在理论上,对马克思关于价值量的决定理论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计量标准,人们就一直存在着争议,而且将这一原则运用到制定政策和实际操作时,就很难有确定的边界值。就《电力法》中规定的两部“合理”来说,对其“界限”、“合理成本”、“合理收益”,既无具体的量的界定,也无明确的质的说明,只是靠制定电价和执行电价的人去主观判定。

(2)没有规范化的定价方法。目前我国政府对管制价格的制定,基本上是以被管制企业上报的成本和其主管部门提出调价方案为依据的。其成本只以企业上报的调价前或执行其成本为准,没有从控制价格要求的角度设计成本的规则和具体量化标准,没有法定的预测成本和根据,也没有明确的、量化的效率标准和要求。对于利润率的确定,至今没有规定任何产业的利润率标准。更没有确定以行业或部门的平均成本、平均工资为计算基础的成本利润率和工资利润率。

(3)价格管理机构职能单一。我国政府一直没有行政级别较高的能统管全国各行各业的价格管制机构。1993年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作为政府直属机构的物价局或物价委员会。1993年以后并入国家计委,但省以下地方政府仍单设物价局。从权力结构上看,虽然根据目前实行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各产业主管部门也有一些物价部门共同管理价格权力,但实际上各行业中大部分物价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物价部门。问题在于这些掌握行业物价决定权的部门,职能单一。他们除了对产品或劳务能定价外,对其他所有的价格形成产有关的因素,都无法控制。由于物价部门不参与“市场准入”,需求侧管理及运营成本的监控,必然造成价格管理者与被管制企业间信息严重不协调的局面,明知企业的定价有“水分”,物价管理者也拿不出足够的“挤压”依据,到头来只好采取“兜头”或拦腰“砍一刀”的简单方式,其结果能否科学与合理也就可想而知了。

(4)价格监管主、客体关系倒置。在政府管制电价的市场经济国家里,新建电站可行性分析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运营后的电价能否为用户所接受。因而,项目的立项批准,其前提是政府与企业在电价安排上是否能够达成共识,即先定价,后建厂。而我国电力建设项目则基本上是建成后才向物价部门报批电价,是“先建厂,后定电价”。既然项目是政府批准的,电价审批就不能使其无法运行。加上工程超概算是工程建设中的普遍现象,这样形成的指导性电价怎能不高呢?又加上不同项目法人之间的相互攀比,其价格的制定就很难有什么科学性、准确性可言了,可以这样说,我国现行的指导性电价,既不是按计划机制形成的,也不是按边际成本法制定的。

(5)对价格管理机构的监督体系尚未建立。价格管理机构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公众代理人,必须同时兼顾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利益。但在行使公共权力的实际运作中,掌权者往往难以克服个人的感情或者利益倾向。有的掌权者可能与经营者中的某些人关系密切,或者受某种私利的诱惑,从而在执法中采取偏向经营者利益的立场(西方把这些人的行为称之为“囚笼之身”)。有的人也可能因与某经营者之间存在着隔阂,或过于同情“弱势集团”,而转向用户一方,忽视经营者的正常要求。此外,相对经营者的要求而言,价格管理机构,很难做到始终拥有相应水平和数量的技术、经济专家,受蒙蔽的情况也是可能出现的。可见,一个抑制价格管理机构滥用权力和减少决策失误的监督体系是极为必要的。可惜,我国目前对价格管理的机构的监督措施主要是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而且监督对象只于物价检查所的违规罚款。而对于调价、定价行为却未形成有效及时的社会约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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