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险代位求偿和委托支付的漏洞及规避方法

保险代位求偿和委托支付的漏洞及规避方法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代位权,许多国家在保险法或海商法中都有此规定。我国《海商法》第252条明确规定,如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移转给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除了取得代位求偿权以外,还有权取得残存的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即使残存货物价值大于他付出的保险赔款,超出部分也应归保险人所有。

保险代位求偿和委托支付的漏洞及规避方法

在实际业务中,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常常是由于第三人(例如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不能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又向有过失的第三人索赔,从而获取双重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款时,应当把对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

1.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额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就是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代位权,许多国家在保险法海商法中都有此规定。我国《海商法》第252条明确规定,如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移转给保险人。无论是在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只要保险人已经支付了保险赔款,保险人都有权取得代位权。代位求偿权仅以保险人所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向第三人的追偿所得大于他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其超出的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

有时,货物发生损失,虽然没有实际全损,但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往目的港的费用加起来将超过货物本身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货物已经全损,即推定全损。在推定全损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进行赔偿,被保险人需要把被保险货物委付给保险人,放弃对被保险货物的权利。(www.daowen.com)

2.委付

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放弃对被保险货物的物权,即被保险人单方面明确表示将保险标的物的全部财产、权利和利益放弃,转让给保险人的行为。对于被保险人的委付,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如果保险人接受了委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按照全损对货物予以全部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除了取得代位求偿权以外,还有权取得残存的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即使残存货物价值大于他付出的保险赔款,超出部分也应归保险人所有。但是,如果保险人所赔付的只是部分损失,则不能取得残存的保险标的物,该残存的标的物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所得到的仅是代位求偿权。

委付与代位求偿权是有区别的。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的场合,是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做法。代位求偿权是对有过失的第三人的追偿权,它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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