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措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措施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决定立案调查的,应予以公告并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商务部应公布调查结果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3.保障措施的具体措施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两种。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如第19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这一条款规定了保障措施应遵循必要原则。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措施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和《保障措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保障措施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保障措施的条件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4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2004年修订的《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可见,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就是: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2.保障措施的程序

《保障措施条例》第3条和第4条规定了保障措施发起的两种途径: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商务部虽未收到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自行决定立案调查。商务部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决定立案调查的,应予以公告并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

商务部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进行调查和确定,涉及农产品的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调查期间商务部应为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调查可采用调查问卷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商务部应公布调查结果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可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3.保障措施的具体措施(www.daowen.com)

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两种。2004年修订的《保障措施条例》第16条、第17条和第18条分别规定了临时保障措施的条件、实施程序和期限。第16条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第17条规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第18条规定,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保障措施条例》第19条和第20条等很多条款都是针对最终采取保障措施所作出的规定。如第19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第20条规定,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这一规定明确了保障措施应遵循无歧视原则,只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第23条规定,采取保障保障措施应当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这一条款规定了保障措施应遵循必要原则。第24条规定,采取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为与有关产品为与有关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有实质利益的国家(地区)政府提供磋商的充分机会。这是保障措施应遵循的公开原则。

《保障措施条例》第四章规定了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问题。根据第27条、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应不超过4年,符合法定条件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年。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复审包括保障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调整情况等。根据复审结果,商务部应提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宽保障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近几十年来,我国不时也遭遇到一些国家对我国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即保障措施)。如日本1995年意欲就中国出口的大蒜和生姜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后在谈判过程中中国作出让步,同意对这种产品实施出口配额制,主动限制出口量。[9]2001年4月日本又决定对中国出口的大葱、生蘑菇和灯心草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两国就此进行谈判但结果不欢而散,我国于是在当年6月末宣布采取报复措施,对日本的汽车、移动电话和空调设备征收100%特别关税。入世后因关税减让使外国产品大量涌进我国市场,损害我国相关产业。2002年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及宝钢鞍钢武钢、首钢等向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提交了《关于对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就是例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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