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按贸易协定划分自由贸易区

按贸易协定划分自由贸易区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种是双边自由贸易区形式。区域自由贸易区形式主要是指两个以上的关税主体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第三种是由已经签订并生效的双边或区域性自由贸易区或多个成员组成的新自由贸易区。协议规定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相互流通并减免关税,而自由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仍然维持原关税及壁垒。

按贸易协定划分自由贸易区

一、 按缔约签署协议形式划分

自由贸易区按照缔约国之间的签署协议可以将自由贸易区分为五种形式。

第一种是双边自由贸易区形式。双边自由贸易区形式主要是指由两个独立关税国家或区域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例如美国与韩国在2007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等。这类型的自由贸易协议目前在整个自由贸易区类型中占大多数。《韩美自由贸易协定》(英语:U.S.-Korea FreeTrade Agreement,KORUS FTA;韩语,简称韩美FTA),是美国与大韩民国的双边贸易协定。FTA 始于2006年2月2日,韩国外交通商交涉本部长金宗埙在美国议会上宣布正式启动韩美FTA 谈判。经过谈判,两国于2007年4月2日达成协定文本,并最终于6月29日形成政府间协议的最终版本。韩国自2000年后国内经济发展缓慢,对外贸易额度下降,经济发展受阻。为此,韩国希望借助《韩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开放促发展,形成一个更加具有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国内市场来扩大韩国工业产品的出口,同时引进美国先进的经营方式提高韩国在金融服务等领域的竞争力,进而达到提升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实现再次经济腾飞的目的。另外协定还能够加强与美国的同盟关系提高韩国在亚洲的地位。同样美国致力于在东亚的各项谈判也希望与韩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来加强美韩之间的联盟关系,同时出于保护美国在东亚的政治、经济、安全和战略利益,加快维护美国在东亚的主导地位,美国更希望通过《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牵制韩国融入中国经济圈,加强美国同东亚市场的联系,提高美国在亚洲事务话语权

《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汽车纺织品、开城工业园区、投资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等。在农业协定中,美方同意将大米排除在开放领域之外,韩国也承诺恢复美国的牛肉进口,通过取消和逐步取消关税和多数产品的配额,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大部分保留的关税和配额也将在协定生效的前10年里逐步取消。在工业和服务业协定中,按照协定接近95%的双边贸易中的消费品和工业品将在《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的3年之内享受免关税待遇,大部分保留的关税将在10年内取消。在服务业方面,协议规定将扩大包括电信电子商务在内的诸多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投资机会,以及扩大美国的视听产品在韩国的市场机会。在汽车协议中,韩美将取消客车的关税,其他汽车的关税将在3年内逐步取消,卡车进口关税也将在10年内逐步取消,同时还取消基于发动机排量而设置的歧视性关税并且设立了特殊的“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后期在汽车方面遇到的争端。在纺织品协议上,协定规定将为韩国的服装产品提供优先进入美国市场的权利,同时也将增加美国面料、纱线的出口以及这些行业的工作机会,同时两国的纺织和服装企业将受益于特别的纺织保护和有力的海关执法要求。在开城工业园区协议上,开城工业园位于朝鲜境内,地处朝韩边境由朝韩双方共同开发,因此在协议签订上存在分歧点。韩国要说服美国将开城工业园区的产品也作为韩国产品对待,但是美国坚持自由贸易协定将只适用在韩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为此在最终达成的《韩美自由贸易协定》中,韩美双方决定通过协定生效后再进行讨论的“内置”方式,对其他南北经济合作地区生产的产品也适用与开城工业园区相同的标准。同时协定还给出了具体的相关依据使两国可以设置“韩半岛域外加工地区委员会”,并且商定朝鲜半岛如果满足无核化进展等条件,那么包括开城园区在内的南北经济合作地区都可认定为“域外加工地区”,并在该地区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韩国产品出口美国。在投资者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上,协议确保在韩国的美国投资者享有与韩国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权利并将这些权利通过一个稳定的、透明的法律框架予以支持。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该协定也提供了对包括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执行的高标准要求,并且这些标准与美国的标准一致。在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协议上,协议规定美国和韩国都要执行自己的劳工法和环境法,确保能够通过法律机制使这些法规得到贯彻实施,同时协定还要求建立合作机制,以确保两国在保护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方面条款的落实。

第二种是区域自由贸易区形式。区域自由贸易区形式主要是指两个以上的关税主体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20世纪90年代哥伦比亚、墨西哥、委内瑞拉3国为支持中美洲和平发展,积极推进拉美一体化进程成立的“三国集团”。“三国集团”于1994年6月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协定涉及经济、贸易、金融、能源科技等一系列合作,该协定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该协定规定,哥、墨、委3国通过每年关税递减10%的方式在10年内实现全面的贸易自由化。另外哥、墨、委3国还制定了共同行动纲领用以推动中美洲国家通过和平途径解决该地区面临的危机,敦促中美洲国家政府克服障碍召开预定的首脑会议使拉美一体化不仅限于贸易自由化,同时还包括社会发展的一体化,形成新的拉美格局。

第三种是由已经签订并生效的双边或区域性自由贸易区或多个成员组成的新自由贸易区。如由美国、加拿大以及墨西哥等国组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和由中国与东盟10 国组成的东盟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简称NAFTA),是由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和发展中国家墨西哥3国于1992年8月12日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12月17日由3国领导人分别在各自国家正式签署的协议。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与欧盟性质不同,不是凌驾于国家政府和国家法律上的一项协议。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属于一项国际协议,与条约非常类似。协议规定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相互流通并减免关税,而自由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仍然维持原关税及壁垒。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规定墨西哥、加拿大、美国根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正式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宗旨是取消贸易障碍,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和增加投资机会,对知识产权提供适当的保护,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争端的有效程序以及促进三边地区以及多边地区的合作。美国、加拿大、墨西哥3个成员国彼此必须遵守协定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程序上的透明化等来实现消除贸易障碍宗旨。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后成了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并使美国与墨西哥两国的进口贸易总额每年均呈显著增长,使得墨西哥成为出口至美国的最大受惠国。

在具体的协定规定中,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针对3个成员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协议规定。在纺织品关税上,对从墨西哥生产的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纺织品和成衣,美国和加拿大将取消其配额限制并将关税水平从45%降到20%。在汽车产品关税上,美国和加拿大将逐步取消对墨西哥生产的汽车征收关税,其中轻型卡车的关税将从25%减到10%并在之后的5年内全部取消,同时对于重型卡车、公共汽车、拖拉机的关税则在之后的10年内取消。墨西哥同样将在10年内取消美国和加拿大汽车产品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并对轻型卡车在5年内取消关税。在农产品关税上,美国和加拿大分别取消对墨西哥农产品征收的61%和85%的关税,墨西哥则取消对美国和加拿大农产品征收的36%和4%的关税。另外,墨西哥拥有10—15年的时间来逐步降低剩余农产品的关税,并有权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援助以及科研运用来支持本国农业发展。在运输业上,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间国际货物运输的开放有10年的转换期,协议生效的3年后墨西哥卡车允许进入美国边境各州,7年后所有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的国境对过境陆运完全开放。在通信业上,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的通信企业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进入通信网络和公共服务业并且开展增值服务。在金融保险业上,在协定实施的最初6年中,美国和加拿大银行只能参与墨西哥银行8%—15%的业务份额,在第7—15年间,如墨西哥银行市场中国外占有率超过25%,则墨西哥有权实行一些保护性措施。另外协定还允许美国和加拿大的保险公司与墨西哥的保险公司允许组成合资企业,其中外国企业的控股权可逐年增加。在能源工业上,墨西哥保留其在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开采、提炼及基础石油化工业方面的垄断权,但非石油化工业将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另外协定同时规定对投资者给予国民待遇,对投资者不得规定要求具有出口比例、原产品限制、贸易收支、技术转让等限制条件。同时作为补充协议,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又在1998年再次取消了500多种关税并达成协议。该协议从1998年8月1日生效并规定美国能够免税进口墨西哥生产的纺织品、成衣、钟表、帽子等产品,墨西哥则向美国开放化工产品、钢铁制品、玩具等商品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后使大约93%的墨西哥商品能享受到美国的免税优惠,大约60%的美国商品直接免税进入墨西哥市场,形成了自由贸易区内比较自由的商品流通大格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英文全称:China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CAFTA)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建成,是中国与东盟十国组建的自由贸易区,也是中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和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双方的经贸合作交往,当时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1999年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三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中国愿意加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联系,这一提议得到东盟国家的积极回应。2000年11月,朱镕基总理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并建议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就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的可行性进行研究。2001年3月,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正式成立,主要围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及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两个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对东盟和中国是双赢的决定,建议中国和东盟用10年时间建立自由贸易区。这一建议经过中国-东盟高官会晤和经济部长会晤的认可后于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宣布。2002年11月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

《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提出了中国与东盟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全面经济合作的目标。2004年11月中国-东盟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协议规定自2005年7月起除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双方将对其他约7 000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降税。2007年1月双方又签署了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内容包括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部分服务领域,允许设立独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以及允许享受国民待遇等。2009年8月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该《投资协议》包括27个条款,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等进一步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为双方投资者创造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环境,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另外该《投资协议》的签署还标志着双方成功地完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主要谈判,使双方的经贸合作关系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也对亚洲及世界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巩固和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加快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特别是中国的制造业将带动对能源和原材料需求的增加,同时还有利于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周边国家的团结合作,使双方的贸易能够更大的增长,贸易结构更加合理化。另一方面协议的签署还有利于促进中国和东盟各自的经济发展,扩大双方贸易和投资规模,促使区域内各国之间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发展,提高地区的整体竞争力对世界经济增长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第四种是由两个已经生效的双边或区域性自由贸易区组成的覆盖范围更大的自由贸易区。如欧盟与中美洲共同体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自由贸易战略的目标是构建横跨大西洋的自由贸易区,并且通过扩大对外贸易来提供经济动力。同时欧盟还是中美洲国家例如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巴拿马、萨尔瓦多和尼加拉瓜等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仅2009年双边贸易额就高达近100亿欧元。为了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发展带动区域经济提升,2010年欧盟和中美洲国家首脑会议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举行,双方经过马拉松式谈判终于就双方实现自由贸易的诸多问题达成一致并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欧盟与中美洲六国(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马)在洪都拉斯签署了包括政治对话、合作及贸易三大领域的全面协议。按照协议欧盟与中美洲自由贸易区可为欧洲企业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预期的商业和投资环境,共同为双方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如在促进欧盟对中美洲出口问题上:一是对制造业、渔业和农业领域的出口关税削减。中美洲国家将向欧盟开放69%的制造业和渔业贸易,按照签订的协议,未来10年内欧洲汽车将免关税出口到中美洲国家,欧洲也将取消从中美洲进口香蕉的关税,同时从中美洲地区进口的牛肉和大米比例也将逐年提高,为此欧盟出口商每年将少支付上亿欧元关税。在农产品领域,除敏感产品外,中美洲国家将大幅削减主要农产品关税,欧盟葡萄酒出口商每年可少支付上千万欧元关税,除奶粉和奶酪之外的所有乳制品将取消关税。在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上,协议将加强欧盟与中美洲国家在技术标准和市场监督等领域的透明与合作,促进中美洲国家国际标准的协调一致,为此该协议在TBT 和SPS领域均超过WTO 协议的范围和水平。在增进市场采购、服务业和投资领域的政府准入问题上,中美洲国家将不同程度地向欧盟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并承诺开放电信、环保、金融、海上运输等服务领域,欧盟出口商根据协议每年将减少支付约上亿欧元的关税,欧盟电信和交通等服务运营商将更多进入中美洲市场,同时,该协议对于中美洲经济一体化进程将产生积极的溢出效应,有利于促进该地区稳定。在强调双方公平竞争问题上,协议规定一是要确定知识产权保护和地理标识的明晰和认知。二是要明确提高补贴领域的透明度。三是要以更加透明的方式处理贸易纠纷。在促进区域一体化问题上,按照协议要求中美洲国家将采用统一的进口产品关税申报文件,关税申报程序也将逐步统一,欧盟出口商只需支付“单一地区关税”而无须再向每个国家支付关税。在可持续性促进和增长问题上,协议特别强调贸易拉动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按照协议规定中美洲国家可在若干部门进入欧洲市场,由此带来的整体国民收入将有助于中美洲国家减少贫困,同时促进在工业和渔业领域向价值链高端升级。

第五种是由两个已经生效的双边或区域性自由贸易区与多个成员国组建而成的自由贸易区。例如南美洲的南方共同市场(简称南共市)与安第斯国家共同体(简称安共体)建立的南美自由贸易区。

南方共同市场(简称南共市)是南美地区最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对拉美地区的区域性经济合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完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共同市场。南方共同市场由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和巴拉圭4国于1991年在巴拉圭首都亚松森签署《亚松森条约》宣布建立南方共同市场,此后陆续接纳智利(1996年)、玻利维亚(1997年)、秘鲁(2003年)、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2004年)等国为联系国。南方共同市场成立以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该组织宗旨是通过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协调宏观经济政策来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经济互补,促进成员国科技进步最终实现经济政治一体化,南方共同市场在2014年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集团,在成员国之间实行绝大部分商品无关税自由贸易,共同对外关税为23%,吸引了众多投资者以及成员国之间的相互投资,以及加深了成员国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关系和相互依存的程度。1995年南方共同市场与欧盟签署《区域性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建成跨洲自由贸易区。1998年欧盟委员会决定启动与南方共同市场及智利建立自由贸易区谈判。南方共同市场第14次首脑会议对欧盟提出的谈判倡议予以积极回应,并在第16次首脑会议上协调了和欧盟谈判的共同立场,宣布就建立自由贸易区谈判的原则、方式和非关税问题正式开始磋商,并启动关税和敏感商品的谈判。2013年双方在首届欧盟-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共同体峰会期间就自由贸易谈判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定第四季度提交各自谈判条件。2014年南方共同市场第46届首脑会议共同声明表示已形成与欧盟谈判的共同立场,决定加快推进与欧盟自由贸易谈判,互换减免关税商品清单。南方共同市场最初的设想是通过贸易自由化实现像欧盟一样的政治经济统一体,2003年南方共同市场与安第斯共同体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协议,商定在未来10—15年内逐步取消关税,并自2004年4月开始制定减免关税产品清单。2004年南方共同市场又与印度和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签署贸易优惠协定,与摩洛哥签署贸易框架协议,2005年与海湾合作委员会签署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10年同古巴、印度、印尼、马来西亚、韩国、埃及、摩洛哥7国在发展中国家全球贸易优惠制度框架(SGPC)内签署关税优惠协定,同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签署自由贸易框架协议,2007年与以色列、2010年与埃及、2011年与巴勒斯坦分别签署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同黎巴嫩、突尼斯就深化双方经贸关系签署合作协议。迄今南方共同市场已与中国、欧盟、日本、俄罗斯和韩国等国或地区建立了对话及合作关系。

1969年,哥伦比亚、秘鲁、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等南美洲5国于1969年在波哥大签署《小地区一体化协定》,后称《卡塔赫纳协定》,该协定生效于同年10月,宣布安第斯国家共同体成立。因成员国均系安第斯山麓国家,故称安第斯集团或安第斯条约组织。1995年经过联合协商达成协议建立安第斯自由贸易区。2006年4月,因秘鲁和哥伦比亚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委内瑞拉政府正式致信安共体退出该组织。故现在安共体内只有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4个国家,巴拿马和墨西哥为长期观察员,智利被接受为伙伴成员国,但不是正式成员国。智利、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为联系国。安共体建立的初衷是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资源促进成员国之间平衡和协调发展,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壁垒,组成共同市场,加速经济一体化进程。1991年,安共同第六次首脑会议批准了5国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共同对外关税,这意味着安第斯集团成为拉美和世界上第一个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并开始实行共同对外关税。其中对共同体地区以外的国家采取11.8%的平均关税,并根据产品的种类将关税分为5%、10%、15%和20%四档,至此安第斯关税联盟宣告成立。2003年,安第斯国家共同体与南方共同市场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协议,商定在未来10—15年内逐步取消关税,并于2004年开始制定减免关税产品清单。2007年,安共体第十七届首脑会议在玻利维亚塔里哈市举行,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智利共同签署了《塔里哈宣言》,包括正式宣布接纳智利为安第斯国家共同体联系国,同时启动与欧盟的贸易谈判。2009年,欧盟与哥伦比亚、秘鲁和厄瓜多尔等安共体国家在哥伦比亚首都波哥大举行自由贸易谈判,此次谈判主要围绕“欧盟—安共体伙伴关系协定”框架进行,主要包括双方自由贸易、政治对话与加强合作三方面内容,涉及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贸易、技术壁垒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达成框架协议,一致同意以“灵活”方式继续就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至此“欧盟—安共体伙伴关系协定”谈判遂改称为仅限于经贸领域进行的“欧盟—安共体国家多边贸易协定”谈判。目前,欧盟为扩展海外市场和自身影响力,已经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作为其全球贸易战略的重要一环,如与韩国、东盟、地中海地区及非洲都在进行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与美国也欲构建跨大西洋经济伙伴关系并最终建成欧美自由贸易区。

二、 按缔约发展水平形式划分

自由贸易区按照缔约发展水平可以将自由贸易区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完全由发达国家建立的自由贸易区。这种形式的自由贸易区由于成员国和参与国都是发达国家或经济发展快速的区域,因此这类型的自由贸易区市场化程度较高,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较为完善,对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作用增速明显。这类型自由贸易区的典型代表有欧盟自由贸易区和美加自由贸易区。

欧盟自由贸易区全称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简称EFTA),又称“小自由贸易区”“七国集团”或“七国联盟”。欧盟自由贸易区由奥地利、丹麦、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7国于1960年1月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建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公约》即《斯德哥尔摩公约》,正式宣布成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及欧盟自由贸易区,总部设在日内瓦。欧盟自由贸易区设立的宗旨是在联盟区域内实现成员国之间工业品的自由贸易和扩大农产品贸易,保证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进行,同时发展和扩大世界贸易并逐步取消贸易壁垒。欧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任务是逐步取消成员国内部工业品的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实现“自由贸易”,并且对其他国家的工业品仍保持不同的关税率。欧盟自由贸易区最主要的优惠贸易协定包括对工业品自由贸易和部分农产品贸易有限自由化,同时还涉及产品技术标准的统一、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贸易救济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多项内容,并且优惠贸易协定还逐步向区域伙伴方向发展。目前,欧盟自由贸易区几乎与其所有邻国都签订了双边互惠贸易协定,如与南方共同市场、南非、墨西哥、地中海国家以及非加太国家的经济伙伴等协定,同时欧盟自由贸易区还将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人权、意识形态等有关协议和内容纳入协议范围。2015年12月欧洲自由贸易区正式向世界自由贸易区联合会提出加入申请,并在同月获得世界自由贸易区联合会秘书处的批准。

美加自由贸易区是由美国和加拿大共同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也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前身。美加自由贸易区是为了加强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经济合作、实行自由贸易而建立的,美加两国于1987年10月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宣布正式成立美加自由贸易区,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协议规定双方在10年内逐步取消商品进口(包括农产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对服务业的关税限制和汽车进出口的管制并且开展公平和自由的能源贸易。在投资方面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将提供国民待遇并建立一套共同监督的有效程序和解决相互间贸易纠纷的机制,同时为了防止转口逃税还确定了原产地原则。美加自由贸易区可以看作是一种类似于共同市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它的建立可以看成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萌芽和前身。

第二种形式是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联合建立的自由贸易区。这种形式的自由贸易区由于成员国和参与国既包括发达国家或区域也包括发展中国家,因此这类型的自由贸易区多为合作发展型自由贸易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合作中既能达到资源互补优势又能实现区域合作共赢,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贸易、投资及技术合作等多方面具有重要的提升作用。这类型自由贸易区的典型代表有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中韩自由贸易区。

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简称NAFTA),是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组成的自由贸易区。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和美加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墨西哥也开始与美国就自由贸易区的问题开展双边框架协定起草计划,并最终于1992年8月达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宣告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规定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必须遵守协定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程序上的透明化等条约来实现消除贸易障碍的宗旨。同时协议还要求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相互流通并减免关税,而在自由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仍然维持原关税及壁垒。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北美各国乃至世界经济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建立后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由于取消贸易壁垒和开放市场,实现了区域经济增长和生产力的提高。尤其是墨西哥的加入使得北美自由贸易区成为南北区域经济合作的成功范例,国家间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否通过自由贸易实现经济的共同增长迈向经济一体化的疑问基本得到消除。北美自由贸易区还强化了区域间各国的产业分工与合作,使各国的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协议国之间的经济互补性更强,进而提高了各国产业的竞争力。例如墨西哥、加拿大与美国在能源资源上的互补性加强了墨西哥与加拿大的能源生产能力。同样在制造业领域,墨西哥的人力资源与美国的技术资本得到互补,极大地提高了美国制造业的竞争力,使美国将一些缺乏竞争性部门的工作转移到更具竞争性的部门,将低技术和低附加值的工作转变为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工作。例如美国的汽车、电信设备等许多工业部门都受到这种就业转移的影响。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功经验也同时证明政治、经济、贸易、文化等各方面差异较大的国家也可以共同组成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来推动区域经济自由贸易的合作发展。

中国和韩国两国在2015年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宣布正式成立中韩自由贸易区。中韩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初衷是为两国货物贸易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拓展两国电子商务、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等新兴战略的合作,共同构建规范稳定和可预期的自由贸易区。中韩自由贸易区协议规定,将中国威海市和韩国仁川自由经济区作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因此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具有里程碑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是目前中国对外签署的覆盖领域最广、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在开放水平方面,中韩两国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比例均超过“税目90%和贸易额85%”。同时中韩自由贸易区的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等共计17个领域,包含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21世纪经贸议题”。在关税减免方面,中韩自由贸易区协定要求中韩两国在20年的过渡期里逐步实现关税减免,其中中国实现零关税的产品将达到税目的91%和进口额的85%,韩国实现零关税的产品将达到税目的92%和进口额的91%,另外,包括产自朝鲜开城工业园区的产品在内的共310项产品目录获得韩国原产资格在中韩自由贸易区协定生效后可立刻享受关税优惠。在市场开放方面,中韩两国还将对进入两国资本市场的双方金融企业提供互惠待遇,简化相关审批流程,降低双方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同时协定内容还规定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韩国建筑企业可在上海不受外资投资比重的限制(外商投资占比50%以上)而承揽合作项目,中方考虑允许韩国旅行社在中国招募访问韩国或第三国的游客。此外,中韩两国还约定在协定签署后将以负面清单模式继续开展服务贸易谈判,并基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开展投资谈判。中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是亚太区域一体化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海关互认、金融合作、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的中韩创新合作,共同打造中韩新产业集聚区。同时协议还推动两国积极探索人文交流和人员往来自由化及便利化,在影视、动漫、创意设计和会展等文化领域开展合作,中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中国更多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提供了探索的经验。

第三种形式是完全由发展中国家建立的自由贸易区。这种形式的自由贸易区由于成员国和参与国主要为发展中国家或区域,因此这类型的自由贸易区相比发达国家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自由程度和贸易水平也相对有限且经济结构单一,容易造成区域间政策协同性缺失和利益失衡,对区域一体化的推动程度,只能有限地通过区域合作来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这类型自由贸易区的典型代表有南盟自由贸易区和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

南盟自由贸易区全称南亚区域合作联盟自由贸易区(South Asian Association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简称SAFTA),由南亚7国(包括印度、孟加拉国、不丹、尼泊尔、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马尔代夫)于1985年12月共同签署《南亚区域合作宣言》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正式宣告南盟自由贸易区成立。《南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定》(SAFTA)共有25章,主要包括序言、宗旨与原则、实施机制、国民待遇、贸易自由化措施、例外清单、辅助措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和差别待遇、机构设置、不适应和一般例外条款、保障措施、国际收支措施、原产地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根据《南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定》有关规定,协定主要旨在通过消除成员国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准关税壁垒以及其他相关措施来共同促进南亚7国间的商品自由流动和贸易自由化。实施机制包括贸易自由化项目、原产地规则、机构设置、协商与争端解决程序、保障措施及其他措施。首先,根据《南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定》规定,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等非最不发达国家(非LDCs)必须在协定生效后7年内将关税削减至0—5%,孟加拉国、尼泊尔、不丹和马尔代夫4个最不发达国家则应在SAFTA 生效后10年内将关税削减至0—5%,印度等非最不发达国家应在协定生效后3年内将适应于LDCs国家商品的进口税削减至0—5%。具体来讲,贸易自由化项目分为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协议生效后2年内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等非LDCs国家必须将现行关税率削减至20%,如果在SAFTA 时实际税率低于20%,则在该2年内每年应再削减10%;孟加拉国、尼泊尔、不丹和马尔代夫4个LDCs国家则应在此期间将现行关税率削减至30%,如果在SAFTA 生效时实际税率低于30%,则在该2年内每年应再削减5%。第二阶段从协议生效后第3年开始,在5年内非LDCs国家必须将关税率由20%或以下削减至0—5%,但斯里兰卡关税削减期为6年即到2013年;LDCs国家则应在SAFTA 生效后第3年开始的8年内将关税率由30%或以下削减至0—5%。其次,在非关税和准关税壁垒上,按照《南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定》有关规定,协议缔约国每年应向南盟秘书处通报所有非关税和准关税壁垒措施,协议专家委员会在审议后提出撤销建议或采用最少量的限制方式来实施以促进南盟区域内部贸易,除关贸总协定(GATT)许可者外缔约国应取消所有数量限制。再次,在例外清单管理上,根据协议有关规定,允许各成员国自我确定保护性的“非自由贸易”商品清单(例外清单),凡列入例外清单中的商品不适应上述贸易自由化项目的规定,但是例外清单中的商品数量不能超过成员国协商确定的最高限额,而且例外清单每4 年审议一次(经SAFTA 部长理事会决定也可提前审议)以削减例外清单的商品总数。最后,在辅助措施上,根据协议有关规定除上述贸易自由化措施外,各成员国还同意采取诸多贸易便利化“辅助措施”来支持和补充南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定,包括互相承认缔约国检验机构的检验与认证,简化并协调海关清关程序,协调海关HS编码分类,加强海关合作以解决海关入境地争议,简化、协调进口许可和登记程序,简化进口融资的银行程序,为提高区域内部贸易效率提供过境便利,特别是向处于内陆的缔约国提供:取消区域内部投资壁垒,宏观经济磋商,公平竞争规则与风险投资促进,发展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在不造成对GATT 第18条和IMF有关条款的歧视情况下,对SAFTA 项下产品的支付及其款项遣返,制定外汇管制例外措施,简化商务签证程序。(www.daowen.com)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代表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China(Shanghai)Pilot Free Trade Zone),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2013年9月在中国上海正式成立,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位于上海浦东,属于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建立之初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将面积扩展到120.72 平方公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之初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为核心,辅之以机场保税区和洋山港临港新城,成为中国经济新的试验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政府职能转变、金融制度、贸易服务、外商投资和税收政策等多项改革措施,并大力推动转口贸易、离岸业务的发展。2013年9月,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包括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和逐步实现可自由兑换等金融创新,分步骤推进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方式,先行推动境内资本的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等。2014年6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涉及服务业领域、制造业领域、采矿业领域和建筑业领域。其中,在服务业扩大开放方面,在原23条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的基础上又新增14条开放措施,突出了航运贸易等作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导产业;在制造业和采矿业扩大开放方面,突出了研发创新功能;在建筑业扩大开放方面,体现了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资的开放。2014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简称《自贸区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自贸区条例》定位为综合性立法,集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创制性法规等诸多性质于一身,堪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基本法。《自贸区条例》共9章57条,涉及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全面推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了法制保障。2015年1月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简称《推广自贸区通知》)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推广自贸区通知》明确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的试点经验除涉及法律修订、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事项外,将改革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201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关于启动自由贸易账户外币服务功能的通知》,正式宣布上海市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可按相关要求向区内及境外主体提供本外币一体化的自由贸易账户金融服务,标志着自由贸易账户外币服务功能的正式启动。目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成为世界自由贸易区联合会成员,世界自由贸易区联合会将有利于提升世界各自由贸易区的整体自由化水平,积极推动世界范围内建立自由贸易区,促进世界各国对外贸易额的大幅度提升,使全球自由贸易区实现对外贸易、双向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2015年3国务院又设立广东、天津、福建为第二批自由贸易试验区。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决定在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设立了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复设立河北、山东、广西、江苏、云南、黑龙江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增设上海临港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形成了“1+3+7+1+6”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梯度发展新格局,进一步释放改革开放新一轮红利。

三、 按缔约分布范围形式划分

自由贸易区按照缔约分布范围可以将自由贸易区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同区域国家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主要是指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国家都属于同一区域范围内。这类型的自由贸易区对该区域的一体化和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这类型自由贸易区的典型代表有亚太自由贸易区和东盟10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亚太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简称FTAAP),是指为APEC成员国消除贸易壁垒和歧视性、更高门槛的一种地区性自由贸易区。亚太自由贸易区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东盟10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不存在竞争关系,而是繁荣共生的合作伙伴关系。因为亚太自由贸易区更具包容性,并且更加注重通过建设一体化的基础设施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贸易上的便利往来。因此,亚太自由贸易区无疑是发展中国家的最佳选择,将会成为全球自由贸易协定的典范。2010年在横滨APEC 部长级会议上,与会部长表示将在各国之间43项双边及小型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在亚太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亚太自由贸易区作为全球最具有活力的地区将推动全球贸易发展,能够推动全球的多边贸易谈判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最大经济体,尤其是自由贸易为亚太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自《茂物宣言》提出2020年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目标以来,经APEC历次峰会的推动,各成员国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密切合作已经成为亚太自由贸易区相互信任合作的基础。因此,亚太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为成员经济体注入新活力,同时也与中国提出的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及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战略规划一并成为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新动能。2014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习近平提出启动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批准了亚太经合组织推动实现亚太自由贸易区路线图,这是朝着实现亚太自由贸易区方向迈出的历史性一步,标志着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的正式启动,体现了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信心和决心,将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提升到新的更高水平,为亚太经济增长和各成员发展注入新活力。

东盟10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指由东盟10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共同参加,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东盟10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是东盟国家近年来首次提出以东盟为主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关系,是成员国间相互开放市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而提出的。东盟发起建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不仅能巩固和发展东盟在区域合作中的主导作用,整合和优化东盟与中、日、韩等6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改变规则过多、操作易乱的现状建成一个高质量的自由贸易区,同时还能应对美国主导的TPP和中日韩计划带来的新变化。东盟10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建成将涵盖约35亿人口,GDP总和将达23万亿美元,占全球总量的1/3,所涵盖区域也将成为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筹建过程看,RCEP建立的目标是消除内部贸易壁垒、创造和完善自由的投资环境、扩大服务贸易,同时还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等多个领域,自由化程度将高于东盟内部已经达成的自由贸易协议。

第二种形式是由跨区域或国家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主要是指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国家不属于同一区域范围内也不在同一地理范围。这类型的自由贸易区主要是通过跨域合作来实现经济、贸易以及技术等多方面的合作,对签署协议的国家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这类型自由贸易区的典型有中澳自由贸易区、欧墨自由贸易区以及美欧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中澳自由贸易区(简称中澳自贸区)是中国和澳大利亚共同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于2015年正式开始实行。2015年中国和澳大利亚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简称《中澳自贸区协定》,协议规定未来5年澳大利亚给予中国的部分货物进口零关税,两国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澳大利亚乳制品、牛肉、海鲜、羊毛等制品和煤、铜、镍等矿产将以低价格大举销售到中国,同时中国的机电产品、工业制成品等也以零关税销售到澳大利亚。中澳自由贸易区成立的标志是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澳大利亚总理阿博特共同确认并宣布实质性结束谈判启动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在内容上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十几个领域,实现了“全面、高质量和利益平衡”的目标,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迄今已商签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整体水平最高的自由贸易协定之一。协议的签订意味着中澳自由贸易区在货物贸易领域双方各有占出口贸易额85.4%的产品将在协定生效时立即实现零关税。待减税过渡期后澳大利亚最终实现零关税的税目占比和贸易额占比将达到100%,中国实现零关税的税目占比和贸易额占比将分别达到96.8%和97%。这大大超过一般自由贸易协定中90%的降税水平。在服务领域,澳方承诺自协定生效时对中方以负面清单方式开放服务部门,成为世界上首个对我国以负面清单方式做出服务贸易承诺的国家,中方则以正面清单方式向澳方开放服务部门。此外,澳方还在假日工作机制等方面对中方做出专门安排。在投资领域,双方自协定生效时起将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澳方同时将对中国企业赴澳投资降低审查门槛做出便利化安排。此外,协定还在包括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合作等“21世纪经贸议题”在内的十几个领域就推进双方交流合作做了规定。澳大利亚是经济总量较大的主要发达经济体,是全球农产品和能矿产品主要出口国,有着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及治理模式。《中澳自贸区协定》的签署,是我国在加快形成面向全球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进程中迈出的重要而坚实的一步,对我国在“新常态”下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中澳自贸区协定》也是继韩国之后我国与亚太地区又一个重要经济体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这对于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和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进程以及加快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实现区域共同发展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欧墨自由贸易区全称欧盟墨西哥自由贸易区。欧盟与墨西哥于1999年11月正式签署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协定,成立欧墨自由贸易区。欧墨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仅能为欧盟与墨西哥的经贸合作注入新活力,还能进一步加强欧盟在拉美地区的影响,使更多的欧盟企业在墨西哥直接投资,建立面向整个北美市场的加工企业。欧墨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不只局限于贸易方面还涉及竞争和服务等领域。按照该协定内容,欧盟将对墨西哥82%的工业产品全面开放市场实行零关税,同时开放18%的工业产品。墨西哥也将对60%的欧盟工业产品开放本国市场,并逐步对另外40%的欧盟工业产品开放市场,关税从20%下调到4%或5%,同时对欧盟工业产品实行零关税。另外,欧墨自由贸易协定的过渡期仅为7年,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10年过渡期。欧盟建立与墨西哥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自由贸易区与美国和加拿大争夺墨西哥市场,扭转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使欧盟对墨西哥出口大幅下降的局面,并通过墨西哥进入美国和加拿大市场。欧盟-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南北关系可通过多种形式得到改善和提升。

美欧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也称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简称TTIP),该协议于2013年6月启动,旨在建成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内容涉及服务贸易、政府采购、原产地规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农业、海关和贸易便利化等。按照协议目标,美欧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将是一个具有全面性和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内容的重点不仅要求取消所有产品的关税,还致力实现最高水平的服务和投资自由化,减少和取消规制性障碍和非关税壁垒,同时制定面向21世纪的贸易新标准和新规则。从经济规模来看,美欧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达成将成为新的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的基础,进而影响到整个全球化规则制订,对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演变和经贸规则制定有着重要影响。

四、 按缔约协议内容变化形式划分

自由贸易区按照缔约协议内容的变化可以将自由贸易区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严格按照签署协议的内容来执行和发展的自由贸易区,这类型的自由贸易区对于签署的协议内容仅限于货物贸易的自由化而不包括其他功能,并且对商品货物的优惠政策和减税数量注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一般这种有明确限制和规定的自由贸易协定多出现在早期欧美的贸易协议和关税协议中,但目前仍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建立的自由贸易区还停留在这一阶段。如早期欧洲6国签署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协议。欧洲煤钢共同体(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简称ECSC)是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的前身。1951年由法国、西德、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及卢森堡6国通过《巴黎条约》签署协议。按照条约规定,成员国无须交纳关税而直接取得煤和钢的生产资料。欧洲煤钢共同体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个拥有超国家权限的机构,各成员国政府第一次放弃了各自的部分主权,并将这些主权的行使交给一个独立于成员国的高级机构。对于这一高级机构欧洲煤钢共同体设置了9人机构组共同掌握煤钢共同体的大权,同时负责协调各成员国的煤钢生产,既拥有共同体内部的生产、投资、价格、原料分配,也掌管共同体同第三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关系,保证共同体内部的有效竞争。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对西欧联合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它使西欧联合从1950年前政府间的合作进入一个超国家机构的合作阶段。而欧洲煤钢共同体作为局部一体化的尝试,它的成功促使各国考虑把共同市场扩大到其他部门乃至整个经济部门的必要性,为以后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建立铺平了道路。

第二种形式是随着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发展水平的提高,对各类货物贸易和商品需求大幅增加。在这种背景下,自由贸易协议也随之变化,开始出现更为广泛和优惠的贸易协定及关税条约,同时还将各种服务贸易、金融衍生以及产权明晰等各类条目加入贸易协定中,引导了后期多边贸易协定谈判的方向和趋势。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NAFTA),是在区域经济集团化进程中由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和发展中国家墨西哥3 国于1992 年签署,宣布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与欧盟性质不同,不是凌驾于国家政府和国家法律上的一项协议。《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是一项国际协议,与条约非常类似。在美国法律中它被作为国会行政协定。其中第一条有明确规定,墨西哥、加拿大、美国根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正式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宗旨是取消贸易障碍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并对知识产权提供适当的保护,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争端的有效程序以及促进三边的、地区的以及多边的合作。协议规定3个会员国彼此必须遵守协定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程序上的透明化等来实现其宗旨借以消除贸易障碍。在权利方面,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减免关税,但对自由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仍然维持原关税及障碍。《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最重要的部分是对于原产地的规定,该项内容具有严格的规定主要是为确保只有加入协议国的原产地产品才能享有协议规定的优惠待遇,避免其他国家以转运或简单加工方式搭便车而影响协议国的产品权益。《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的签订国,既有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也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区内成员国的综合国力和市场成熟程度差距很大,但在经济发展上可以实现互补性。各成员国在发挥各自比较优势的同时,通过自由的贸易和投资推动区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区内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来减少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同时以美国为主导的自由贸易区在区域内占据主导和支配地位。因此对于美国积极倡导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最终是为了在整个美洲建立自由贸易区。在此之后美国于1994年9月正式提出“美洲自由贸易区”计划,同年12月在美国迈阿密举行了由北美、南美和加勒比海所有国家(古巴除外)共34个国家参加的“美洲首脑会议”,会议决定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的签订对北美各国乃至世界经济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不仅增加了区域内经济贸易发展,扩大投资改变和调整了生产和贸易结构,还加快了区域内部国际分工的深化和合作,促进了各成员国贸易自由化的程度。

第三种形式是面向全球开放全面提高自由贸易程度的自由贸易协议,这种协议的开放程度和覆盖领域更为全面和广泛,基本取消了货物贸易领域的所有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同时在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采取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 Management Mode)的管理方式,并且引入在多边体制中不被涉及或具有争议的相关议题,不断加大和加强对自由贸易的管理和推动。另外这类全面开放性的自由贸易协议还不断强调和加大对各区域及国家间的协同合作机制,建立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来保障自由贸易区的长期稳定发展,例如美国推动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也被称作“经济北约”。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P4)是目前重要的国际多边经济谈判组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最初是由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4国发起自由贸易协定,原名为亚太自由贸易区(APEC),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其宗旨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时间表和目标,在此基础上新加坡、智利等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开始考虑建立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区,这为TPP的出现奠定了重要基础。而这一时期WTO 多边贸易体制进展缓慢,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停滞。与之相对照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呈现迅速发展的态势。随着中国-东盟、韩国-东盟、日本-东盟等FTA 的成功签署,亚太地区逐渐成为全球FTA 的中心。受此影响新西兰、新加坡、文莱、智利4国于2005年共同签署了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SEP)这也是TPP的前身。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冲击,出于应对金融危机和美国战略重心转移的需要,美国宣布加入TPSEP,之后澳大利亚、越南、马来西亚以及秘鲁、墨西哥、加拿大、日本也先后加入谈判,从而使TPP 成员国范围由最初的4国(P4)迅速扩大到目前的12国(P12)。2016年TPP在新西兰最大城市奥克兰正式签署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17年美国新任总统特朗普在白宫签署行政命令宣布从12 国的跨太平洋贸易伙伴关系(TPP)中退出。截至目前TPP除美国外将签署新的自由贸易协定,新名称为“全面且先进的TPP”(CPTPP,Comprehensive Progressiv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的内容原则上要求100%废除关税,其协议内容将突破传统的自由贸易协定(FTA)模式,甚至比FTA 模式更为广泛,自由化程度也更高。协议规定的内容除了消除关税等贸易壁垒内容外,还涉及投资、竞争政策、技术贸易壁垒、食品安全、知识产权、政府采购以及绿色增长和劳工保护等多领域。既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原产地规则等传统的FTA条款,也包含知识产权、劳工、环境、临时入境、国有企业、政府采购、金融、发展、建设、监管、透明度和反腐败等亚太地区绝大多数FTA 尚未涉及或较少涉及的条款。目前在TPP已经生效的4国中,八成以上产品的关税已被撤销,其余也将在协议生效后10年内撤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从本质上看仍属于FTA 的一种形式,但其框架协议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已经超过以往任何自由贸易协定,且明确提出要成为一个“21世纪自由贸易协定的标杆、全球贸易合作的新标准”。在商品贸易领域,TPP最终有望实现全部贸易品零关税;在服务贸易领域,FTA 的条款一般仅允许准入后国民待遇;在市场准入方面,在特定部门中给予外资企业超出国内规定的市场准入待遇;在自由管理模式上,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这一自由化程度较高的方式,对所有服务部门均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但对国防、金融、航空等少数特殊行业设置例外条款;在知识产权领域,FTA 只要求成员国遵守WTO 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而TPP则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提出的要求明显高于TRIPs。因此,达成的TPP协议将会对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产生重要影响,并且有可能将亚太的两大经济区域合作组织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和东南亚国家联盟重新整合重叠,发展成为涵盖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大多数成员在内的亚太自由贸易区,成为亚太区域内的小型世界贸易组织。

五、 按照界定区分不同形式划分

自由贸易区按照界定区分不同可以将自由贸易区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界定于国际协议的自由贸易区,可以看作是(Free Trade Are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达成某种协定或条约取消相互之间的关税或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这一形式的自由贸易区除了具有自由港的大部分特点外,还可以吸引外资设厂,发展出口加工企业,允许和鼓励外资设立商业企业、金融机构等促进区内经济综合、全面地发展。但局限在于会导致商品流向的扭曲和避税,假如没有其他措施作为补充,第三国很可能将货物先运进一体化组织中实行较低关税或贸易壁垒的成员国,然后再将货物转运到实行高贸易壁垒的成员国。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商品流向的扭曲,自由贸易区组织均制订“原产地原则”,规定只有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原产地产品”才享受成员国之间给予的自由贸易待遇。理论上,凡是制成品在成员国境内生产的价值额占到产品价值总额的50%以上时,该产品应视为原产地产品。一般而言,第三国进口品越是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生产的产品相竞争,对成员国境内生产品的增加值含量越高。原产地原则的含义表明了自由贸易区对非成员国的某种排他性。现实中比较典型的自由贸易区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因此,FTA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是一个国家实施多双边合作战略的手段。商务部国际司司长张克宁曾提出:“所谓自由贸易区,不是指在国内某个城市划出一块土地,建立起的类似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实行特殊经贸政策的园区,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签署协定,在WTO 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服务业领域改善市场准入条件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从而形成涵盖所有成员全部关税领土的‘大区’。”

第二种形式是界定于对外贸易的自由贸易区,可以看作是(Free Trade Zone),是指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狭义仅指提供区内加工出口所需原料等货物的进口豁免关税的地区,类似于出口加工区。广义还包括自由港和转口贸易区。FTZ从本质来看更类似于特殊的经济区域,该区域内允许外国船舶自由进出,外国货物免税进口,取消对进口货物的配额管制,既是自由港的进一步延伸,也是一个国家对外开放的一种特殊的功能区域。1973年国际海关理事会签订的《京都公约》将自由贸易区定义为“一国的部分领土并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及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美国关税委员会对“自由贸易区”下的定义:自由贸易区对用于再出口的商品在豁免关税方面有别于一般关税地区,是一个只要进口商品不流入国内市场便可免除关税的独立封锁地区。FTZ从功能上还能分为商业自由区和工业自由区两种不同类型。商业自由区不允许货物的拆包零售和加工制造,而工业自由区允许免税进口原料、元件和辅料,并指定加工作业区加工制造。FTZ最大的特点就是贸易性,利用国际贸易通道的优势发展转口贸易,只要是主权国家允许进出口的商品均可进入区内并可免交关税,同时也不必办理海关手续。商品进区后可储存、拆散、分级、分类、重新包装、重新标签与外国或国内商品混合和再出口等。除商品进入所在国境内会受到严格限制外,对进出自由港区的活动不加限制。

表2-1 不同经济一体化的比较

资料来源:http://wiki.mbali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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