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理解支付系统及其功能

理解支付系统及其功能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支付系统对于一国而言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为了满足社会行为对货币资金转移支付的需要,一个国家通常建有若干服务于不同领域的支付系统,如大额支付系统用于大金额交易的资金支付清算,主要适用于批发金融业务;而小额支付系统则与个人消费者具有密切联系,是零售金融业务的主要支付渠道。此外,支付系统的运行过程,即是金融服务的提供过程,如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清算机构和中央银行为行间清算提供服务等。

理解支付系统及其功能

支付系统(Payment System)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结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有时亦称清算系统(Clearing System)。由于经济活动和其他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必须通过货币所有权的转移加以清偿,支付系统的任务即是快速、有序、安全地实现货币资金在当事人间的转移。支付系统对于一国而言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1.支付系统是国家金融基础设施

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业赖以生存的根本前提之一,已成为金融竞争的重要砝码,其建设水平反映了一国金融产业的总体发育程度。支付系统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部分,金融机构借助支付系统这一载体对特定支付或金融讯息的传输,实现了资金在部门、企业及个人之间的转移。在高新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当今世界,支付系统的运行质量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效益,关系到银行的竞争能力。为此,各国均把支付系统的现代化作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中之重。

2.支付系统的运行范围

如果从狭义的角度理解,支付系统是一种具有较强专业特征的金融安排,包括功能各异的多种形式,如票据清算所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电子联行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或跨国支付系统等,这些支付系统均有既定的服务范围和运行规则,金融机构是支付系统的主要参与者或使用者。当从社会范围考察支付系统时,其影响力和作用范围实际上超出了金融范畴。如在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现金流通尽管基本上游离于银行转账结算体系之外,亦与清算活动有直接联系,但从现金结算规律与运行机制的角度看,有理由将现金流通与结算看作是一种“另类”支付系统,其有着既定的运行范围及行为主体。又如,在某些边境地区的边民互市贸易中,物与物的直接交换尽管脱离了信用货币的媒介作用,但交易的达成及债权债务的清偿仍然遵循了小范围内的以等价交接为原则、以物物交换为形式的特殊的支付结算体系原则。所以从广义上考察,支付系统不仅只属于金融范畴,其与社会和各种行为的当事人均有着某种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3.支付系统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www.daowen.com)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均会存在着与其经济及金融制度相适宜的支付系统,支付系统的构建是政府及金融业的共同责任。为了满足社会行为对货币资金转移支付的需要,一个国家通常建有若干服务于不同领域的支付系统,如大额支付系统用于大金额交易的资金支付清算,主要适用于批发金融业务;而小额支付系统则与个人消费者具有密切联系,是零售金融业务的主要支付渠道。每一个支付系统均如同一段高质量的铁路设施,具有严格的运行制度和操作规程,既可独立运行,又在经济及金融体系中相互关联,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导致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危及金融、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鉴此,政府部门及金融当局在对支付系统进行物质投入的同时,亦十分注重支付系统的规则建设及规范运行。此外,支付系统的运行过程,即是金融服务的提供过程,如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清算机构和中央银行为行间清算提供服务等。从这一意义上讲,支付系统的运行效率与相关服务水准密不可分,所以,各国在支付系统的现代化建设中,除了硬件设施的大力投入以外,对支付系统运行的软环境及专业人才的培养亦非常重视,从中央银行到商业性金融机构均设有专门机构负责支付系统的构建、运行、管理。

4.支付系统运行的支持能力

支付系统的运行效率直接关系到全社会范围内资金转移的速度与规模,对资源配置及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支付系统的设施与运行水准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综合能力,其中科学技术的开发及应用能力尤为关键,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纸质凭证的传递、交换及账务的人工处理,是维系支付系统运行的基本手段。特别是近几年来,信息技术和国际互联网以异军突起之势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每一角落,高新技术与金融业的有机融合,最恰当地显现出两者“联姻”所引发的金融产业已知和未知的重大变革。纸质货币向电子货币、实体银行向虚拟银行的转化,均对支付系统建设产生深刻影响。

5.支付系统有严格的制度规范

支付系统是经济与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金融体系的运行机制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支付系统运行的质量与效率直接关系到经济与金融运行的稳定。可以说,支付系统建设含有两重成分:一是商业性成分,即各类金融机构出于业务经营的需要,须构建系统内或行间支付系统;二是国家色彩,即政府及其货币当局负有维系支付系统稳定运行的职责。因此,支付系统不仅是金融机构内部设施建设的一部分,也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支付系统不仅需满足既定金融服务领域内的功能要求,还需兼顾其与社会整体支付体系的融合性。鉴此,支付系统的设计与构建需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进行,不论是商业银行系统内的支付系统,还是行间支付清算系统,甚或是跨国支付系统,严格的制度规范是其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保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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