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税制改革促进山东蚕桑丝绸业发展

税制改革促进山东蚕桑丝绸业发展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户调制的先声,为后世以户为单位,以绢、绵两项为内容的户调制确定了基本模式。上述措施从以下方面推动了山东蚕桑丝绸业的发展,第一,将赋税征收范围从田租和货币扩大到丝织品,先是绢和绵,后又有丝、絮和帛,这促使百姓必须认真对待蚕桑丝绸事业。

税制改革促进山东蚕桑丝绸业发展

魏晋时期,我国的赋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即由秦汉时期的租赋制改为租调制,由原来的按田征租、按人征赋(以货币征收)改为按亩征租、按户征调。调即家庭手工业品,在北方主要是征收丝织品。这一政策对劳动人民来说是一种压力,但对丝绸业的发展来说无疑是一种动力。曹操平定袁绍、定都邺城后,“令收田租亩粟四升,户绢二匹而绵二斤,余皆不得擅兴,藏强赋弱”(《晋书·食货志》)。这是户调制的先声,为后世以户为单位,以绢、绵两项为内容的户调制确定了基本模式。西晋武帝时规定:“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晋书·食货志》)此时户调征收更严厉、规定更细致,从此户调制确定下来。北魏孝文帝时,随均田制的实行,赋税制中更加强调“调”的数量,并且在“调”中明确增加了丝一项。太和八年(484)规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太和十年(486)又规定:“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魏书·食货志》)很明显,此时的租调较前减少了,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东、西魏基本沿袭北魏制度,每户调绢一匹、绵八两,北齐、北周亦沿用,如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564)规定:“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北周规定:“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栗五斛;丁者半之。”(《隋书·食货志》)上述措施从以下方面推动了山东蚕桑丝绸业的发展,第一,将赋税征收范围从田租和货币扩大到丝织品,先是绢和绵,后又有丝、絮和帛,这促使百姓必须认真对待蚕桑丝绸事业。第二,不同时代对丝织品的征收数额是不同的,但表现出一种减少的趋势。另外,北魏时实行了“所调各随其土所出”的征收原则,这些在客观上都起到了提高各地税收的灵活性、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作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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