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竞争中性原则对中国国企的影响可能性

竞争中性原则对中国国企的影响可能性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已有研究从多方面分析了竞争中性原则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其有利影响在于,竞争中性将发挥良性的“倒逼”作用,促使中国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竞争中性原则已成为国际经贸领域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中国唯有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获得优势。

竞争中性原则对中国国企的影响可能性

1.竞争中性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市场竞争与国有企业关系的研究中,多数学者认为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运行机制的扭曲。Kowalski et al.(2013)[34]以国际大型跨国公司为分析样本,发现不同国家(地区)规制国有企业的政策实践有显著差异,在国有企业比重较大的国家(地区),经济运行机制扭曲的可能性相对较大。Sultan Balbuena,S.(2016)[35]于2015年2月至7月对OECD的17个国家展开了一项调查,从贸易的角度来看,公有制似乎是造成市场运行机制扭曲的一个更具决定性的因素。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国有企业受到政府的青睐;73%的受访者认为,这些好处可以对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产生影响,即国有企业扭曲了国际贸易。Capobianco,A.and H.Christiansen(2011)[36]研究表明,国有企业在人事安排上与政府存在裙带关系,很多政界人士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使得国有企业有渠道游说政界人士代表它们干预市场。Tang Van,Nghia(2016)[37]认为全球化趋势使企业急剧渗透到世界经济的各个角落,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需要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一要求过于苛刻,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仍在完善中。虽然现有的管制框架约束了国有企业的某些反竞争行为,但这些管制框架的设计是基于国内目标和国内市场的,在双边、多边国际市场中实施竞争中性原则的相关机制尚不健全。

已有研究从多方面分析了竞争中性原则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Shuping Liao&Yongsheng Zhang(2014)[38]从中国角色和增长模式两个维度考察了中国国有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认为其海外直接投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国的全球角色定位和责任也在发生变化,中国需要在竞争中性框架下与世界各国建立双赢、和谐的关系。汤婧(2014)[39]分析了竞争中性原则对中国国有企业的不利影响,认为竞争中性原则迫使中国在当前经济赶超阶段从根本上改革国内的经济体制和结构,中国的国有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社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及海外投资领域的作用将因此受到严峻挑战。其有利影响在于,竞争中性将发挥良性的“倒逼”作用,促使中国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胡左浩(2018)[40]认为,竞争中性原则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有利影响在于,一方面在国内可以促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间的平等市场竞争地位形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可以反对根据所有制设置不同的规则和歧视性待遇,为中国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环境。黄志瑾(2013)[41]主要总结了竞争中性原则对中国国有企业的不利影响,认为国企业在贯彻“走出去”战略的同时,面临的对国有企业国家所有权标签的挑战和质疑,也从东道国单边层面上升到了区域多边层面。

从以上三方面可见,竞争中性政策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方向是吻合的,但是,若实施欧美发达国家高标准的竞争中性政策需要中国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这明显与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实际不符,故对待竞争中性政策我国既不可全盘接受也不可完全否定。

2.竞争中性原则在中国的适用

竞争中性的内容随经济贸易的发展而经历了三次变化,即从国民待遇、倾销和补贴、关税减让等早期贸易规则,过渡到社会责任、劳工权利、环境保护,进而过渡到国家安全审查、竞争中性等“新一代规则”(石静霞,2015[42])。竞争中性原则已成为国际经贸领域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中国唯有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获得优势。通过文献梳理可以看出,竞争中性原则对中国整体外贸环境和经济发展,甚至对中国现有的发展模式和制度都将形成新的挑战。虽然竞争中性原则符合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趋势,但欧美高标准的竞争中性政策与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情况不符,故必须以发展的眼光进行辩证借鉴,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竞争中性体系。(www.daowen.com)

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应积极推进竞争中性原则。黄志瑾(2013)[43]认为,竞争中性原则已进入国际造法过程中,中国已错过多边贸易规则的国际造法,不能再错过新一轮的多边投资协定国际造法,只有主动参与谈判,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反对的观点认为竞争中性原则与中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不符,应该基于中国的情况有选择性地推进。如许皓(2019)[44]认为,OECD版的竞争中性过于强调国际经济竞争的形式公平,欧美发达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了优势地位,形式上的公平竞争将导致实质的不公平,拉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张占江(2015)[45]的观点比较中性,认为不同司法辖区对竞争中性的界定差异,源于自身经济发展的不同战略,故中国对“竞争中性”制度的界定也应依据自身的发展背景来界定。毕金平、丁国锋(2018)[46]从内部视角分析了推行竞争中性原则的困难,认为一来中国国企的强势地位是建构竞争中性制度的一大难题,二来中国的竞争法存有一定缺陷,即缺乏保障竞争中性实施的技术规制,关于竞争中性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部分学者对中国实施竞争中性原则的总体方向做了研究。周雷(2018)[47]认为,我们在对“竞争中性”原则持积极态度的同时,也应旗帜鲜明地提倡“所有制中性”,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面对外部对中国国有企业的误解,应积极运用竞争中性原则,客观理性呈现中国市场经济状况和国企改革发展成效,这样有利于把外资企业引进来,同时也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环境。白明、史晓丽(2015)[48]认为,针对美欧推出的竞争中性政策和实践做法,中国应着手与欧美在多双边领域就竞争中性政策进行对话,紧紧抓牢国际经贸规则中“非歧视性”[49]这一核心原则,积极运用WTO规则,限制和压缩美欧在双边领域滥用现有规则的空间。赵学清、温寒(2013)[50]认为中国可借鉴OECD竞争中性准则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第一,明确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51]。第二,政府应该积极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避免低效干预扭曲市场。第三,国有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应该与其他职能进行严格区分。

在如何具体实施竞争中性原则的研究中,刘笋、许皓(2018)[52]提出竞争中性原则引入后中国的应对建议,一是倒逼国内改革,向国际规则靠拢;二是引入竞争影响评估机制,主要是对政府公共政策的竞争评估;三是完善中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四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市场监管;五是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加快构建多边贸易合作体系。汤婧(2014)[53]通过总结不同经济体在竞争中性原则方面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中国实践竞争中性的建议,认为在构建竞争中性制度框架方面,中国应借鉴国际上的成熟做法完善竞争立法,如澳大利亚的申诉机制和欧盟的透明审查机制,以制度和法律的力量来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同时,为适应竞争中性原则,中国需完善国内立法技巧[54],在技术上融入国际话语体系。田野(2018)[55]研究认为,竞争中性将进一步硬化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但要让竞争中性原则在中国国企改革中真正发挥有效的作用,还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一是OECD所倡导的竞争中性仍属于国际软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OECD关于竞争中性的指导性建议过于笼统,无法提供一个涉及各国市场发达程度、行业监管理念、竞争规制目的以及社会责任承担的政策工具体系,这就为中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一套更完善的竞争中性方案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三是美国目前已经在双边、区域间、多边等不同层面将竞争中性原则转变为具有国际约束力的规则,这些规则很有可能构成日后多边规则的基础,将深刻影响中国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

中国经济学界已经对竞争中性原则与国企改革的关系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讨,不同角度的研究观点均认同竞争中性原则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双刃剑效果,具体表现为:一是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实施竞争中性原则将促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间平等市场竞争地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二是竞争中性原则在国际经贸规则中的适用将迫使中国从根本上改革国内的经济体制和结构,进而影响中国国有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及海外投资领域作用的发挥;三是随着中国角色定位和国际地位的变化,通过主动应对竞争中性原则,可以反对国际上所有制歧视性待遇,从而为中国的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环境。

多数关于适合中国发展路径的竞争中性政策研究表明,竞争中性原则与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大方向是一致的,但欧美高标准的竞争中性政策不符合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实际的要求。由于历史原因,欧美发达国家已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了优势地位,而形式上的公平竞争将导致实质的不公平,进一步扩大发展中国家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因此,对待欧美发达国家主导的竞争中性政策,我们既不可全盘接受也不可完全否定。在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我们需要积极主动参与新一轮的多边投资协定国际造法过程,科学阐述竞争中性的内涵,防止其他国家将竞争中性的概念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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