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适用现状的优化方案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适用现状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分析其2014年至2018年的专利侵权案件,一定程度上可以了解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状。笔者对所搜集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比例高达94.3%。依据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专利权人损失难以获得完全弥补,侵权损害赔偿额过低。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适用现状的优化方案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赔偿。现行《专利法》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即一般在人民币5000 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 万元,修改为下限是1 万元,上限是100 万元。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存在四种方式,并且方式的选择具有顺序的限制,在前一种方式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才可适用下一顺序的方式。[7]

笔者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从北大法宝数据库中选取了2014年至2018年北京市专利侵权案件100件、上海市专利侵权案件100件、广东省专利侵权案件100件。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分析其2014年至2018年的专利侵权案件,一定程度上可以了解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状。对于中西部地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状,笔者另篇探讨。

首先,法定赔偿适用比例过高。笔者对所搜集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比例高达94.3%。司法实践中对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最为频繁,这极其不正常。在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案件中,法官通常会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赔偿。这一现象不但说明法官审理涉及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存在主观臆断的情况,而且说明前三种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官的主观判断成为影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因素,难以保证案件审理结果的客观公正。(www.daowen.com)

其次,权利人实际损失与侵权人获利方式难以适用。权利人难以举证证明自身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是权利人实际损失与侵权人获利方式难以适用的根本原因。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降低权利人举证的证明标准;另一方面,权利人已充分举证侵权人获利证据,而能够证明侵权人获利的相关财务数据由侵权人持有时,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如果侵权人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财务数据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不过在适用时仍需要严格遵循前提条件。

最后,缺乏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依据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专利权人损失难以获得完全弥补,侵权损害赔偿额过低。虽然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方式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的依据,但是在适用上述方法时,权利人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专利权人只能依照法定赔偿方式获得远低于实际损失的补偿。侵权人故意侵犯权利人对专利享有的合法权利时,主观恶性较大。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故意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其侵权代价,体现了法律的制裁功能。[8]可以预料,2020年修正后的《专利法》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不仅会极大威慑侵权人,还可以弥补适用单一的补偿性原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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