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以增加社会福利为导向构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以增加社会福利为导向构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当注意,若对专利权保护过度,会给专利权人带来丰厚的利益;与此同时,专利权人获得了几乎垄断的保护,侵权人侵权成本提高。由于专利审查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非专利技术被授予专利权。与此同时,专利侵权成本过低,为了追逐利润,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侵权人制造该侵权专利产品,投入市场与专利权人相竞争。相较于专利权人主导专利市场,获得垄断利润,侵权人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需求,降低了福利净损失。

以增加社会福利为导向构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讨论社会福利的问题,就必须讨论效率。这里不妨探讨一下著名的帕累托效率,它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如同时存在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分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情况变坏的情况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

应当注意,若对专利权保护过度,会给专利权人带来丰厚的利益;与此同时,专利权人获得了几乎垄断的保护,侵权人侵权成本提高。专利权人获得垄断利益下的垄断产量,满足不了社会对该专利技术的需求。所以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应重视对专利这种无形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期接近甚至达到帕累托最优。(www.daowen.com)

欲提高专利这种资源的利用效率,就要在专利权人与侵权人之间达到利益平衡:既要保证专利权人获得较高利益,又要相应地保护其他专利实施者的利益,包括被控侵权人的利益。如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无效抗辩、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先用权抗辩等制度,以防止对不构成专利的技术进行保护或损害先用权人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以无效抗辩制度为例,一项技术被授予专利,并不意味着该专利绝对有效。由于专利审查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非专利技术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有效的不确定性体现在专利侵权诉讼上,往往表现为相当大比例的专利被认定无效。被控侵权人一般会以专利无效作为抗辩。因此,专利无效抗辩、现有技术抗辩以及先用权抗辩等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为侵权人实施其专利侵权行为提供了“保护”。与此同时,专利侵权成本过低,为了追逐利润,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侵权人制造该侵权专利产品,投入市场与专利权人相竞争。相较于专利权人主导专利市场,获得垄断利润,侵权人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需求,降低了福利净损失。专利权人的利益虽然受到一定的损害,但专利资源的配置向社会公众这一方倾斜,而且这种资源分配的倾斜并未损害对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激励。因此,纯粹从效率的角度讲,侵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利用,也并非不存在“效率”,甚至在专利权人不具备实施条件,侵权人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侵权人实施专利技术能产生更高的效率。然而,必须指出,在专利权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专有权的前提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实施,应当考虑如何引导潜在的专利侵权人,通过积极寻求与专利权人的合作,采取许可使用的方式,在总体上增加更多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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