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法学在法学学科中的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法学在法学学科中的重要地位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4]而在2012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则将“知识产权”与“监狱学”一并列为“法学学科”中“法学类”下的“特设专业”。由于知识产权与技术的联系非常密切,不断出现新的具体问题,知识产权法的细节研究异常发达。因此,知识产权法学则是建立在私权基础上,通过公权对私权的授予以及效力、行使方式、保护与救济等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一整套理论体系。

知识产权法学在法学学科中的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学科与法学学科的关系来看,我国1998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将“知识产权”专业作为“法学”学科以外的“经教育部批准同意设置的目录外专业”。而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05年)中,将法学二级学科划分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军事法学十门。[74]而在2012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则将“知识产权”与“监狱学”一并列为“法学学科”中“法学类”下的“特设专业”。知识产权学科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略显尴尬,似乎将其放置在任何一个位置都不能很好地论证其内容的综合性与多元化。最终将知识产权作为特设专业,似乎是选择了一种折中措施。

探讨知识产权在法学学科中的地位,首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是公法还是私法的问题。正如上文所述,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本质上是价值选择的过程,需要综合考量涉及的主体、法益、社会关系等多种因素。而由于知识产权法内容的复杂性与多元性,单纯从私法或公法的视角去进行制度安排和设计都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就具体法律而言,有的明显体现阶级统治的作用,有的明显体现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两种作用交错并存的法律,或者是某一方面作用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作用占次要地位的法律。[75]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公权力在授权、确权、限权、维权等角度进行渗透,发挥作用,但公权力的因素不能够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的产生源自于个人智力劳动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制度诞生的自然法基础是保护个人劳动成果以及对个人自由主义的彰显。因此,知识产权本质上依然是一个民法问题,即使有一些知识产权带有公法性质的论调,依然不会影响其私权属性,公法的介入是对私权行使的一种调整,其规范目的是为了追求私权运行的理想状态,并为私权服务。

民法作为私法的基础内容,涵盖对社会中基于私人关系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主导规则。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在基本原则与理念上存在耦合,如诚实信用、契约自由等。但知识产权本身在私法中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以传统民法为主导的私法体系下,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些问题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首先,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来讲,知识产权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权,带有很强的人权色彩。目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教科书中,多是将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归于“财产权+人身权”双重属性的权利,强调作者对于其创作出的作品享有的精神权利,主要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76]知识产权实际上是独立于我国现有民法体系下“财产权”和“人身权”二元划分结构而独立的,智力成果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77]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除人身属性以外的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可以通过许可、转让实现其经济价值。现有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权”主要针对有形财产进行规则与原则的设计,而“人身权”则纯粹从人格权和身体权出发,不带有经济利益的色彩。因此,将源自个人智力劳动过程的知识产权归于现有民法体系下,在规则适用上难以兼容,无法解决知识产权在现实中的问题。(www.daowen.com)

其次,知识产权带有很强的公共属性,知识产权与公共政策、公共利益等关系复杂。知识产权需服务和服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政策。总政策,是对一个国家的社会运行起着根本性和决定性指导作用的政策,它是一种影响全局的政策,并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始终具有较强的总括性和稳定性。[78]这是由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决定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智力成果型的知识产权,往往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在文学艺术创作的领域,几乎没有彻头彻尾完全原创的作品,或多或少都带有对前人作品的参考与借鉴,即使表达形式不同,创作者的创意与想法也是受到其所接触到的艺术表达的深刻影响。专利技术领域自不必说,新的专利技术的诞生,不仅需以本领域已有的技术方案、科学知识为基础,有时还需借鉴交叉学科的相关知识。因此,来源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本身就带着很浓的公共色彩,同时,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进步与发展,对知识产权进行有限的保护也是十分必要的,对原始权利的保护不能以遏制创新发展为牺牲品,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最终的目标。

最后,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的要求更高,知识产权不仅需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审视人与物、物与物,以及物造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化等内容。3D打印、云计算、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新技术的出现,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挑战,也使得社会关系复杂化和价值选择多元化。由于知识产权与技术的联系非常密切,不断出现新的具体问题,知识产权法的细节研究异常发达。[79]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密切,在愿景理论下,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应当尽可能实现良性的预期效应,考虑到法律的回应性特征,缓和法律的灵活性与原则性之间的矛盾,[80]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放置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下考察。单纯地建立在法律主体的权利基础上的分析难以全面而妥善地应对这些新现象。

因此,知识产权法学则是建立在私权基础上,通过公权对私权的授予以及效力、行使方式、保护与救济等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一整套理论体系。知识产权作为大的“民法家族”的一员,显示出带有一些社会发展性质或者公权的特色;而作为私法一般法的民法,似乎很难再具有过去一般法上的意义,因此,“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81],将知识产权置于“大民法”的私法体系之下,借助民法原则的设定缓冲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82]并针对不同法学领域中问题的特殊性,建构起逻辑统一但向外辐射的框架成为合理的选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