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行政制度史:监察御史、刺史、司隶校尉

中国行政制度史:监察御史、刺史、司隶校尉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或派御史出任,或由丞相遣史分刺郡国,派驻地方的监察官员称监御史,亦称监察御史,或简称监。事态复旧平息后,为了维持京畿治安,司隶校尉一职保留下来。汉代刺史和司隶校尉的建立,对加强地方监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为历代所借鉴。

中国行政制度史:监察御史、刺史、司隶校尉

三、监察御史、刺史、司隶校尉

1.监察御史

中央对地方郡县的监察始于秦,秦首创中央派御史监郡的制度。《史记·萧相国世家》载:“秦御史监郡者与从事,常辨之。”《集解》引苏林曰:“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这说明秦已有了对地方的监察。但秦至汉初,对地方的监察仍处于创制阶段,尚未定型。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或派御史出任,或由丞相遣史分刺郡国,派驻地方的监察官员称监御史,亦称监察御史,或简称监。秦时监御史除掌监察外,还负责开凿水渠,修筑道路,向朝廷荐举人才以及派兵镇压农民起义等。汉初曾一度废监御史,放弃了对地方的监察。汉惠帝三年(前192年)“遣御史监三辅郡”[15],开始恢复对部分地区的监察;不久,又在“诸州复置监察御史”[16],全面恢复了对地方的监察。但到文帝十三年(前167年)又发生了“御史不举法,下失其职”的情况,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17]。丞相史虽是中央临时派往地方的监察长官,但因其地位甚高,往往取代了监察御史对郡县的监察。这样对地方的监察实际上出现了两个系统:御史府派出的监察御史和丞相府派出的丞相史。这种情况至武帝时设刺史后才有了改变。

2.刺史

汉初,中央对地方监察的反复,反映了制度尚不完备。地方监察的薄弱,使地方上的豪强暴吏纵胆进行非法活动,形成了一股威胁中央集权的离心力。汉武帝即位后,着手打击诸侯王国的势力,中央直辖郡县不断扩大,为加强对地方的监察,汉武帝建立了刺史制度。

元封五年(前106年),汉武帝将全国一百零三个郡划分为十三州部,即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朔方、交趾。这十三州部是纯粹的监察区,每州置刺史一人,为巡察官性质,每年秋天周行郡国刺举不法,年终回京汇报,刺史位卑权重,虽秩六百石,却可以监察强宗豪右和地方二千石郡守,他们奉皇帝之命,受辖于御史中丞,不受地方势力的干扰,具有独立行使监察的权力。但其监察的对象主要是地方高、中级官员,中下级官吏的违法失职,由郡国行政长官处理,刺史不必过问。如朱博任冀州刺史时,一次出巡“吏民数百人”包围着他要告状。朱博对他们说:你们当中如果有控告县丞、县尉的,我不能受理,因按规定,“刺史不察黄绶”,而县丞、尉的官印绶是黄色的。你们可“各自诣郡”告状,我只能受理官印绶黑色的官员,如郡守、国相等[18]

刺史“奉诏条察州”,主要依据“六条问事”。在六条法律条文中,有四条是关于监察郡守国相的。郡太守和国相的官秩为二千石,故条文中以“二千石”来代表他们。监察内容相当广泛。第一条,监察地方豪强的田地房屋是否超过规定,在地方上以强欺弱,以众欺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第二条,郡国守相有否不遵奉皇帝诏书和法规,背公向私,利用法令法规谋取私利,侵犯百姓,暴敛钱财(“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法典,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暴敛为奸”)。第三条,郡守国相有否不重视对疑难案件的审理,冤杀无辜,刑赏判决凭个人喜怒,烦扰暴虐,危害黎民百姓,为百姓所厌恶;又因山崩地裂等自然灾害编造谎言,造谣惑众(“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地裂,祅祥讹言”)。第四条,郡守相国在选拔人才以及委任小吏时,有否偏护亲信,遮蔽贤路,宠信顽民(“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第五条,郡守国相的子弟虽然不是官吏,但因特殊地位,很容易依仗其父兄的权势为非作歹,利用主管官员的照顾以谋取私利(“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第六条,监察郡守国相是否违背公家利益而比附下属,勾结讨好豪强,接受贿赂,损害国家政策法令(“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19]

如此范围广泛的监察法律条文的产生,是汉武帝对监察制度的一大贡献。尤应指出的是,六条不仅监察官员、豪强,且把官员的子弟也列在监察对象之中,从中可看出“六条”制定者眼光之敏锐,故顾炎武称之为“千古不变之良法”。同时,汉武帝以六百石的刺史来监察二千石官员,“秩卑”而“权重”,其用意正是“夫职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大小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因为“秩卑则其人激昂,权重则能行志”[20]。(www.daowen.com)

刺史权虽重,但只能“六条问事”,六条之外,概无权插手。如豫州刺史鲍宣因代二千石署吏听讼,被视为越俎代庖而遭免职。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刺史行权多有冲破六条限制的情况,西汉成帝时因憾于刺史“以卑临尊”,诏令刺史进秩至二千石,其机构也日渐庞大,其主要属官有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主簿、功曹、兵曹等,职权迅速延伸。

汉武帝在设刺史加强对郡监察的同时,又在郡一级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具体办法是仿刺史监郡的做法,把各郡按辖县多少分成若干部。每部由郡守指派一名督邮为专职的监察官员,负责对诸县官吏的监察。西汉中期形成的以刺史、督邮为代表的郡县两级监察体制,是地方监察制度日益健全的标志,它有力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3.司隶校尉

这是西汉时设立在京师地区的监察长官。

汉武帝征和元年(前92年)发生了“巫蛊之祸”。武帝听信谗言以为太子刘据利用巫术暗害自己,便下令征讨太子,太子被迫起兵抗拒。征和四年(前89年),为镇压太子,武帝临时设立了一个督捕之官,称司隶校尉,其初的职责是“捕”巫蛊,督大奸猾。事态复旧平息后,为了维持京畿治安,司隶校尉一职保留下来。到了东汉,司隶校尉发展到负责监察京畿及其附近的要害地区,计有三辅(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河(河东、河南、河内)、弘农等七郡,并领一州(司州)。司隶校尉直接对皇帝负责,监督三公以下百官及七郡政事,位在九卿之上。《汉官仪》云:“司隶校尉纠皇太子、三公以下,及旁州郡国无不统。”因为身临京师重地,后来发展到了凡中央机关及其官员,京师附近诸郡长吏,住京贵戚及进京述职的郡县吏员使者等,都为其监察对象,成为不论尊卑,无所不纠的要官。如汉成帝时,身为三公的丞相匡衡两次被司隶弹劾,其中有司隶王骏弹劾他“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结果匡衡被免为庶人[21]。汉代刺史和司隶校尉的建立,对加强地方监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为历代所借鉴。

司隶校尉的属官有:都官从事,主察百官犯法者;功曹从事,主州选署与众事;别驾从事,主录众事;簿曹从事,主财谷簿书;兵曹从事,主兵事;郡国从事,主督促文书,察举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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