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成果展示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成果展示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在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上可以说有开创、奠基之功。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并要求地方政府依据具体情况审定公布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要进展。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成果展示

一、保护历程回顾

中国是文明古国,有五千年有文字记载和实物可考的历史,而且一直延续不曾中断,这是世界其他古国所难以比拟的,尤其是地上地下保存文物之丰富世所少有。在中国,几千年、几万年、甚至几十万年历史的精华、文明的结晶,凝聚在各种类型的文物史迹之上。我们的祖先很早就已认识到历史文化遗物的价值而加以有意的保护和收藏,但主要是可以移动的古器物,即所谓古董、古玩,包括金石陶瓷书画、简牍、印章、雕塑、玉器、琴书等等,作为文人士大夫的欣赏把玩之物。对于历史建筑物以及建筑群,非但不注意爱护,而且把它们作为一种过去统治的象征和代表,加以破坏和摧毁,“楚人一炬,可怜焦土”的故事在历史上一再上演。现代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历程始于20世纪初,至今大约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20世纪的20~30年代,中国首次把古建筑列入了文物保护的对象。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考古学研究。1922年,北京大学设立了考古学研究所,后又设立考古学会,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学术研究机构。1929年,朱启钤等人发起成立了中国营造学社,并相继由梁思成、刘敦桢先生等主持。中国营造学社用科学方法对中国的古建筑进行“法式”(也就是形式与结构)和文献方面的实地调查、测绘和考证,并出版了《中国营造学社汇刊》、《清式营造则例》等专门书刊,还广泛进行宣传,唤起社会各界对古建筑的重视。更为重要的是,营造学社在中国首次提出了对古建筑的保护要保持其历史原貌,对古建筑的维修要“整旧如旧”、恢复原状的观点。这在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上可以说有开创、奠基之功。古建筑跻身文物之列,当从此开始。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50~60年代,中国初步形成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筑类遗产进一步得到重视,对古城开始关注。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曾派人请梁思成等编制《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简称“简目”)并发到解放军中,要求全军指战员在解放全国各地时,注意保护文物建筑。在这一“简目”中,就有把当时的北平作为一个完整古城来保护的条款。新中国成立以后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针对战争造成的大量文物破坏及文物流失现象,中央人民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法令、法规,设置中央和地方管理机构和考古研究所等举措,初步形成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关于文物保护的概括性法规,同时颁布了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单位,建立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1963年之后,又陆续颁布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以及《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实施方法的修改》等作为对《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补充与深化。这一时期,建筑类遗产(包括古建筑和近现代纪念建筑等)进一步得到重视,在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中占有最大的比例,成为文物工作中的重头戏;历史古城的保护问题因北京城拆与留的争论得到关注,但北京城最终被拆除的结果说明对古城保护的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

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逐步发展,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为重要内容,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www.daowen.com)

十年“文化大革命”运动,使中国包括城市在内的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破坏。直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中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才得以逐步恢复,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为中心内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形成。而稍早些时候,1982年2月国务院转批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正式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并公布了北京、苏州、西安等24个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86年12月和1994年1月又相继公布了第二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使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数量达到了99个,奠定了今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规模。遵照1986年《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开始审批、公布本地区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公布,不仅标志着中国名城保护制度的初创,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已经从文物建筑转向整个历史传统城市,也表明中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了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即增添了历史文化名城为重要保护内容的阶段,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第一个里程碑。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并要求地方政府依据具体情况审定公布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与此同时,中国已经开始将名城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之中,国家明确提出由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负责编制各名城保护规划;1980年国家建设委员会制定《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强化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通知》等文件;一些被列入名城名单的城市先后制定了保护规划,开展了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1994年9月,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要进展。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就有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文;从1991年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及《城市规划法》,北京、西安、丽江等城市分别颁布实施了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的条例和办法;1992年4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3年建设部、国家文物管理局共同草拟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日趋完善,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制度开始建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走向纵深层次。

截至1994年,我国已拥有99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以至市、县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分级管理体系初步形成。此后不再成批地公布历史文化名城,个别确实有疏漏的作为个案处理(2000年迄今相继增补了山海关等9座国家级名城,使“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增至108座),而将主要精力放在名城的管理和保护以及制定名城保护规划上。1996年6月建设部城市规划司、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中国建筑学会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联合召开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屯溪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1997年8月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单体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通知还明确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征、保护原则与方法,这意味着中国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制度从此建立,也标志着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又向完善与成熟阶段迈进了一大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走向了纵深层次。与此同时,我国在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第13个年头,平遥古城和丽江古城登录《世界遗产名录》,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仅有的两座被冠以“世界遗产”的历史文化名城。

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展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2003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制定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于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分别审定并公布了三批共157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得以延伸。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立法方面也取得可喜进展。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再次明确和强调了历史文化名城作为保护内容。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2003年12月建设部发布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成为名城保护的有力依据。地方性的立法也取得了进展,广东、北京、浙江、江苏、山东、河南等省市以及丽江、阆中、西安、银川长沙等名城已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国性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也在积极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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