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书学新论:对书法美学的思考

书学新论:对书法美学的思考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我们看来,对于书法欣赏的基本美学属性与现实存在过程而言,这主观性的一面才是更具根本性与实质性的一面。因而人们在书法欣赏中所观照出并感受到的那种所谓书法美,也只不过是这些“物质材料”的某些审美属性罢了。这正是我们认为书法欣赏主要是一种主观性质的“自我欣赏”,而不是一种客观性质的“对象欣赏”的美学原因之所在。

书学新论:对书法美学的思考

自古以来在人们的心目之中,书法欣赏的基本美学属性与现实存在过程是这样的:第一,人们在欣赏中直接面对的是书法作品;第二,人们在书法作品中所看到的是各种书法形象;第三,从这些书法形象之中,人们进而审美观照出了书法作品所拥有的一定审美内涵,亦即一定内容和特色的书法美;第四,人们在对这种书法美的欣赏中获得了审美的愉悦与满足,也同时给自己的欣赏活动“画上了句号”。可见,在这里,决定着欣赏结果的是审美内涵,决定着审美内涵的是书法形象,决定着书法形象的是书法作品,而书法作品则是一个客观事物。惟其如此,所以人们在习惯上便普遍将书法形象及其审美内涵都作为一种客观事物来对待,并进而认为书法欣赏就是对这一客观事物的一种观照、把握与体验活动。因而在这里,书法美是作为审美对象而存在着的一个客观事物,你能从中获得多少美的享受,就取决于你能从中欣赏出多少审美内涵来。这就是人们所普遍拥有的书法艺术欣赏观。

对这一欣赏观应该作何评价呢?应该说,既然它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拥有,则其真理性与正确性就肯定是没有多大问题的。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它不能很好地解释人们在书法欣赏中的各有所好甚至趣味悬殊这一问题。既然是各有所好、趣味悬殊,就显然是一个主观性方面的问题,也就是书法欣赏过程中的主观性特征问题。这就是说,当人们将书法美仅仅作为一个客观事物来欣赏的时候,他们是仅仅注意到了这一欣赏过程中的客观性的一面,却忽视了其主观性的一面。而在我们看来,对于书法欣赏的基本美学属性与现实存在过程而言,这主观性的一面才是更具根本性与实质性的一面。如果因此而对书法欣赏进行一番重新的审视与描述的话,就不难发现那个为它所真正拥有的基本美学属性和现实存在过程,与上述为人们所普遍公认的那一基本美学属性和现实存在过程,有着极大的差别。而这个为书法欣赏所真正拥有的基本美学属性和现实存在过程,应该是具有下述一些内容与特征的。

我们知道,任何一位书法欣赏者都具有自己的审美理想与趣味。因而所谓书法欣赏,就是人们参照自己的审美理想与趣味,而对相应的书法形象所进行的一种分析和评价。通过这种分析和评价,那些符合人们的审美理想与趣味的书法形象亦即那些可以体现这一审美理想与趣味的书法形象,成了人们心目中的书法美;而那些不符合人们的审美理想与趣味的书法形象亦即那些不能体现这一审美理想与趣味的书法形象,则成了人们心目中的书法丑。因而这美、丑本身也并不是一个等待着人们去寻找和发现的客观存在物,而只是被人们对象化于相应的书法形象之中的,那个原本就属于他们自己的审美理想与趣味。因此人们通常所欣赏到的书法美,实际上只是相应的书法作品之中那些可以让人们的审美理想与趣味得以对象化的形象特征。这种形象特征尽管可以因为对人们的审美理想与趣味的对象化而成为人们心目中的美,但却也并不是那种可以作为一种自在之物而独立存在的“美本身”。(www.daowen.com)

所以书法欣赏也是一种“自我欣赏”。此乃一切书法欣赏之共性,也是一切审美欣赏之共性。而这一共性的哲学根基,则是黑格尔和马克思都曾经指出过的,人的那种在对象世界中进行自我观照的种属特征。书法欣赏活动,就是一种为自己的审美理想与趣味构建表现形式的活动。这表面上是在分析和评价书法形象及其审美内涵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在分析和评价这一表现形式与相应的审美理想与趣味之间的关系。因而进行一次书法欣赏,就是构建一个表现形式;这一表现形式的构建与完成,就是一次欣赏活动的圆满结束。惟其如此,所以那原本作为审美对象而客观存在着的书法形象及其审美内涵,实际上也只是供人们构建这一表现形式的一些“物质材料”。因而人们在书法欣赏中所观照出并感受到的那种所谓书法美,也只不过是这些“物质材料”的某些审美属性罢了。

应该说,这种审美属性作为书法形象的各种具体特征无疑具有自己的客观事物性质,但由它而产生出的书法美则并不具有自己的客观事物性质。这原因就在于,同样的审美属性在不同的书法欣赏者的心目中所产生出的那种审美效应,往往都是千差万别甚至会是截然相反的。让我们举一个大家较为熟悉也颇为典型的例子。这就是:同样是对颜真卿的书法艺术,在朱长文的心目中它是临大节而不可夺的“忠臣义士”(《续书断》),而在李煜的心目中它则成了无佳处之可言的“叉手并脚田舍汉”(见马宗霍《书林藻鉴》)。很显然,这种完全不同的判断与评价所反映出的,绝不是颜真卿之书在审美属性方面的不同,而只是朱长文和李煜在审美理想与趣味方面的黑白殊致。这正是我们认为书法欣赏主要是一种主观性质的“自我欣赏”,而不是一种客观性质的“对象欣赏”(即欣赏一个真实存在的客观对象)的美学原因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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