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古代国防法规的形式及其发展

中国古代国防法规的形式及其发展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古代的国防法规形式,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用以调整国家的国防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具体形式。典是中国古代的行政法规。令是统治者就国防事项发布命令的法律形式。上述各种国防法律形式,每一个朝代大多只有三四种形式,共同组成各自的国防法律结构形式。而各种国防法律形式不断延续,交错出现,推陈出新,绵延至今。

中国古代国防法规的形式及其发展

我国古代的国防法规形式,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用以调整国家的国防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具体形式。由于中国自夏以来有四千多年悠久的发展史,国防法律的形式更是多种多样、各具特色,既有因循沿袭,又有改革创新。归纳起来,主要有誓、刑、法、律、典、令、格、式、例、科、比、敕、诏、谟、诰等。下面仅介绍与国防法规关系密切的若干中国古代法律形式:

誓 是夏、商、周朝的军令。夏启世袭王位后,讨伐有扈氏,曾作《甘誓》,商汤伐夏而作《汤誓》,武王伐纣而作《泰誓》、《牧誓》,在这些所发布的军令中宣布:对听从命令勇敢作战的给予奖赏;对不听从命令的本人杀戮,家属子女株连,并且绝不宽恕。同时它也是战争动员令。

刑 是通行夏、商、周和春秋时期的法律。《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里的刑指法律。我国古代史料记载,“刑始于兵”、“兵刑合一”、“兵刑无别”,这说明当时的国防法与“刑”是合一的。刑律对战争中的俘虏和军人犯罪的处罚是非常严酷的。据传“夏刑三千”,内“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墨各千”,足见其法网的严格。

法 周朝时就已有法的形式出现。《说文解字》释义:“法,刑也,平之如水。”周礼有“八法治官府”之说。周时就有“命有司,修法制”的记载。春秋战国,各国都出现了单行法规或统一的法典,如魏国的《法经》,燕国的《奉法》等。成书于战国中期的《司马法》详细记载了征师程序、出军礼仪、戎车、兵器、赏罚、警戒方面的情况,其中的《严位》篇规定了士兵和车兵在战斗中的单兵队列动作,亦可说是一部简明扼要的战斗条令。

律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形式。《说文解字》释为:“律,均布也。”强调其普遍性和规范性。对于“律”,清人段玉裁注:“所以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律有综合性的律典和单行法律。从秦汉开始,国防法就包括在各个王朝统一的律典中,并逐渐形成统一的国防法体系,如秦律中的《军爵律》、《中劳律》、《戍律》、《屯表律》、《除吏律》,汉律的《兴律》、《厩律》、《越宫律》,唐律的《卫禁律》、《擅兴律》、《厩库律》,元朝的《军律》,明朝的《兵律》都是专门的国防法篇章。其中尤以明律的《兵律》最为完备,它改变了过去散见于其他各律中的办法,突出了国防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是中国古代国防法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

典 是古代编纂法律的一种形式。典是中国古代的行政法规。在历代典章中均有有关国防法的内容。如《元典章》中有兵部5卷,《明会典》中有兵部41卷、武职衙门2卷。清代是修典最多的王朝,《大清会典》五次续修,至《光绪会典》正文多至100卷,事例1220卷,这些都是研究古代国防法的重要文献之一。

令 是统治者就国防事项发布命令的法律形式。《尔雅·释诂》:“令,告也。”令为律之补,“不在律上者为令。”军令早期亦称“军中号令”。《墨子》中有《号令》篇,是军令的汇编。我国古代著名的兵书《尉缭子》现存24篇,其主张“号令明,法制审”。其第十三篇后的重刑令、伍制令、分塞令、束伍令、经卒令、勒卒令、将令、军令、兵教、兵令,可说是当时军令的大成,内容极为丰富、具体、突出。军令的地位在汉代更加确立,不仅有单行军事法令,而且已将军令汇编成集。当时就编有《功令》、《宫卫令》、《马复令》等军令专章。三国时有魏国的《魏武军令》、蜀国的《诸葛亮军令》。晋代有《军吏员令》、《选将令》、《军战令》、《军水战令》、《军法令》。唐代的军令有以军事行政为内容的《军防令》、《宫卫令》和以惩罚军人犯罪为内容的《誓众军令》。《军防令》中有关于兵役征集、军官来源、军官待遇、官员勋级、优抚丧葬、医疗、校阅等方面的规定。《誓众军令》则是专门有关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单行军事刑事法规。明朱元璋颁行的《大明令》中有《兵令》11条,永乐12年颁布的《行军号令》共24条。清雍正元年颁布《军令》40条,后又多次增定、复定了14条。(www.daowen.com)

条 是国防法的一种形式。金朝有《军前权宜条理》。宋朝枢密院编纂的《罚条》和《充军条例》是当时统一的军令。明代制定的《问刑条例》共385条,其中有不少国防法的内容。

格 是古代行政法律的形式之一。格最早出现于东魏,隋唐时律、令、式并行。唐有《武德格》、《贞观格》、《永徽格》等。元代有《至元新格》、《至正条格》。其中有不少国防行政法的内容。

例 是古代断例的一种原则,也是通行汉朝以后的一种法律形式。到了宋、明、清时,例已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宋代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宋代编纂的《乾道新编特旨断例》共收例64卷,与国防法有关的卫律1卷、职制3卷、厩库2卷、擅兴1卷、捕亡10卷。清代律例并重,著名的《大清律例》共有律7篇,律文436条,而条例1046条,后因例的形式灵活,备受重视,至同治九年增至1892条。例的作用和效力已凌驾于律之上。

另外,历代皇帝发布的谟、诏、敕、诰等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中国古代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大权于一身,法自君出、言出法随。所以皇帝发布的谟、诏、敕、诰等法律形式往往是统治阶级最高意志的体现,起到一般法律形式起不到的作用。明朱元璋精心制定的《明大诰》共4篇236条,内《大诰武臣》篇32条,并以其严刑峻法著称于世。

上述各种国防法律形式,每一个朝代大多只有三四种形式,共同组成各自的国防法律结构形式。而各种国防法律形式不断延续,交错出现,推陈出新,绵延至今。它们对后来的国防法律形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们现在使用的国防法律、法令、条令、条例、教令、国防法规、规章乃至命令、指示、规则等,都是从古代的国防法律形式发展而来的。当然,我们现代的国防法律形式还借鉴了外国国防法的有益的形式,总结了我党我国法律建设的历史经验,从而逐渐形成了现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法律形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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