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水资源立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水资源立法的历史沿革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水利部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水资源利用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反思。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2012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发布,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出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

我国水资源立法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第一时间就部署了有关水利管理的工作任务。1949年10月,水利部成立,之后,水利部召开的各解放区水利联席会议上提出了各项水利事业必须统筹规划、相互配合、统一领导、统一水政等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并针对我国水患灾害频发的国情提出了“防止水患,兴修水利,以达到大量发展生产的目的”的基本方针。此后相继成立了流域机构,着手编制流域规划。这些流域规划的制定对指导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治水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1958年到1961年我国共修建了900多座大中型水库,来提高蓄水能力。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因种种原因,淮河、珠江等一些流域机构被撤销,流域规划工作也受到一定影响。[10]在这一阶段我国尚未出台水资源的相关法律,水资源利用缺少总体规划和明确指导。

(一)我国水资源立法的萌芽阶段

我国水资源立法的萌芽阶段是在1978年到1987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水利部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水资源利用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反思。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保护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维持水质良好状态;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禁止灭绝性的捕捞和破坏;不准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禁止向一切水域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船舶向国家规定保护的水域排放含油、含毒物质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严禁使用渗坑、裂隙、溶洞或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防止工业污水渗漏,确保地下水不受污染;严格保护饮用水源,逐步完善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净化设施。1980年,《水利部关于三十年来水利工作的基本经验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在当年10月6日由国务院批准上升为行政法规。这一时期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主要以水利工程管理和水污染防治为主。1980年,《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水库工程管理通则》对河道工程、水库工程的管理建设进行了指导。1982年,山西省率先出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综合性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水资源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

(二)我国水资源立法的初步发展阶段

我国水资源立法的初步发展阶段是在1988年到1997年,在这一阶段,以《水法》为中心,展开水资源法治建设。1988年1月21日,我国通过了《水法》,事实上,该部法律从1978年就开始酝酿起草,历时十年才终告完成。[11]同年,水利部制定了《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该方案包含四部法律(不含水法)、19部行政法规和规章、新定部门规章17个。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河道管理条例》;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水土保持法》;1991年7月2日,国务院发布《防汛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防洪法》。(www.daowen.com)

(三)我国水资源立法完善时期

从1998年开始,我国进入了水资源立法的完善时期。1998年,我国爆发了洪涝灾害,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该事件直接导致我国水利设施建设又掀起高潮。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之一。水利部提出“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转变,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2000年,我国第一个省级水务局——上海水务局成立。2004年,北京水务局正式组建,标志着全国税务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实现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为水资源优化配置做好了准备。在此期间,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我国《水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节约水资源吸收进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水资源规划、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章节。2004年,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制定了《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是中国可交易水权制度建设的初步尝试。2005年,国务院将水权制度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同年,水利部先后出台了《水权制度建设框架》和《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水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

(四)我国水资源管理严格阶段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2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发布,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出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12]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坚定了改善水环境的决心。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水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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