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其他国家取得姓名调适-外国国际私法

欧盟其他国家取得姓名调适-外国国际私法

更新时间:2025-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第1款和第2款所述的声明,如果不是结婚时或者建立同性伴侣关系时在德国户籍管理处提交,则应进行正式认证或鉴证。

第47条 名和姓氏[38]

1.如果一个人根据可适用的外国法律取得了姓名,并且他的名字今后受德国法律管辖,则他可以通过向户籍管理处作出声明的方式

(1)从姓名中确定名和姓氏;

(2)在没有名或者姓氏时,选择一个名或者姓氏;

(3)提供德国法未作规定的名字组成部分;

(4)接受根据性别或亲属关系修改后的名字的原始形式;

(5)接受其名字或姓氏的德语形式;如果没有这种形式的名字,则其可以接受一个新的名字。(https://www.daowen.com)

如果这个名字源于婚姻或者同性伴侣关系名称,则只能由夫妻双方或伴侣双方在婚姻或伴侣关系存续期间提交该声明。

2.第1款规定比照适用于德国法上的名字构成,前提是该名字来源于根据可适用的外国法律所取得的名字。

3.《民法典》第1617c条比照适用。

4.第1款和第2款所述的声明,如果不是结婚时或者建立同性伴侣关系时在德国户籍管理处提交,则应进行正式认证或鉴证。

第48条 选择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所取得的姓名[39]

如果一个人的姓名受德国法律约束,他可以通过向户籍管理处作出声明的方式,选择其惯常居住于欧盟其他成员国期间所获得的,并且在该处的个人身份注册处(Personenstandsregister)登记的姓名,但不得明显违背德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对姓名的选择,其效力可追溯至其在其他成员国的个人身份注册处登记之时,除非该人明确声明该项姓名选择仅在将来生效。声明必须经过正式认证或鉴证。第47条第1款和第3款比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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