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近代体育法的发展:体育法导论

我国近代体育法的发展:体育法导论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时期,近代西方的体育思想和体育法理念也传入中国,成为近代中国体育制度变革及法律发展的重要内容。这是我国学校体育教育的一个重大变革,也是我国近代体育史和教育史上的重要进步。为“统一全国体育行政及促进全国体育发展”,当时的教育部还在1932年9月专门发布《教育体育委员会规程》,对体育委员会的组织、职能等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国民党系统也设立党政军学体育促进会等机构,提倡开展体育活动,强健国民体魄。

我国近代体育法的发展:体育法导论

进入近代以后,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古老中国的大门,中国被迫进入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秩序”,同时也认识到自己在“器物”“制度”“文化”等方面的落后性,开始向西方学习,从“洋务运动”到“戊戌变法”,从“清末新政”到“立宪法、开国会”,从制度变革到思想文化的革新,以求富强。在这一时期,近代西方的体育思想和体育法理念也传入中国,成为近代中国体育制度变革及法律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清朝末期

1902年,清政府颁布由张百熙拟定的《钦定学堂章程》,又称“壬寅学制”。《钦定学堂章程》是在参考欧、美、日等国教育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蒙学堂章程》《小学堂章程》《中学堂章程》《高等学堂章程》《京师大学堂章程》《考选入学章程》等,其中规定“体操”是重要的学习内容,但是章程的内容没有得到实施,旋即被之后的《奏定学堂章程》所废除。

1904年1月,清政府颁布由张百熙、张之洞、荣庆等奏拟的《奏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这是近代中国第一个在全国实行相关学制的教育法令,规定了较为完整的从小学到大学的学制制度,同时对学校教育课程设置、教育行政及学校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被视为中国近代教育的开端,对中国近代教育产生重要影响。《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开设体育课程,即“体育科”,并且规定了不同阶段课程的不同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课时等内容。例如,对小学堂提出的体育教学目标是,“使儿童身体活动,发育均齐,矫正其恶习,流动其气血,鼓舞其精神……导以有益之游戏及运动,以舒展其心思”;对中等学堂提出的要求是,“凡教体操者,务使规律肃静,体势整齐,意气充实,运动灵活”,还强调“中学堂体操宜讲适用”,同时规定中学的体操科分“普通体操”和“兵式体操”,“宜以兵式体操为主”。[10]1906年清政府在《通行各省推广师范生名额电》中要求在省城师范“附设五个月毕业之体操专修科,授以体操、游戏、教育、生理、教授法等,名额百名,以养成体育教习”。

此外,清末在编练新军过程中也注重体育训练天津水师学堂、天津武备学堂及江南水师学堂等军事学堂均实施兵操教育。1903年设立的练兵处制定和编译诸多操典、章程,其中体操活动是重要的训练科目内容。1904年清政府批准颁布了练兵处关于全面编练新军和建立各级陆军学堂的条陈,规定依照西方军队和军事学堂改造中国军队,确立了西方体育和军事训练等西式练兵方法在中国军队训练中的重要地位。[11]

(二)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

“中华民国”成立后一直重视国民的教育问题,采取一系列举措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领域的教育工作,同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了体育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1912年1月,“中华民国”成立之初,教育部就通电各省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等法规。其中,《普通教育暂行办法》要求高等小学以上的学校注重兵式体操,《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统一规定了学习年限和学习的科目,其中要求初等小学、高等小学、中学、师范学校等学校均需开设体操课程。[12]1912年9月,教育部公布实施新学制,规定了从初等教育、中学到大学的学制,称为“壬子学制”,之后又陆续颁布相关法令,对“壬子学制”予以修改和完善,其中对各级学校的体育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小学学制要求体操要旨在于,“使儿童身体各部平均发育,强健体质,活泼精神,兼养成守规律、尚协同之习惯”,“初等小学校,宜授适宜之游戏,渐加普通体操。高等小学校宜授普通体操,仍时令游戏,男生加授兵式体操”。[13]1914年公布的《教育部官制》规定,由教育部的社会教育司负责“公众体育及游戏事项”,但是没有成立专门的体育行政机构。

1922年11月,北洋政府对当时的学校教育进行改革,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案”,制定实施新学制,又称“壬戌学制”,采行美国的“六三三制”。1923年,北洋政府又公布《课程标准纲要》,将学校的“体操科”改名为“体育科”,并规定了学校体育的目标、内容以及组织形式等内容。该纲要规定废除兵式体操,提出体育课要以田径、球类、游戏、体操为主要内容,初中和高中还要讲授生理、卫生等方面的知识,使学校体育教育的课程内容更为科学化。这是我国学校体育教育的一个重大变革,也是我国近代体育史和教育史上的重要进步。[14]

这一时期还重视师范体育教育和体育专门人才的培养,使我国的女子体育和体育教育有了进一步发展。例如,1919年4月,当时的教育部发布《关于国立高等师范学校均设体育专修科与体育讲习会训令》指出,“高等师范学校设体育专修科一项,查北京、南京两校业已先后举办。此外,各校均宜察酌情形量为筹设。并为增进体育学术起见,得于设立研究科时特置体育研究科,力求深造,以备他日体育上根本改良之用”。[15]

在近代,体育成为各类学校教育制度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当时的各级各类学校均设体操课,但是这种体操课的设置主要是基于“尚武主义”的教育,以期通过国民体育训练来增强军力和国力。当时的《请定军国民教育议案》明确指出:“欲使全国人民克尽当兵义务,必先于学校教育趋重尚武主义。”直到新文化运动,人们逐渐认识到“学校体育,亟宜革除兵式教练一门”,认为兵式体操教育“本非学校体操保存康健之普及法也”。[16]1919年的第五次教育联合会对学校体育的改革问题作出专门决议,指出“近鉴世界大势,军国民主义已不合教育之潮流,故对学校体育自应加以改进”。[17](www.daowen.com)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革体育和学校教育,国民政府教育部设立体育委员会、体育督学系统等专门的体育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国的体育教育。为“统一全国体育行政及促进全国体育发展”,当时的教育部还在1932年9月专门发布《教育体育委员会规程》,对体育委员会的组织、职能等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国民党系统也设立党政军学体育促进会等机构,提倡开展体育活动,强健国民体魄。

192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实施方针”。其中实施方针共8条,除规定各级学校的三民主义教育、社会教育、大学及专门教育、师范教育等内容之外,还规定“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应一体注重发展国民之体育,中等学校及大学专门,须受相当之军事训练。发展体育之目的,固在增进民族之体力,尤须以锻炼强健之精神、养成规律之习惯为主要任务”(第7条)。

192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还颁布了由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民体育法》,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体育而制定颁布的法律。《国民体育法》确立了当时的体育政策,明确体育活动的目的、学校体育、民众体育的管理机构等内容,同时还规定了国民“有受体育之义务”(第1条)、实施体育的方法、公共体育场馆的设立以及相关体育团体的设立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国民体育法》规定,体育的目的“务使循序发达得有应具之健康与体力及抵抗力,并其身体各官能之发育,使能耐各种职业上特别劳苦为必要效用”。而体育的实施方法由训练总监部会同教育部拟议制定,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严禁妨碍青年男女体格正常发育的风俗习惯。第6条规定,“高中或高中相当以上之学校,均须以体育为必修科”,与之前公布的军事教育方案“同时切实奉行”,“如无该两项功课之成绩,不得举行毕业”。

虽然《国民体育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国家体育的相关内容,但是只有13条,相关规定过于简单、粗疏。为贯彻实施《国民体育法》,教育部在1932年8月召开全国体育会议,通过了《国民体育实施方案》,对《国民体育法》的精神及相关内容予以解释说明,提出发展国民体育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具体内容包括体育的目标、行政与设施、推行办法、考试方法、分年实施计划等方面。《国民体育实施方案》将国民体育分为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两类,将国民体育的目标规定为五个方面,即“供给国民机体充分平均发育之机会”,“训练国民随机运用身体以适应环境之能力”,“培养国民合作团结抗乱御侮之精神”,“养成国民侠义勇敢、刻苦耐劳之风俗,以发扬民族之精神”,“养成国民运动及游戏为娱乐之习惯”。方案规定教育部、省、市、县的体育委员会是专门的体育行政机构,推行办法涉及研究工作、师资训练、学校体育实施办法、民众体育实施办法、各种集会五个方面。客观地讲,《国民体育实施方案》对于发展国民体育、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近代体育活动的普及和发展。[18]

此外,南京国民政府还公布《修正国民体育法》(1941年)、《国民体育实施方针》(1941年)以及《国民体育实施计划》(1945年)等规定,涉及学校体育法、社会体育法等诸多方面。

在学校体育法方面,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体育法规,例如1932年的《小学体育课程标准》、1936年的《暂行大学体育课程纲要》、1940年的《各级学校体育实施方案》以及《各级学校体育设备暂行最低标准》等。

在社会体育法方面,南京国民政府也制定颁布了诸多法规,包括1927年的《各省体育会组织条例》和《省会及通商大埠城市公共体育场办法》、1939年的《体育场规程》和《体育场辅导各地社会体育办法大纲》。1944年以后颁布了《体育场工作实施办法》和《全国运动大会及各省市县运动会举行办法》等规定。

通过颁布诸多体育法律法规,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建立起较为系统的体育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体育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但是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这些体育法律和法规多未真正付诸实施。[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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