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体育法导论:经营管理体育标志

体育法导论:经营管理体育标志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体育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也可参照该条例的规定施行。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体育法导论:经营管理体育标志

(一)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和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体育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类体育赛事的日益增多,体育竞赛所具有的巨大宣传效应和其创造的越来越高的商业价值受到社会组织和企业的高度关注。通过对举办体育竞赛的赞助而获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体育赛事或体育组织的名称、会徽、吉祥物、旗帜等标志,以扩大企业声誉、促进商品的流通,也成为企业和商家的普遍做法。体育竞赛也因此而获得了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了维护体育竞赛组织者和竞赛本身的声誉,维护合法赞助企业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禁止擅自非法制作、使用体育竞赛名称和标志销售牟利或利用体育竞赛名称和标志招摇撞骗等不法行为,必须加强体育竞赛的名称和标志的法律保护,规范对各种体育竞赛的名称和标志的使用行为。

(二)保护范围

我国《体育法》第34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合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进行了严格管理,对特殊标志的登记、使用与保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体育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也可参照该条例的规定施行。

2002年,国务院颁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的行政法规,该法规的实施,对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打击各式各样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www.daowen.com)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

受该条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包括: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②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③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④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⑤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⑥《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三)保护主体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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