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全面规范生物安全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全面规范生物安全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这些国际法部门早在生物安全国际法体系建立和完善之前,就已经能根据全球生物安全保护的要求和本部门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它们在生物安全方面的发展也成为生物安全国际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恰好说明生物安全国际法是多部门发展的结果,印证了生物安全国际法的综合性特点。对国际生物安全进行规范的国际法部门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法。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全面规范生物安全

由于生物安全保护的广泛性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专门的生物安全保护单行性法律文件尽管数量上非常庞大,但仍然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它也需要国际法其他部门,如国际经济法等,对生物安全问题作出一定的规定。事实上,这些国际法部门早在生物安全国际法体系建立和完善之前,就已经能根据全球生物安全保护的要求和本部门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它们在生物安全方面的发展也成为生物安全国际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恰好说明生物安全国际法是多部门发展的结果,印证了生物安全国际法的综合性特点。

对国际生物安全进行规范的国际法部门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中,与生物安全相关的主要有四个,即《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GATT1994规定,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活或者健康而必需采取措施时,可以豁免成员的贸易义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在风险评估方面也有类似的豁免规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则旨在指导各成员制定、采用或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并将这些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例外条款均与生物安全相关,它们分别是:(1)如果某些发明的商业性开发会对公共秩序或者公共道德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包括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者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则缔约方可以不对其授予专利;(2)对人类或者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微生物以外的动植物以及不包括非生物、微生物在内的动植物的人工繁育方法,也可以不对其授予专利权;以及(3)植物新品种应受到专利权或者其他制度的保护。[45](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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