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保护投资者利益并实行动态监管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保护投资者利益并实行动态监管

更新时间:2025-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退出机制的建立不仅是为了完善我国对P2P行业的监管,也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时,监管部门应不断适应变化的实践,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实行动态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监管当局表明了对P2P网贷的支持态度。[11]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载《金融发展研究》2014年第10期。

1.注重流程监管

第一,加强对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的监管。一方面,应出台市场准入标准,适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在设立要求方面,由于目前我国公司设立门槛降低,“一元钱即可成立公司”,对于P2P平台这种金融性较强的公司而言,可以适当在注册资本方面提高标准[16];另一方面,对平台负责人以及高管而言,应适度提高其任职资格,如要求负责人及高管在经济方面没有犯罪记录,在一定年限内没有重大欠款现象,或在其他破产或濒临破产的实体企业中未担任主要负责人等要求。对平台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是监管的首要步骤,也是管理P2P市场的第一道防线。

第二,完善国家征信系统。一方面,建立国家征信体系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保护出借人资金安全,减少平台公司运营风险。在欧美国家P2P行业中,利率的确定采取的是“相对自主化模式”,即利率的浮动范围首先是由P2P平台根据借款人的自身情形确定一个浮动区间。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利率是由借款人先行确定最高利率,而具有相似情形的借款人为获得资金会选择不同承受能力的利率。这样的“利率纯自主化模式”加大了资金出借方对借款人能力评估的难度。如果拥有完善的征信体系,出借人可以依靠个人征信体系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甚至信用记录进行更准确的把握与判断,进而能够使出借人对自身资金安全进行合理评估。另一方面,对恶意借款人也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对于已进行的P2P交易也会进入征信体系,借款人基本不会因小额贷款而铤而走险,降低自己的信用度。因此,我国施行个人征信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借款人恶意欠款的概率。但是,我国在这方面仍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202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新的阶段里,中国政府要努力加快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且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鼓励电商平台的发展。

第三,推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完善。无论是银行,还是类似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国金融创新中都起到了很大作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作为支付方能够保证资金的安全和中立。我国目前有些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有些平台则是自己作资金池,更有些平台表面上在与第三方合作,实际上却控制着资金,从而加剧了资金的不稳定性。近些年来P2P网贷平台负责人跑路事件深刻说明了资金独立的必要性。

第四,建立P2P网贷平台的退出机制。退出机制的建立不仅是为了完善我国对P2P行业的监管,也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建立退出机制后,即使平台公司已经退出市场,但仍应继续对破产之前尚未到期的客户交易进行维护和管理。

2.强化动态监管

无论何时,对新兴事物监管模式和监管路径的探索都不应故步自封。制定专门针对P2P的规范性文件的困难就在于P2P金融模式发展迅速,创新能力极强。在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时,监管部门应不断适应变化的实践,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实行动态监管。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是政府与大学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这些研究中心的优势在于,拥有最优秀的科研团队并能把握最新的发展动态,可以随时与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提出有益建议。

P2P网贷适应了我国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迎合了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成为我国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加之其与互联网相结合,较其他非正规金融模式而言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迅猛的发展态势。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监管当局表明了对P2P网贷的支持态度。但是,网贷毕竟是一种处于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创新,其优势和风险都被互联网予以放大。为避免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尴尬局面,我国监管部门应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强对P2P网贷的监管,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服务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

[1]参见黄震等:“英美P2P监管体系比较与我国P2P监管思路研究”,载《金融监管研究》2025年第10期。

[2]参见彭冰:“P2P网贷与非法集资”,载《金融监管研究》2025年第6期。

[3]参见吕祚成:“P2P行业监管立法的国际经验”,载《金融监管研究》2025年第9期。

[4]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载《金融发展研究》2025年第10期。

[5]参见张建刚、田静:“Lending Club上市对中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启示”,载《互联网金融》2025年第7期。(https://www.daowen.com)

[6]参见郝继涛:“P2P网贷:中美冰火两重天”,载《经理人》2025年第1期。

[7]参见美国2025年证券法案,载https://www.sec.gov/litigation/admin/2008/33-8984.pdf,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2月27日。

[8]See Magee.J.,“th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Peer-to-Peer Len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Surviving After Dodd-Frank”,North Carolina Banking Institute,2011,pp.139-174.

[9]参见史煜成:“美国SEC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及其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载《经营管理者》2025年第10期。

[10]参见杨立新、王占明:“全球消费者行政设置述评”,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1期。

[11]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载《金融发展研究》2025年第10期。

[12]参见吴军、孙晓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载《中国保险》2025年第2期。

[13]2025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这意味着,2025年4月28日成立的银监会和2025年11月18日成立的保监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14]参见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官方网站:http://www.chinamfi.net/,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3月8日。

[15]参见赵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困境与反思”,载《学理论》2025年第32期。

[16]参见罗俊、宋良荣:“英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与监管研究”,载《中国商贸》2025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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