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专题讲义

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专题讲义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公共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必定与社会中的其他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举止会影响到他人。社会公共生活开始萌芽的阶段:为了应对自然环境,维持群体繁衍,抵御其他群体侵犯,相邻的群体之间会形成松散的联系,社会公共生活开始萌芽。事实上,传统儒家理论始终没有为“民”参与公共生活提供详细论证。

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专题讲义

1.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

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是人类生活中互相对应的两个方面。

私人生活:往往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秘性。一个人如何对待和处理自己的私人生活,实际上体现着个人对生活的独特理解和表达,以及个人的情感、个性、自由。但是,这也决不意味着个人在私人生活中可以为所欲为,其行为也需要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即“私德”。

公共生活:作为社会的人,要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就需要与他人相联系,产生共同的活动,即公共生活;公共生活超越了私人生活的局限,具有开放性、透明性以及与他人和社会的关联性。在公共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必定与社会中的其他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举止会影响到他人。马克思曾指出:“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代替了。”[2]正因为如此,人们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应的规范,这就是社会公共道德,即“公德”。

2.人类社会公共生活的形成和发展

(1)原始社会经历了两个阶段

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长期一致的阶段:在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为了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生存,人们只能在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氏族部落中过着群体生活;而血缘群体内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同一的。

社会公共生活开始萌芽的阶段:为了应对自然环境,维持群体繁衍,抵御其他群体侵犯,相邻的群体之间会形成松散的联系,社会公共生活开始萌芽。

(2)农业经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得到部分扩展

农业经济社会初期,以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为主,大多数人的活动都是以自己的居住地为中心,以家族成员、乡邻为交往的主要对象。商品生产和交换只是农业经济的补充,人们的生活领域的扩展是有限的。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也在逐渐发生变化,交往活动的范围逐渐扩大,这主要借助于交通工具的发展。比如,中国在两汉时期就是航海大国,唐代的海路到达印度、锡兰和阿拉伯;宋代,我国开始制造大型的海船,用于海上贸易,北宋开往日本高丽的商船,几乎年年都有,吸引了许多外国商人来到中国经商,促进了中西文化的交流。清代,由于工商业的发展,原来彼此独立的小手工作坊和商铺,自发形成商业行会等组织,出现“各立会名、插盟结党、私立公所”的现象。而楼、堂、馆、所等人们活动的重要场所更是四处可见。

另一方面,古代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宗法传统的国家,“家国一体”“差序格局”的宗法制社会结构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开始形成并最终于西汉时期得以确立。[3]在此种社会格局中,人人身处“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规范的密网中,任何个体都不能凭借自由的意志与行为来创制自身生活与交往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4]弱水在《中国历史上“公”的观念及其现代变形》一文中,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公”的观念进行了深入考察,他指出:“在历史上,中国人其实一直不太讲究公私之分,公私关系大部分的重点在以公灭私,即使谈公私之别,也经常是在心理或动机的层面做要求,而颇轻忽实际行为的检察与规范。”[5]在他看来,与西方相比,中国传统文化中“公”的伦理规范的色彩强烈,“公”是带有正面积极含义的道德理想和价值准则。但是,这种“公”的观念却又经常指称某种理想的心态而很少涉及人的社会生活和实际行为,中国的“公”最稳定的一个内涵就是指特定的官家或政府,而“‘公’观念中有别于政府的社会公共生活含义,似乎出现相当晚,明代后期才开始兴盛,而且整体来说,社会上‘公’的意识不算特别发达”。[6]这种公私不分、以公灭私的伦理思想,以及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等级身份制度,极大地压抑了生命的本能、自由和创造性,造成了“臣民”人格的依附、保守与奴性

事实上,传统儒家理论始终没有为“民”参与公共生活提供详细论证。个体做人做事缺少独立的人格与意志,必须遵循“祖宗之法”“先贤之教”,法律在公众活动范围内所占的比重是比较小的,其并不是用来保护个人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地位,而是协助专制政府实行行政管理的工具,“所以,大部分纠纷是通过法律以外的调停以及根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的”。[7]这种重礼俗不重法制的观念,致使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人们对参与公共生活不感兴趣,“官与民显然划分为公私两界,民除其家之私事而外,一切有公益于一乡一邑者,皆相率退而诿之于官”[8],这不仅否认了民众自身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权利和主体地位,而且也难以形成自下而上的限制君权、主张自治的“公民精神”,从而阻碍了他们从“臣民”“草民”向“公民”的转变。由此,正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的那样:“公民这一概念在西方之外从未存在过”[9],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并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公民”这一概念。

(3)工业经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过去哪一个世纪料想到在社会劳动里蕴藏有这样的生产力呢?”[10]同时,“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同时,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11]

随着资本主义现代化大工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更加普遍和频繁,公共生活领域得到极大扩展。第一,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商品流通领域扩大,资本主义国家的商船开到了世界各地,人们的活动范围不再受地域的局限,扩大到全世界的范围。第二,现代交通工具的出现,如汽车火车、轮船等,使得人们出行更为方便快捷,这样,就大大扩展了人们的公共生活领域。第三,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闲暇时间增多,人际交往更为频繁、密切。

(4)当今社会,公共生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对此,西方学者们从不同侧面探讨了公共生活的基本条件和内容。例如,美国学者汉娜·阿伦特在《人的条件》一书中,用“Vita Activa”一词,即劳动、工作和行动三种最基本的活动来定义拥有生命的世人存在所需要的三种基本条件。在她看来,劳动和工作这两种为求生而创造物质产品的实践活动属于人的私人领域,而行动则创造了一个人自身的公共领域。这种公共领域表现出显著的公共性特征,“它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而且,作为人类活动的世界,它更多地与人造物品以及人类双手的创造相联系,这在本质上意味着一个物质世界处于共同拥有它的人群之中。”[12]因此,阿伦特所认为的公共领域,不仅包含着政治活动领域,还包含着非政治层面上的市场行为,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群体性存在的基本条件。而哈贝马斯对于公共领域的理解则有所不同。他将公共领域看作是介于公共权力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就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则。”[13]一方面,它虽然属于私人领域的一部分,但是却跨越了家庭和个人的私有藩篱,关注并致力于公共事务;另一方面,这种公共领域又是对公共权力进行批判和监督的场所,与公共政治权力领域针锋相对。这种存在于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中的公共领域理论,一度成为西方社会公共理论的典范,受到众多学者的认同。

在哈贝马斯研究的基础上,托马斯·雅诺斯基立足于现代文明社会,将人类社会分成了国家、私人、市场和公众四个相互联系又彼此分离的领域。而公共领域与前三个领域都有所交叉,“至少有五种类型的志愿联合组织活动于这一领域,包括政党、利益团体、福利社会、社会运动以及宗教团体。”[14]雅诺斯基认为,这四个领域之间相互互动,最终形成了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架构。而公民身份的存在,也正是在这四个领域相互作用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文明社会中不断得以确认并维持其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

由此可以看到,不论是现代公民与政治共同体,还是公民之间公共生活关系的确立,其首先都是在公共领域中得以确立并获得现实的基础。今天,社会公共生活随着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迅速扩大,人们的社会交往成为公共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随着社会资源的占有与分配方式的多元化改革不断深入,作为公共生活主体的公民,对于组织的依附性日益减弱,寻求独立生存与发展的意愿不断提升。同时,新的角色群体、利益集团以及社会力量日渐活跃,各种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开始出现并广泛参与到公民的公共生活领域之中。正如俞可平指出的那样,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改变,“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不可阻挡地在中国大地成长起来,而且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产生着日益重要的影响”[15],这一现象客观上要求党和政府在推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不断注重公民意识的教育与培养,通过广泛而深入的民主实践,提升公民个体对于社会公共生活的参与热情与参与能力。这不仅是为中国“从传统向现代,从农业向工业,从封闭向开放”的社会变迁与转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也为公民个体在更加自由、平等与民主的环境中实现自身的进一步解放提供了公共生活的理性和制度保障。

3.当代社会生活扩展的促进要素

其一,现代交通工具,如火车、飞机、轮船、汽车的发展,拓展了人们的活动范围,增加了人们交往的频率。过去,人们到西藏很不容易,青藏铁路通车后,到达拉萨的时间大大缩短了;而藏族同胞也可以走出高原,他们的生活也因此发生很大变化,有更多的机会与来自全国各地,甚至全世界的人们交往、交流。

其二,现代传媒手段,如广播、电视、新闻载体的普及与推广,促进了信息快速、便捷、充分地传播与交流。(www.daowen.com)

其三,现代通信工具,如电话、手机互联网等的广泛使用,拉近了人们的距离,数字时代使人们交往的形式和距离都实现了质的跨越。

4.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特征

(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公共生活的场所和领域不断扩展,空间不断扩大,涉及家庭以外的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交往的频率日益提高,覆盖的面越来越广泛,特别是网络使公共生活进一步扩展到虚拟世界。每个社会成员都会卷入到公共生活之中。

(2)活动内容的开放性

公共生活是由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共同创造的公共空间,它涉及的活动内容是开放的。也就是说,公共生活并不具有排他性,任何个人只要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都可以进入到公共生活的“场域”中,参与公共生活,获得自身的丰富和发展。同时,公共生活的过程和结果也都具有开放性,过程的透明性使得公共生活能够受到良好的监督和维护,而结果的开放性则使人与人之间能够产生合作和共赢。

(3)交往对象的复杂性

社会交往对象扩大,逐渐由昔日的“熟人交往”转向“生人交往”,社会对规则的要求更加急迫。熟人交往的特点是讲“人情”,感情的亲疏远近就是办事的准则;现代社会,人们的交往突破了这种模式,变成以“陌生人”交往为主。陌生人交往,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按规则办事。

(4)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人们社会活动的内容与方式更加丰富,社会公共活动场所增多,出现了一些新的公共场所,如各种类型的展览馆;新增了许多公共设施,如共享单车、公用充电宝等。如何不断完善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如何使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成为新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相应的规范。

5.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秩序是由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来制约和保障的,公共秩序是由一定规范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如工作秩序、教学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对公共秩序的要求就越高。

(1)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社会生产活动的重要基础

公共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和基本特征。如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各行其是、随心所欲,社会就处于混乱状态。没有秩序和规则,社会不可能得到发展。

1903年梁启超发表的《新民说》中,从“新民”应具有的人格特质与精神品质出发,对“国民”做了深入论述。他认为,近代中国之所以受尽欺辱,根本的问题就在于国民的素质太差,缺乏“公德”,国家若要成为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首先就是要有具有独立人格并愿意为其献身的国民,所以,必须通过国民性格的彻底改造,以此来为民族国家的振兴提供保障。

(2)公共秩序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良好的生产秩序、商业秩序、流通秩序、交通秩序等;生产活动与日常生活出现相互交叉,日常生活中的公共秩序状况会直接影响到生产活动。

2003年的SARS事件、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以及2011年日本地震所引发的核泄漏事故等表明,公共危机事件的爆发造成了“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大面积的社会生活失序现象。伴随着全球化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现代通信工具和媒体往往促使公共危机越来越容易地突破地域和人群的限制,使得一些地区性的、行业性的危机和失序不断向外蔓延,迅速升级成为全国乃至全球性的公共危机,其“就像一粒石子投进水里引起阵阵涟漪那样,初始的危机事件会对外部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16],从而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造成全球范围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受到广泛影响。

(3)公共秩序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障

较高的生活质量包括:社会风气良好、人际关系协调、居住环境优美、社区秩序井然等。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需要安定而舒适的生活环境,需要良好的社会风气,需要对自身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只有建立良好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

(4)公共秩序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文明程度和秩序意识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现代化最重要的是思想意识的现代化和文明化,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李萍教授在论及当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时,指出:“事实上,在开放的工业社会条件下,公民社会正可以成为市场经济下自主、个性道德观的培育空间,同时为推动民主政治和公民广泛参与社会事务创设平台,特别是对于今日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将产生积极的影响。”[17]在她看来,拥有良好秩序的公民公共生活的形成,不仅可以改变传统熟人社会公私不分、家庭亲族式的人际交往方式,为公民的日常生活提供公共性、普遍性的内容;而且,公共生活所提倡的理性、平等的交往原则,也可以化解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和对立,通过公民道德的不断养成来达到整个社会和谐有序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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