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及其历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法律及其历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认识法律的含义及其历史,是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形成法治观念的基础。奴隶制法律是奴隶主阶层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实行统治的工具。奴隶制的法律,通常采用的是最极端的经济剥削以及暴力的政治压迫方式,这些统治方式具有四方面的明显特征:一是具有明显原始的行为方式,原始习惯痕迹明显。

法律及其历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在漫长的文明演进中,法律发挥着特殊的社会规范作用。认识法律的含义及其历史,是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形成法治观念的基础。

1.法律的基本含义

对于国家稳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各项事业的发展来说,法律无疑是最强有力的武器;对于人民权利的保障和生命财产的捍卫来说,法律无疑是最有力量的工具;同时,法律更是统治者用来进行统治的最有力手段。法律通过成体系的逻辑规则表达来阐释不同群体、不同个体的权利与义务、职责和责任,并且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机构贯彻执行。在不同地区,由于其历史和地理文化的不同,衍生出了不同的法律文化体系,如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体系和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体系。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说,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调试和吸收不同法律体系的优点,形成了混合的法治体系。但法学家对于法治体系的研究,一直是从多角度、多领域、全方位进行的研究,包括法哲学法理学、法治史以及各个部门法的研究,或者从其他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待或者分析法现象。法律关注正义、公正、平等、自由等价值理念,但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绝不仅仅是简单停留于表面,更是要深究法背后真正的根源,即藏在人性中的善与恶、秩序与混乱、文明与野蛮。健全的法治国家,除了具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还应该具有执行法律法规的重要机构,不然法律只能停留在表面。简单来说,现代政府的运行离不开立法、执法、司法机构,它们共同构成法律运行的核心力量,当然其中的机制,如警察、官僚体系、军事制度等等同样也是具体层面的机构安排。同时,法律的有效运行更离不开积极参与的公民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所有这些人民的共同协作和分工,使得社会和国家秩序由失序变得有序,其终极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用来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同时,国家认可法律并且用自身的强制力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法律是一整套规范性的体系,是由国家创制和实施的行为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判例的活动。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认可,而且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以及保护,也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及否定。

第一,法律的决定条件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作为上层建筑重要部分的法律,不是凭空出现,而是产生于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基础之上。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可以决定社会面貌、性质,以及发展的根本因素,也能决定法律本质、内容,以及发展的根本方向。

第二,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并非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及其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内部的成员遵守法律。统治阶级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并非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仅是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同时将法律意志包括在内。

第三,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概括、普遍、严谨的性质。法律的这种行为规范,其首要特征体现在其规范性上。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方向。法律也具有概括性的特征,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的、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和提炼出来的人的行为模式。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法律可以反复多次使用于具有相同行为的人。法律同样也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所有的公民一律适用,不允许在法律的规定之外有特殊的规定存在,即要求在“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同时也应受到法律的教育。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其不同之处是法律所具有的严谨性。法律具有特殊逻辑构成,构成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行为模式在一般情况下,有三种分类:

可以进行的行为,被称为授权性规范;

必须进行的行为,被称为命令性规范;

不许进行的行为,被称为禁止性规范。

第四,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且认可的行为规范。这同样是法律在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国家的制定、认可,是指法律从产生的意义上说有两种方式。国家制定通常形成成文法,国家认可通常认可为习惯法

第五,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认可以及保障的一种法律关系,此为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

第六,法律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和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由于法律的国家意志性,法律的实施就必须由国家的强制力进行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由专门国家机关以强制力进行保证和实施。国家具有强制力的部门,包括警察、军队、监狱、法庭等以及有组织的国家暴力机关。(www.daowen.com)

第七,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同样是重要的行为规范。因为社会是指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结成的人们的总体。法律的调整指向人们的行为,是对人们行为所设立的一种标准,即它具有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作用。

第八,法律在普遍性方面也是重要的社会规范。普遍的有效性具体表现在一国主权内的法具有普遍效力。同时,普遍的一致性以及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具有可诉性和程序性。法律的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在步骤、方式上得以实现的。

2.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其生和灭同样也适用于法律发展的规律。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

第一,奴隶制法律。奴隶制法律是奴隶主阶层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实行统治的工具。奴隶制的法律,通常采用的是最极端的经济剥削以及暴力的政治压迫方式,这些统治方式具有四方面的明显特征:一是具有明显原始的行为方式,原始习惯痕迹明显。二是奴隶不能作为独立的人而存在,即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三是等级制度明显,划分标准严格。四是对于奴隶,使用极其残酷的刑罚。奴隶制法和奴隶制国家一样古老,因而作为人类发展历史上最早的法而存在。因此,和奴隶制的国家相似,奴隶制的法随着原始社会解体以及奴隶社会的逐渐形成,而在此过程中诞生。奴隶制的法律作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两者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存在,同时也是两者矛盾的外在表征。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都经历了奴隶制社会这个发展阶段,因而也都必然存在奴隶制法。大约公元前十六至公元前十一世纪,中国奴隶制的法律到了殷商时期由于阶级斗争进而激化,进一步发展为“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到公元前十一世纪至公元前七百七十一年西周穆王时期令吕侯制作了刑书,历史上称之为《吕刑》。由此可见,在中国奴隶制社会中已有了成文法的存在。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上,古巴比伦、埃及和印度等国和中国是差不多同时代进入奴隶社会的,这些古老的国度都有着各自法的形式。

第二,封建制法律。封建制的法律体现的是封建地主阶级全体的意志,是用来统治农民阶级有效的工具。封建制的法律维护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封建制的法律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征:首先,表现为确立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于封建地主阶级而言无任何自由。其次,实行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和长幼尊卑制度。再次,封建制的法律是专门为维护皇权专制而服务的。最后,封建制的法律设置了各种各样的严酷刑罚。封建制法律以封建制经济作为基础,是建立在此之上而形成的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建制的法律与封建制的国家同时产生,必然也会随着生产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封建制的法律是继奴隶制法之后,一定时期内又一个剥削阶级用来进行统治的剥削类型的法。封建社会在中国出现的较早,因而有学者将中国的政治称为早熟的政治。在战国初期,魏国李悝著有《法经》,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制的法律典籍。法典也成为之后的历代王朝表现法律的具体形式。其中唐朝的法律以其严谨的体系、详备的内容、成熟的风格等特点而成为中国封建制中法律典籍的典范。李唐王朝的法典不仅影响了唐代,而且成为以后各朝代法律典籍竞相模仿的对象。相比较于东方封建制的法,西方封建制的法律也有其独特的发展历史。封建社会的欧洲多法并存,例如罗马法、地方习惯法、教会法,以及国王敕令等等,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各种法的地位也有所不同。但一般都经历由分散的习惯法向全国的统一成文法逐渐地发展的演化过程。例如法国,在几百年的时间内,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到中世纪的中期,才开始编纂自己的法典,并最终形成《诺曼底大习惯法》《博韦习惯法》等成文法典。大约在公元十二世纪,兴起了罗马法的复兴运动,在欧洲大陆对于罗马法的发现和注释成为潮流。出于王权的加强的需要,加上教会法地位相对衰落以及商法的兴起,造成罗马法、国王的敕令等世俗的成文法典的地位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提高,此想象为以后欧洲大陆国家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强有力的知识基础。

第三,资本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是资产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统治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工具,其根本任务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资本主义法律规定的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原则是形式上的,归根结底,是维护资产阶级根本利益,因此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四个原则:一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契约自由原则。三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四是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相适应,人权保障原则。资本主义经济为资本主义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以及秩序靠资本主义法律来维护。在相互的利用中,资本主义法律天然地充当了工具性的存在并为资产阶级专政所利用。保护私有财产成为资本主义法律“铁”一般的原则,但实际上保护的只是资本家财产并制度化地将其固定为私人占有制。民主性是资本主义法律的主要特征,不平等的天然存在使得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不平等事实被遮蔽,因而其虚伪性昭然若揭。资本主义法律的出现实质上是在确认,并且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资本主义的法律从法的历史发展的传统来说可以概括为两大法系:一是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另一个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成文法系。习惯和判例是普通法系作为裁决的依据,法典是大陆法系用来审判的主要做法。在内容、形式、体系等方面,资本主义法律超越了从前的任何有法的大时代,其高度抽象和提炼是前时代无法企及的。资本主义法当然也是由资本主义国家认可并经过有效的程序制定,随之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起来的一系列行为规范。资本主义经济提供给资本主义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效基础,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表现集中反映在资本主义法律当中。帝国主义阶段是资本主义的经历阶段,那么,在此阶段上法主要代表着本国垄断集团的利益以及其意志的表达。

世界上资本主义制度最早是在英国确立的。十七世纪英国实现了资产阶级革命,创建了资本主义国家和法。但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重大特点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妥协。这一特点在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中也明显地反映出来。正如恩格斯指出的,英国资本主义将封建制法的很大一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义”[3]。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美、法等国的胜利,资本主义法也在这些国家产生并得到不断发展。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第一次用纲领的形式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观念。1787年,制定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与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不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次比较彻底的反封建的资产阶级革命。在这次资产阶级大革命中,产生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宪法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即著名的《拿破仑法典》,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开始系统地制定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法律;以后又陆续制定了刑法、商法、诉讼法等独立法典。德国是在十九世纪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又通过普鲁士王朝的三次对外战争,最终于1871年实现全国统一的。德国的统一为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条件,也随之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法典,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896年制定、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发展完善,各资本主义国家也逐步建立了各个法律部门,形成了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

第四,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是指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斗争在彻底摧毁旧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创立起新的国家,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同时夺得国家政权。虽然无产阶级在废除旧法、创立新法的过程中,可以而且应当从剥削阶级法律(特别是资本主义法)中有选择、有批判地吸收、借鉴某些对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有益的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但社会主义法律与剥削阶级法律具有本质区别。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的基础上,因而工人阶级以及广大人民的意志也体现在社会主义法之中。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认可和制定并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社会主义法对于巩固、改善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它切实有效地保证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对敌人的反抗和破坏实行专政。社会主义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以及精神文明的重要工具。

社会主义法是国家认可和制定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反映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并由社会主义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有人们行为的规则系统。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反映了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产生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无产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以及广大劳动人民的解放,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下经过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同时彻底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同时必须废除旧法,创立社会主义法。在废除旧法的同时,对其中仍具有积极意义的合理因素进行批判性的继承。废除旧法和对旧法的批判继承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辩证规律。列宁在1922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曾指出:“凡是西欧各国文献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都一定要吸收。”[4]废除旧法在各个社会主义国家所处的历史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于1917年11月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1号法令》,1918年3月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2号法令》,这两个法令在宣布废除旧的法制度和旧法的同时,还允许适用革命以前同革命利益和劳动人民的法律意识不相抵触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到1918年7月和11月底,先后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3号法令》和《俄罗斯联邦人民法院条例》,完全禁止适用旧政权的法律,并于1922年至1923年间,制定了俄罗斯联邦的《刑法典》《民法典》《土地法典》《劳动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等重要法典,使各种基本的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在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通过两种方式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直接废除迫害劳动人民的反动法律,与改造其他法律并注入新的内容以适应无产阶级的需要。有的还恢复了被法西斯占领者废除的具有民主性的法律,如捷克斯洛伐克1944年8月3日总统颁布的《宪法法令》。中国革命是通过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并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进行的,因而随着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革命法制建设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也就是在1949年的2月,中共中央曾发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其中指出,在以无产阶级为领导,在以工农联盟为主体,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六法全书》应被废除,人民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六法全书》作为依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之前政府的所有法律、法令、司法制度,与此同时革命建设时期开始了各种法制的建设。首先,依据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相关任务和原则,制定和颁布一系列重要法律、法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等。其次,政权建设、社会治安和财政金融、生产建设、交通运输、内外贸易、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等等各个方面行政管理法规都有了成文的规定。上述法规对巩固革命政权、维护当时革命秩序,以及在保障民主改革方面,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1954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进一步制定法律。同时,发布大量单行法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及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社会主义法律是新型的法律制度,与以往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社会主义法律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保障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来推动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日益丰富,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证。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的剥削阶级类型法律,而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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