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治思维的概念及内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法治思维的概念及内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讲,法治思维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法律至上要求这些规范都不得超越法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养成法律至上思维,对于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坚定理想信念、忠于法律本色意义重大。

法治思维的概念及内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法治思维内涵丰富、外延宽广,法律是其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其基本要求是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关系和解决问题。厘清法治思维的概念及其内涵是引导大学生逐步培养法治思维,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基础和前提。

1.法治思维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思维?思维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活动,是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这是人最重要的特性,人如果没有思维就无异于行尸走肉。因而,柏拉图认为“思维是灵魂的自我谈话”。而在社会规范这一范畴,法治思维这一概念就成为人们不可能回避的问题。

法治思维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考模式,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简言之,就是将是否合法作为决策的根本因素。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或者说是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法治思维是一种正当性思维,它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指导,如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不仅是其法治理念,更是其价值追求;第二,法治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它以一定的、客观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第三,法治思维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并且按照一定的程序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可见,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具有正当性、规范性、逻辑性和科学性。具体而言,对于我们每个个体来说,法治思维就是当自己的理想目标、思想感情、行为方式、权利诉求和利益关系等与法律的价值、规则或要求发生冲突时,能够服从法律,作出符合法律的选择,按照法律的指引实施自己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培养公民的法治思维,就必须要抛弃人治思维,这一过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那么,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根本区别在哪里?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依据上,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人治思维片面强调依赖个人的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本质上主张人高于法或者说权大于法。二是在方式上,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三是在价值上,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避免陷入无政府主义或以民主之名搞乱社会;而人治思维是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四是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法治思维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人治思维则奉个人的意志为最高权威,当法律的权威与个人的权威发生矛盾时,强调服从个人而非服从法律的权威。

2.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的内涵丰富、外延宽广,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身,两者互为前提和依据。一般来讲,法治思维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www.daowen.com)

第一,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现代国家有很多规范,如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和行业规范等。法律至上要求这些规范都不得超越法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宪法,也包括其他一般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强调,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2]可见,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定职权与权利,承担和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二是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三是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养成法律至上思维,对于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坚定理想信念、忠于法律本色意义重大。

第二,权力制约。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因而强调“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简单地讲就是权力制约,“要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在我国,国家权力是人民的,即一切权力为民所有;国家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即一切权力为民所用。因此,只有依法对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才能防止党员及领导干部权力私用、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体而言,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权力由法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明确授予。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而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权力。有权必有责,是指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当发生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时,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用权受监督,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违法受追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养成权力制约思维的习惯,要求自觉运用权力、勇于监督权力,同时自觉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

第三,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公平地分配和占有。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机会公平是指生活在同一社会中的成员拥有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机会公平包括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平等机会,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规则公平是指对所有人适用同一的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包括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也不会被法律排除在保护之外。救济公平是指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平等有效的救济。救济公平包括司法救济公平,即司法要公正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行政救济公平,即政府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区别对待;社会救济公平,即社会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因此,对社会正义而言,普遍性规则的正义或制度正义是首要的和根本性的,离开了制度正义或规则正义就不可能最大化地实现社会正义。养成公平正义思维,有利于增强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感,为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奋斗

第四,权利保障。权利保障主要是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具体包括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宪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尤其是宪法表明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鲜明态度,明确列出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有德行的政治制度和宪政实践中,每个人都应享有被尊重和被保护的权利,正如徳沃金所说:“这是政治道德的一种要求”,他甚至认为权利就是“个人握在手里的政治王牌”。做好权利保障关键是要把握好三点:其一,立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条件。宪法有关基本权利的规定一般较为原则,各项具体权利的保障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作出明确规定。其二,行政保护是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处置社会成员的利益问题,很容易发生损害或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权利保障状况。其三,司法保障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既是解决个人之间权利纠纷的有效渠道,也是纠正和遏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有力机制。

第五,正当程序。做一件事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只有按照程序做,才能防止主观任性、无序混乱。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处理结果才可能公正并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正当程序,具体指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不仅要有实体正义,还要有程序正义,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正如丹宁所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一定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具体而言,合法性是指程序运行合乎法律的规定,有关机关或个人不得违反或变相违反。中立性是正当程序的底线标准,是指程序设计和运行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参与性是正当程序的核心要素,是指案件或纠纷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机会进入办案程序,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为解决纠纷发挥作用。公开性是正当程序的重要特征,是指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接受各方监督,防止办案不公和暗箱操作,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时限性是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指程序的运行必须有合理的期限,符合时间成本和效率原则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终结。如,诉讼案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判,如无法定事由,诉讼期限不得延长。正义不应缺席,也不应迟到,迟到的正义是有瑕疵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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