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古代中国:帝国行政制度的适用问题

古代中国:帝国行政制度的适用问题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帝国的行政制度事实上无异于一个小诸侯国的行政制度,只是被放大了许多。但如果事无巨细,过于忧虑细节而缺乏整体的方向,这样的行政制度便无法适用于疆域广阔又有不同人种、语言及习俗的分支组成的封建大国—在这样的封建大国中,众多自治的小诸侯分摊疆土,相互之间也没有联系。但由于有其他表示不同等级的头衔,需对各封邑的领主作统一称谓。周王试图组织管理由这些众多小封地组成的疆域。

古代中国:帝国行政制度的适用问题

帝国的行政制度事实上无异于一个小诸侯国的行政制度,只是被放大了许多。在小诸侯国中,作为臣民“父母官”的诸侯,既是宗教首领也是民事首领,他们掌管臣民的一生,指导臣民的各种活动,他们做这一切并没有什么难度,因为诸侯与臣民离得很近。但如果事无巨细,过于忧虑细节而缺乏整体的方向,这样的行政制度便无法适用于疆域广阔又有不同人种、语言及习俗的分支组成的封建大国—在这样的封建大国中,众多自治的小诸侯分摊疆土,相互之间也没有联系。

在(公元前)8 世纪,黄河盆地被划分为至少上百个小封 邑147,这还未算上相对独立的野蛮部落。王畿地区占据整个王国的中部,包括渭水(陕西)河谷和洛水(河南)河谷,两地虽有不同但都属于富庶且农业发达的地区。王畿相当广阔,但被山脉分隔成两部分;黄河由于水流急又不便航行,不仅无法将两地连接反而需要绕一大圈才能到达洛水河口,并从那里前往东都洛邑。西部渭水上游与野蛮部落接壤处的小封邑秦、密须及阮;以及下游的西虢都属于王室的封地,96-98 此外还有黄河右岸的诸侯国如韩—它的名字来自陕西的一个地名芮及梁。越过黄河,在王畿之外黄河北岸的是虞。再向北在汾水河口的是魏和耿,向东沿着汾水河谷而上就到了属于晋的不大的封地,《诗经》中用它的旧称“唐国”来称呼它,再往上游在北边的是赵和霍,相互为邻,紧靠着野蛮部落狄部,那时狄是大卤盆地(后被称为太原)及整个山西东部直至东部大平原的主人。

离开山区之后,平原被几个诸侯国划分:黄河北边的卫在旧时的殷都所在地,《诗经》中延续周朝灭殷时的历史,仍将此处的两个区域鄘和邶看作独立的封地;古代殷王的后裔在黄河南边保留了一处家族的领地,形成宋;宋以西的郑在(公元前)8世纪初脱离了王畿,成为宣王一个弟弟的封地;宋的南边与陈接壤,陈的王侯是舜帝的后裔,位于淮阳山区;宋东边的疆界一直延伸到沿海的野蛮部落地区,如徐、淮;宋的北边与处在黄河与济水间的曹接壤(山东西南角的一个地区仍保存着“曹”这个名称);东北边是位于泰山南麓山脚下的鲁国,与卫国一样,这里也是从古殷朝王国分离出来的土地。在鲁国的东边是一系列小诸侯国,如邾娄、莒、纪,与山东的野蛮部落夷交界。北部,在泰山的另一侧,位于黄河与大海之间的是重要的诸侯国齐国,越过黄河再向北是燕国,在今天北京所在的地区,至少在历史上某些时期燕国的疆域曾经包含了满洲的南部。在齐国的西边,在黄河、山脉及山西东部高原之间的是一个小诸侯国邢,它是姬姓诸侯国中最北的一个,98-99 在直隶的顺德府附近;沿着济水有六块领地属于传说中的帝王伏羲的后裔:包括任、须句等。

在正南方,淮阳山将淮河盆地与长江及其支流流经的盆地分隔开,那里有几个小诸侯国的城堡,其中最大的是陈、蔡、许,然后是道,蒋,息,弦,等;有几个诸侯国甚至建立在山脉另一边野蛮部落的地区,如申、吕、唐、随等。再远处,居住在富饶的湖北盆地,在汉水与长江交汇处的野蛮部落开始按照中原的方式组织他们的部落,他们将成为强大的王国楚国

以上便是周王直接分封的最重要的封邑;他们的领主构成封建贵族阶层,统称为“诸侯”;比他们低一级的是他们的“附庸”。之所以有诸侯这个称谓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其实都有“侯”的爵位:如晋侯、鲁侯、齐侯,等。但由于有其他表示不同等级的头衔,需对各封邑的领主作统一称谓。有些领主的祖先在当地曾被赐予“伯”的职位,这些人便保留了这个头衔但早已不再担任相应的官职(如此秦、郑、曹的领主就被称为秦伯、郑伯和曹伯),但其他一些有相同情况的领主(如卫和齐)更愿意被叫作“侯”。此外,周王的大臣享有很高的爵位:“公”,有时他们的后裔就沿用这个称谓,如周公、虢公;同样的称谓也给予了古代殷王后裔宋国的领主宋国公以及前世君王的后裔纪公、陈公等;对所有故去的王侯,出于对逝者的敬意,不管他们的等级如何也都给予“公”的称号,以谥号后加上“公”来指代逝去的国君。最后需要一提的是那些顺服周王的野蛮部落首领148 被赐予99-100“子”的爵位(“诸子”),“子”是一个表示礼貌的用语,有些类似我们日常对话中的“先生”,弟子们也将这个字用于他们的老师,如“孔子”、“墨子”等。这些称谓形成了三级的等级制度149:最高的是“公”,排第二的是王侯的“侯”和“伯”,第三级的是“子”和“男”;不同的“命”数用来区别不同的等级:公有九命100-101,侯伯七命,子男三命。不过这个等级制度纯粹是一个荣誉制度,并不代表任何政治特权。

周王试图组织管理由这些众多小封地组成的疆域。他将王国分为九个省,即“州”,每个州都由一位周王的代表管理。西周末年的一篇文章,《禹贡》150,保留了九州的名称。北边是冀州,其西、南、东三侧以黄河为界,在今山西南部的大部分地区;东北边是兖州,四面都是黄河旧河口,在直隶北部;东边是青州,位于黄河与泰山之间,在山东北部;东南边是徐州,位于泰山与淮河之间及沿海的地区,在山东与江苏交界处;徐州的南边是扬州,位于长江口,在江苏;湖北的荆州在长江中游及汉水下游;西南边的梁州在汉水上游;西边是雍州,在陕西的渭水河谷;最后在中心的是豫州,位于黄河以南洛水岸边,在现今的河南。可以看出王畿被分在两个州,雍州和豫州,两个州各有一个国都,这与武王将国事交予两个大臣处理相呼应:召公在雍州,在旧都镐,而周公101-102 在豫州,在他亲自建立的新都洛邑151

周王在每个州任命一个类似州长的官员,代表他执政:州长是当地的诸侯,其官衔为“伯”或“牧”152,其职责是维持社会秩序,公平执法,惩处叛乱。(公元前)7 世纪齐国档案中保留的一份文件可以较好地向我们展示州牧的职责,这份文件可能是真实的,但更像是为桓公的野心辩护而在这段时间编造出来的:“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它还大致指出了青州的边界:“东至海,西至河,南至穆陵,北至无棣”,亦即北至天津附近南至泰山以南153。宣王在位时期,申国的领主102-103申伯奉旨防御南部的野蛮部落:这里的“伯”大概是州牧或州伯的官职,(所在的州)可能是荆州154;同一时期,齐国的领主授命看管东部的野蛮部落,韩国负责北部的,鲁国负责徐部;虽然官职没有被提及,这里所说的应该是青州、雍州和徐州州牧的 职责155

从各地的诸侯中挑选州伯并不是为了使王权在各地有强有力的根基,不可避免地,州伯可能会为了自身的事务滥用职权。当帝王相对强大,也就是直至(公元前)8 世纪中叶前后,周王无须费太大力量便可控制他的封邑。周王会因诸侯的冒犯将他们罢免、处死并任命一个继任者:(公元前)9 世纪初,夷王因纪侯的揭发将齐哀公抓捕并将其在三足鼎中烹杀,之后夷王选了被处死者的一个弟弟来接替他156。一个世纪之后的(公元前)796年宣王处死鲁国王室成员伯御,伯御在11 年前杀死了懿公并取而代之,宣王立懿公的兄弟为继任者157。不过人们只有在突发某些重大动乱时才能间断性地感受到王权的存在:伯御在11 年后才被宣王处罚;至于夷王,当亲自由他送上王位取代哥哥哀公的齐胡公被另一个兄弟杀死时,夷王并没有惩罚后者。

封地领主最重要的职责是臣服周王、进贡及提供军事协助。后期整理的礼仪103-105 提供了相关的规则,但这些规则似乎在现实中是缺失的。原则上觐见天子应根据路途远近每三年、四年、五年或六年一次158;事实上远没有这么频繁:根据鲁国历史,只有在(公元前)820 年该国的诸侯才第一次前去朝廷觐见159。这里再次显示出王权的表现为一时兴起:周宣王四年韩侯还没有前来觐见,宣王急派蹶父前去韩国,这之后韩侯才心生惧怕,遂完成了他的使命160;即使是离国都很近的诸侯,其封地与王畿同处一州,他们前来觐见的次数也不规律。

进贡的要求并不繁重,主要是进贡每个地区的特产以供不同的祭祀仪式使用。据《禹贡》记载,每个州只需进贡一次,不过似乎是由州牧将他所在州的诸侯的贡品集中起来再运送到国都。兖州进贡的是漆和丝;青州的是盐、丝、麻、铅、宗庙和宫殿所用的松等;徐州的是舞者用的雉羽和乐手用的浮磐;扬州和荆州进贡金、银、铜、竹、象牙、兽皮以及建筑用的木材和木制品;豫州的是铁、银、箭石、熊皮、野猫等;雍州的是各种种类的玉等。甚至野蛮部落也应该进奉他们地区的产品,黄河上游与沙漠交界的部落进贡兽皮和毛毡,山东半岛的莱部供奉野蚕丝织成的丝绸,等等161。贡品的特性显示出进贡需不时进行,此外《禹贡》还仔细地区分了日常进贡及有105 特别要求时进贡的情况。拒绝进贡是反抗的信号,正是由于楚国不再向周王进贡强制它进贡的白色茅草,齐桓公以此作为借口在(公元前)7 世纪伐楚。

总而言之,(公元前)8 世纪前后的周王帝国应该更像地中海沿岸的现代王国,而不是礼仪所乐于描述的按礼制组织的国家。王权是建立在帝王的实力之上的,他的实力能保持多久,王权就能被服从多久;几乎每一个帝王都需要重新证明自己的强大。有时诸侯联盟能成功地摆脱某个特别强势或过于听从他的宠臣的帝王—将他赶下王位或杀死。周王希望他一手建立的广阔帝国始终听命于他,但他追寻的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梦:在这个时期的中原,交通不便,人口稀少,野蛮部落像楔子般插入各州,想要建立一个真正的国家是不可能的;需要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建立一个统一帝国的条件才能得以成熟。

93 《书经》,理雅各,544-545 [顾氏,355-357];参阅《周礼》,毕欧(Biot),1,476-477。

94 《书经》,理雅各,544-548(《顾命》篇及《康王之诰》开篇)。这两篇原本都是真实的文献,但公元3 世纪赝造者在编辑他的版本的《书经》时将这两篇做了不当的删减,以至于现在版本中《康王之诰》的前三段事实上应该是《顾命》的结尾部分。这些文字据说描述的是成王的葬礼。

95 我们可以从《诗经》36[顾氏,第28 页]、292[顾氏,第210 页]找到有关捕猎野猪的记录;关于捕猎老虎的,如前129 [顾氏,第88 页];野牛(?)如前,292 [顾氏,第211 页](理雅各将其翻译为犀牛),及《战国策》,卷5,5a;狼,《诗经》,152[顾氏,第104 页],等等。

96 有关射箭仪式的描述占据了《仪礼》整个第七章,顾赛芬,212-283。

97 《诗经》,理雅各,276,[顾氏,第197 页]。

98 同上,475,[顾氏,第355 页]。

99 同上,373,[顾氏,第279 页]。

100 《诗经》,理雅各,398-399。

101 同上,614,[顾氏,第448 页]。

102 《书经》中失传的一个章节中有一个段落是批判齐康公的巫师跳舞的场景,这个段落在《墨子》卷8,18b(非乐)中被提及,见佛尔克(Forke)译作,371。这个段落被放入公元3 世纪所做的一个并非原著的章节《伊训》中(《书经》,理雅各,196),但也做了改编。

103 《国语》(《周语》),卷1,3;《吕氏春秋》,卷20,12a;《竹书纪年》,理雅各,153 (前846 年);参阅《史记》,沙畹 I,275。相类似的,上个世纪初鲁国国君的巫师也能够在王朝大型聚会中“感应”出那些欲对国君不利的人,这些人立即便会被处死。

104 《竹书纪年》,理雅各,153。

105 下述(官职)列表与惯常看到的不同,这是我以《书经》和《诗经》为基础尝试构建的针对(西周)这个时期的列表(这是唯一一个时期周朝的行政制度真实地存在且引领着一个如此之大的帝国,因此我对它特别感兴趣)。但这只是提供了一个框架,对于每个官职的具体细节则需《左传》,更需要《周礼》这两本较后晚期的作品来做补充。可惜的是毕欧(Biot)在他的《依据〈诗经〉所做的古代中国习俗研究》(Recherches sur les moeurs des anciens Chinois, d’après le Chi-king)(《亚洲杂志》,系列四,卷 II,1843 年,第307-430 页)中没有涉及行政制度的内容,有关这方面的内容他让读者参考他同时期翻译的《周礼》。现存的《书经》中有一篇专门讲述周朝官员的《周官》,但这一篇是那些伪作中的一篇;同时哈雷(D.DE HARLEZ)的文章《〈周礼〉与〈山海经〉—起源与历史价值》(Le Tcheouli et le Chan hai hing, leur origine et leur valeur historique)(《通报》,V [1894 年],11-42,107-122)也几乎无法使用,因为他将《周礼》里的官职与《书经·周官》中的官职进行比较。辛德勒(Schindler)先生的《古代中国的祭司》(Das Priestertum im alten China),61(莱比锡,1919 年)虽然也犯了同样的基本错误,即没有考虑到《周官》并非原著,但他在这篇文章里为古代官职引述了大量经典文献,因此这篇文章具有无可非议的使用价值。

106 卿士是排在其他大臣之外且在其他大臣之上的,参阅《逸周书》卷2,6b,这里卿士被另行提及且在三老之前;夨彝上的铭文也显示卿士是指挥其他大臣的。(罗振玉,《夨彝考释》,刊于《中国学》,卷V,1929 年,481-485)。

107 有关春秋时期周王的卿士,见顾栋高的《春秋大事表》卷20 及其世系表,同前,卷12,其中收集了《左传》的相关文字。作者采用了纪年表的方式,这会需要他比使用一般文件格式时更准确,除了审慎之外,作者认真做所的汇编是可借鉴的。—有关第二个周公系,见沙畹(Chavannes)《历史的记忆》(Mémoires historiques),卷I,注释04.497。

108 人们通常认为周朝有六个大臣,《周礼》也是这样记载的,当时(公元前4 世纪)的政权组织应该是这样的。但《书经》对“六卿”的解释只是“王室六师的统领”(理雅各,152)而“大臣”的含义只出现在一篇伪作中(理雅各,530)。

109 三老:《逸周书》,卷2,11;三有事:《诗经》,323[顾氏,第238 页];三事:同前,326[顾氏,第241 页],《书经》,515;三事大夫:《诗经》326。三吏(《左传》,349)可能是指第二级的大臣,如《逸周书》中所记,见上述引文。

110 他们在《书经》298(《泰誓》,重组的文字)、301(《牧誓》)[顾氏,第184 页]、414(《梓材》)[顾氏,第255 页]及516(《立政》)[顾氏,第325 页]中都是按这个顺序排列的;《酒诰》一篇将司马放在第一位。只有《洪范》一篇排序不同,为:司空司徒、司寇,不过《洪范》中这几个职称被放在一个以哲学原则为基础建立的各种事务和称谓的清单中,并不代表与前述行政篇章中的排序相矛盾。此外,王室三个大臣的称谓可由诸侯国的三个大臣来佐证,两者是相同的。此处的情形与其他很多情况一样,后期的礼仪认为帝王有六个大臣,这只不过是依照某个原则将其系统化,是有关王室行政制度的历史发展中的一个偶然的错误。

111 这里引号里的文字以及之后的名称“圻父”及“宏父”来自《书经》411[顾氏,第253 页]中的一句话。司徒的职称出现在:《书经》327、411 及111。辛德勒(Schindler),见上述引文,53,注释3 将司徒翻译为步兵统领并假设他最初的职能是指挥征集来的徒步征战的农民

112 《左传》,理雅各,309 (这里所指的是楚国的司徒)。[顾氏,TT1-605]。

113 《周礼》,毕欧(Biot),I,192 及其后文字。

114 司马:《书经》,327(《洪范》)、414(《梓材》)、516(《立政》),等;圻父:《书经》,411;《诗经》,298。

115 圻父指挥了一次远征,《诗经》,283[顾氏,第202 页];见正文第52 页。

116 《周礼》,毕欧,II,182-183。

117 司空:《书经》,43、301、327、424、516,等;宏父:同前,411。

118 鲧和禹是以司空之名负责治水,他们筑堤坝,挖运河等(《书经》,理雅各,43)。《书经》中关于禹的篇章较好地体现出其西周时期的作者心目中理想的司空的角色。

119 《周礼》,毕欧,II,456-600。

120 除了“三吏”之外—其实三吏的含义并不清晰,我没有找到其他将这三者统称的词语,也可能没有这样的统称,因为这三者不属于同一性质的集合。

121 宰:《诗经》322;《春秋》3 及43;冢宰:《诗经》533(在《书经》中,这个称谓只在两篇伪作中出现过);太宰:《周礼》I,20,可能只是后期的一个称谓。《诗经》322[顾氏,第238 页]中宰是明确地与卿士分开的,宰作为宫廷主管,才会为天气干旱担忧,因为这会影响到宫廷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同样地,(公元前)722 年和(公元前)708 年[顾氏,《左传》I,第80 页](《春秋》,见上述引文)被派到鲁国的宰也与卿士不同:他们分别是宰咺和渠伯纠,而当时的卿士先是郑伯(前722 年)一人,后与虢公一起(前708 年)。

122 (公元前)6 世纪楚国的宰仍然履行这些职责,但他不是令尹;在鲁国和齐国,国相从未有过太宰的称谓;相反,(公元前)7 世纪初宋国的国相华督在位三十多年,他的官名即为太宰(《左传》, 37—39)。

123 大宗:《书经》557;宗伯:《周礼》I,397(在《书经》中,这个称谓只出现在一个非原著的章节中)。

124 《书经》(《吕刑》),605 [顾氏,第385 页](赎刑);606 (罪行的数量);这里指的是穆王的法典;《周礼》,II,354(公元前4世纪罪行的数量)。铜币,锾,约重6-7 盎司。

125 《书经》(《康诰》),388。(www.daowen.com)

126 《诗经》,322 [顾氏,第238 页],533[顾氏,第395 页]。

127 这里所描写的地方行政组成几乎全部来自《周礼》,与我主要根据《书经》和《诗经》所总结的朝臣列表相比,这里所描写的是属于非常后期(公元前4 世纪)的行政组成。然而《周礼》的主要不足之处并不是它相对近期的年代(它所描写的行政制度的古老特色证明了所有的改变都是经历了漫长时间的),而是它极度的系统化,甚至达到了荒谬的程度。根据它的文字,领土划分为六级区域,上一级与下一级之间(除了其中一级)都是以五倍为单位,最基层的单位为五个家庭,这样得出周朝疆域的固定人口为15 万个家庭,这是不合理的。我认为《周礼》代表的是在创作它的时期以理论系统化来概括的事物面貌,如对官员的叙述较准确地给出了他们的职责范围。这种系统化(有些中国学者将《周礼》看作汉代乌托邦式的作品)是由于在创作《周礼》的时期王朝的国家机器已兀自空转,王室的领地已几乎不存在,如我在前文中所指出的,因无法将其简化,作者只能依照社会正常运行时每个职位带有神秘色彩的角色来进行诠释。

128 《周礼》,毕欧(Biot),I,390(仓人);357(闾师);384(廪人);289(均人);361(委人);309(司市);326(泉府)。

129 《周礼》,I,302(司救);303(调人);II,327-334(士师),II,311、330(诉讼和审判);II,357-359(司约);II,313(肺石);II,346(皋鼓);II,336、342、364 (刑事诉讼及行刑)。

130 根据《周礼》,II,302,采取报复的人如果事先已经知会士师则不会被处罚。

131 这些盟约的文字经常是刻在青铜器上且保存在宗庙;一部分盟约就这样被保留了下来:如归还土地及定界的契约(散氏盘铭文,《金石萃编》卷2,3b-5 b);两兄弟分配土地盟约(三足鼎铭文,《积古斋钟鼎款识》,卷4,31a);买卖奴隶、石磨被盗后达成的合约(曶氏三足鼎铭文,同前,卷4,36b,38b)。戴遂良(Wieger)神父在他的《汉字》(Caractères chinois),刊于《古代字符》(Graphies antiques)531、495 及499 中对这些铭文进行的翻译足以使我们了解其内容,只是他的翻译太过随意。

132 《周礼》,II,311;根据郑玄的注释,铜锭,“均”,重为三十斤;毕欧(Biot),见上述引文,将“均金”翻译为“三十斤黄金或金属”;在周朝的古老铭文中,“金”一向指的是青铜(黄铜),见下文第459 页,n.3。

133 随后有关军事制度的描述也取自《周礼》的不同段落,另行说明的除外。组织结构:I,222;鼓铎的指挥:II,170、176-177;设营术:I,115。

134 这段描述写作于王室的军队已不复存在的时期,因此很难确定它是否基于至少是理论化的事实,还是只是数字游戏。我们所能确定的是当宣王在(公元前)821 年前后(《诗经》,555,及正文第53 页)率领六军攻打野蛮部族淮部时,跟随他的不到75 000 人及600 辆 战车。

135 《左转》,319[顾氏,TT1,625]楚国的战士在邲之战(公元前597 年)前向晋军挑衅。这些挑衅的方式被视为传统习俗,而非个人突发奇想。参阅葛兰言《中国古代的舞蹈与传说》,138。

136 《左转》,396[顾氏,TT2,131]中对于晋军在鄢陵之战前做作战准备的描述。

137 《左转》,210[顾氏,TT1,397]。

138 《左转》,398:楚国大元帅在整个鄢陵之战中的角色。

139 在殷都遗址人们发现了一些贝币;古代铭文也常有帝王以贝币用作赏赐的记载。

140 在汉代,“锾”是重6、7 盎司的铜币。此外,公元前4 世纪前后梁国的货币被标注为“锾”,重量只有13 - 16 克(根据我1929 年7月在东京对Tanaka 藏品中的十件称重所得)。楚国的两个铜钱,被标为“郢锾”,一个重11.26 克,另一个重17.54 克(Nakamura 藏品,东京)。这大约就是一金的重量(见第77 页,n.2),古代货币的单位。有关用铜币付款的记载:《书经》,605;《周礼》,311;曶氏三足鼎铭文,《积古斋钟鼎款识》,卷4,38 a。参阅戴遂良的《古代字 符》,495。

141 在此之前唯一与钱币有关的详细记载见于《国语》,卷3,13a(《周语》),讲述景王时期(公元前)524 年大型货币的铸造,这段文字看起来真实性不高。关于这个问题,见小岛(Ojima)先生的文章《春秋时期的货币经济》(Money Economy in the Ch’un Ch’iu Age)(《中国学》,1921 年,VII,45-54;VIII,52-67),我在此采纳的是这篇文章的结论。参阅罗振玉《俑庐日札》有关古钱币的发现、铸造场所及日期。—秦国最早的货币铸造于(公元前)318 年,惠文王在位的第二十年。(《秦别纪》,此文献已遗失,曾出现在董语的《七国考》卷2,4b。)

142 刻有齐国国名的精美的刀币模子重现在罗振玉的《古器物图录》第二章,《艺术丛编》杂志,1916 年。亦可参阅米松林(Mueller)的《各种货币,II,“现金”的历史》(Numismatische Miszellen, II,Zur Geschichte des “Käsch”) 刊 于1919 年Mitteil.d.Semin.f.Orient.Sprachen, Ostas.Studien, 12-19。—前述货币的重量是根据我在东京对Nakamura Fusetsu 和Tanaka 先生收集的精美的中国钱币中的数件进行称重所得。我借此机会感谢这些热情的收藏家,允许我于1929 年在日本期间对这些钱币进行测量和称重。

143 货币的单位是“金”,约16 克,即半盎司。秦国保留了这个货币单位并取了个新名字“半两”,重量与之前相同。

144 关于地方对什一税的修改及其如何转变为地税,见下述注释(164)。

145 《周礼》,I,278。

146 《国语》,卷10,18 a。

147 《诗经》中提到15 个封邑,《春秋》提到60 多个而《左传》提及上百个,并未算上野蛮部落;《竹书纪年》、《国语》、存续下来的che pen 的片段及《史记》提供了更多国名。100 这个数字应该是个下限。

148 有时会见到看似中原人的王侯也被称为“子”,不太清楚给他们这个称号的原因,也许他们的祖先曾经是野蛮部族。

149 周朝的等级分为三级,而不是汉代作家所说的并在之后被不断重复的五级:这可由不同等级的命数(《周礼》,毕欧,II,1)及朝廷接待的规格(同前,II,400-403)来佐证,这些都是真实的礼仪,《周礼》的作者在这方面是不会弄错的。有关诸侯国疆域范围的描述(同前,I,205-206)支持五级的等级制度,但较后期的讨论同样话题的文章却持相反意见(《孟子》,250),认为只有三个等级(不过这三级又与我在文中提出的三级不同)即1)公和侯;2)伯;3)子和男。两部作品的观点都是在政治实情之外的理论观点[比如作者将(等级划分)所给出的数字与卫侯、秦伯及楚子的实际领地面积相比较],因此它们的价值只是供我们去思辨。另外,《左传·昭公十三年》(理雅各,646)中只区分了两个等级(与进贡周王相关):1)公和侯;2)伯和男。这里的分级是与进贡周王(或进贡联盟首领的霸主)相关的一种特殊的分级,也可能因此最后的两个等级被混淆在一起。不过我们在另一个地方也看到与此相同的两级划分(《左传·昭公四年》,理雅各,593,[顾氏,TT3,81]),在申之会盟时(公元前538 年),宋国大臣向戌向楚王讲述“公”对比他级别低的诸侯的礼仪,郑国的子产讲述的是下级王侯(伯、子及南)对“公”的礼仪,“侯”被省略掉了。人们通常将爵位翻译成(法语的)“duc, marquis, comte, vicomte, baron”:我认为这样翻译对周朝时期来讲似乎会产生错误,于是我只部分采纳了这种翻译;我将“侯”翻译成prince(而不是marquis),将“子”翻译成sire(而不是vicomte),即1)duc(公);2)prince 和comte(侯和伯);3)sire 和baron(子和男)。到了较后期的时候,等级划分确实有五级,便可采用常规的翻译方法。值得一提的是所有这些(爵位)称谓也都是表示亲属关系的词语(“侯”除外,它似乎是表示王权的“后”的异形字):公是对父亲的尊称;伯即伯父,是父亲或母亲的哥哥;子是儿子。

150 《禹贡》是《书经》中的一篇原著;它取材于王室档案文献(或更确切地说是将行政文书作了文学处理),并较为不协调地加入一首诗来讲述大禹的工程,作于西周末年,两者(文与诗)都为了与历史上有关禹的王城的记载相一致而作了修改。在周王朝行将没落之际,这部作品对周朝的政治地理至关重要。—理雅各自然将《禹贡》与《书经》中的其他作品一起进行了翻译(《书经》,92-151);顾赛芬神父亦是如此(《书经》,52-77);李希霍芬(Richthofen)在他的《中国》(China),1,277-364 中的翻译很一般,但他所给出的地理注释非常精彩;最好的翻译当属沙畹在《历史的记忆》,卷I,103-149 所做的翻译,他将散文和诗歌的部分区分开并对这篇文章做了很好的诠释和评论。也可参见金斯密(Kingsmill)的《禹贡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the Yu kong),刊于《中国评论》,XIV,17-21。

151 《公羊传·隐公五年》:“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中国的评论家和历史学家通常将此诠释为后者的权力范围是都城连同雍州,而前者管治其余的八个州;另一种说法将划分区域的时间追溯到文王时期并认为所划分的是周王旧时的领地;还有一种说法并未被官方历史学家采纳但在当地民众的传统中留下不少印迹,这种说法认为所划分的是洛阳地区:在(公元前)8 世纪人们提到宜阳,那里生长着棠梨树,也是归召公所管辖的那一半王室领地,召公在棠梨树下主持公道,之后的几个世纪相邻的地区还保留着与棠梨树相关名字—甘棠县。—“周公在左召公在右”是《大武》第五幕里的场景,《大武》是在纪念武王的庆典中表演的大型舞蹈,讲述的是(武王)战胜殷王的故事(《礼记》,顾赛芬,II,97)。这是其中一个清楚地从这些礼仪舞蹈中得来的历史。

152 《书经》中只有“牧”这个称谓(理雅各,512,515,516,517);“伯”的称谓出现在《诗经》,理雅各,536,它被授予王侯申伯,说明这是一个官职而非贵族头衔。(公元前)4 世纪和3 世纪的文学作品中常用的称谓是“方伯”,地方上的伯爵,见《公羊传》,卷3,5a;《礼记》,270,272,327 等。

153 《左传》,理雅各,140[顾氏,TT1,240];参阅《史记》,卷32,沙畹,IV,40。

154 《诗经》,536[顾氏,396];《竹书纪年》,155,其中给出了(公元前)821 年这个时间。

155 《诗经》,551[顾氏,408];《竹书纪年》,理雅各,155;《史记》,卷32,沙畹,IV,105;《国语》,卷1,8 对于给予鲁孝公的职责描写得很清楚。

156 《竹书纪年》,153。

157 《国语》,卷1,7;《史记》,卷33,沙畹,IV,105-106。在这两个事件中选择兄弟而非儿子作为继任者,我认为是对肇事者更严重的惩罚:肇事者因此无法在宗庙里被祭拜。

158 《周礼》,毕欧,II,405。

159 《竹书纪年》,理雅各,155。

160 《竹书纪年》,理雅各,155。

161 所有这些描述都来自《禹贡》。《禹贡》虽被他的作者带回到大禹的时代,但它所使用的文献是西周末年的,并深入描写了西周的制度。

【注释】

[1]笾,音biān。

[2]僛,音qī。

[3]剕,音fèi。

[4]旒,音liú。

[5]酂,音zàn。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