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古代政治与行政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政治与行政制度演变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和郡的地方行政制度是逐渐形成的。但齐、晋等国县的军事职能依然存在,因此行政与军事结合,行政长官和军事长官合一,成为当时县制的特点。成文法的出现,推动了封建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

中国古代政治与行政制度演变

一、政治与行政制度的变革

1.社会变动和行政机构的变化

春秋时期,以天子为代表的国家组织分崩离析,各诸侯国从国君的称谓、官制的设置到行政职能的行使,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西周时,王是至尊之称,除周王外不允许他人称王。春秋初期,这种局面被打破,楚国君主首先称王,随后吴、越各国也相继称王。中原各国在激烈的争霸中,谁争得霸主地位,谁就可以“挟天子以令诸侯”,代周王行使权力。各国的国君不论其称王、称公或侯,都掌握了一国的政治、军事、司法、经济大权,“作威作福君之职”[15]

国君之下,西周时以太宰地位最高,具有相职之权。春秋中期后,太宰地位因周天子地位下降而大大降低,而各诸侯国开始置相,协助国君行使行政职务,如齐、鲁置相,“齐桓公置射钩,而使管仲相”[16]郑国设为政(执政),楚置令尹。

由于兼并战争频繁,一些国家组织中出现了统率军队的武官——将军。西周时,军队由王、公、卿等统率,文、武不分。春秋时,晋国首先建立了掌握军事的三军将、佐,称为将中军、将上军、将下军和中军佐等,将中军又称元帅。但此时将军还不是固定的官职,兼任一定的行政职务,或由政务大臣兼将职。

商、周时代在国家政权中占重要地位的宗教祭祀官,春秋时期逐渐退居到次要地位。主管行政、财政、军事、司法等具体事务的政务官上升到主要地位。各诸侯国重要的职官有司徒、司马、司空和司寇,分别掌管政府的各类政务。司徒治民事,掌户籍和各种军役、劳役;司马掌军事;司空管土地、工程建筑;司寇掌刑狱诉讼,治寇盗。这些官职在各国虽名称不一,但职能大同小异。如司徒一职,楚国以令尹掌管;司空之职,在宋国称司城;司寇在楚、陈称司败等。此外,一些国家为适应新的形势,设置了一些新的官职。如为了适应当时各国外事活动需要,一些国家设置“行人”一职,掌管礼仪、宾客往来并奉命出使各国。齐、晋、郑、鲁等国,又分别建立了掌管全国车马的官职,如齐国有仆,晋国为仆大夫,郑国有马师,鲁国设马政,这些官职是秦汉太仆的前身。各国还建立了客卿制度,招徕各国有才能的人,客卿以他们的智慧参与朝政,成为政府高级官员。

春秋中后期,各诸侯国随着力量的增强,为适应其争霸图强的需要,往往置周天子册命而不顾。他们不仅自封称谓,如晋侯称公、郑男称伯,而且自任封国内的各级官吏,打破了世代相袭的世官制度。在“选贤举能”的口号下,各诸侯竞相任用出身低微而有治国之才的人担任政府高级官员。如齐桓公不记一箭之仇而拜管仲为相,使齐国一跃而为春秋第一霸主;晋文公取消由公族辅政的宗法条规,以狐偃、赵衰辅政,遂成霸业;秦穆公任用出身低微的百里奚等主持朝政,国势大振。

2.郡县制的出现

春秋时期,出现了与西周采邑分封制不同的县、郡的设置,但两者之间并无相互统属关系,与秦汉时的郡县制有所区别。县和郡的地方行政制度是逐渐形成的。

县,来源于“寰”,本是国都以外地区的泛称[17]。由于寰指国都周围地区,环绕于国,“系而治之,后遂以县名之”[18]。春秋时由于天子力量衰弱,强大的诸侯、大夫称霸一方,并在一些地区设县。县的设置大致有两种途径:一种以兼并为手段,灭邻国为县,以楚、秦为典型。秦武公灭邽、冀之戎后置县;楚克郑后,“置九县”,楚国的十七个县有十五个为灭邻国而设。对此,顾炎武说:“春秋之世,灭人之国者,固已为县矣。”[19]另一种是在国家内部结构变动的基础上,以新增居民点为县,以齐、晋为代表。如齐桓公时“予管仲狐与毂,其县十七,著之于帛,申之以策,通之诸侯,以为其子孙赏邑”[20],这十七个县即原十七个邑,是自然居民点。晋也以邑为县,无论是公室之地,还是卿大夫之地此时已不少改置为县。由于设置的途径不一,春秋时县的职能也有别。(www.daowen.com)

随着县的扩大,其行政职能日趋加强,如齐县下设有司、卒帅、乡帅,其主要职能是管理生产,教化县民,成为地方行政区。但齐、晋等国县的军事职能依然存在,因此行政与军事结合,行政长官和军事长官合一,成为当时县制的特点。县的长官的名称也不一致,楚称县公或县尹,晋称大夫,齐称县帅。晋、楚的县大夫、县公还可世袭。由于国君对县的控制日益加强,至春秋末年,县公、县大夫改称县尹、县令,世袭现象越来越少。

郡产生于春秋末年,与县一样,大致也是由征服邻国和增扩居民点而来。西周时本无地方行政,居民聚族而居为邑,并设官而治,或称邑人,或称里君。随着县的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因此有些国家在县之下设郡,郡的地位比县为低。晋国赵简子在《誓师辞》中曰:“能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21],即是此意。

春秋时期出现的郡县,作为一种新的地方行政体制,其组织形式和行政职能还不完备,尚处于初创阶段。

3.法律的公布

春秋以前还没有系统的成文法典。春秋中期以后,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以保护私有制为中心的成文法在各诸侯国陆续出现。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即把自己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公布,可视为中国最早公布的成文法。前502年,郑国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刻在竹简上的法典,史称“竹刑”。子产和邓析都长于言辞,他们的言论“持之有故,言之有理”,在当时很有影响,是中国历史上法学理论的创始者。前513年,晋国范宣子也作刑书,铸于鼎上。此后,宋、楚等国相继公布法律。成文法的出现,推动了封建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战国时,各国相继变法,法律制度日趋完备,李悝在魏变法时编著《法经》,便是春秋各国立法的发展和总结,是我国古代社会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秦国《秦律》的颁布,更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

刑法方面,除援用西周的九刑外,春秋时期各国新增了烹、枭首、戮尸、、踣等酷刑。秦国在文公时又规定,刑法“有三族之罪”[22]

4.从贵族世兵制到征兵制

春秋时期,晋国首先改变贵族世兵制。公元前645年,晋与秦交战失败后,颁布“作爰田”,把土地赏给“国人”,以换取他们服兵役。在“作爰田”的同时,晋又实行“作州兵”,允许平民与奴隶参加军队,这样不仅扩大了国家的武装力量,也提高了这些平民与奴隶的地位。春秋中期以后,各国以“国人”为主的士兵大量涌向军队,贵族世兵制逐渐为郡县征兵制所取代,也为日后军功制的推行奠定了基础。

春秋时期各国军队的编制不尽相同,大国以“军”为最高编制单位。一般大国三军,但因战争的需要,都不断扩充军队。如晋国初为三军,到晋景公时,已增至六军。在军之下有师、旅、卒、两、伍。军队除步兵外,还有战车的编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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