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古代中国帝王的地位和权力

古代中国帝王的地位和权力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帝王并不只是诸侯的首领、贵族的楷模、最具道德及最有权势的人;他也不只是国家的领袖、人民绝对的主人、所有王侯及野蛮部落的君主;他首先是上帝授予职权的圣人,他接受来自上天的“天命”257,或者以另一种方式表达,他是上天的儿子,“天子”。在史前时期,帝王是如此神圣以至于他不能居住在城市中他的臣民中间,他的住所被放置在城市之外的西南郊区258。

古代中国帝王的地位和权力

帝王是世界的统治者:“普天之下,皆是王土,四海之内,皆是王臣。256”不过从始至终王权宗教色彩胜过政治色彩。帝王并不只是诸侯的首领、贵族的楷模、最具道德及最有权势的人;他也不只是国家的领袖、人民绝对的主人、所有王侯及野蛮部落的君主;他首先是上帝授予职权的圣人,他接受来自上天的“天命”257,或者以另一种方式表达,他是上天的儿子,“天子”。对于古代的中原人来说,“天子”这个词并不像现代那样只是象征性的,周朝的帝王的确从上帝而来—他们的祖先后稷的母亲因踩着上帝的脚印而怀孕;作为殷王后代的宋国国公丝毫不怀疑自己的祖先偰是在母亲吞下一颗玄鸟丢下的蛋后怀孕的。要想接受和执行来自上天的使命至少需要一个这样的身世,因为上天的使命不仅要求帝王管理144-146 民众,也要求他成为上帝有力的助手,维护世间秩序,并以他的行动辅佐上天以确保一切都井井有条,要做到这样,不只需要祭祀仪式,还需要帝王好好安排他的日常生活以至于他的影响力和他的德行能够为世界的良好运作做出贡献,并忠实于星辰、季节、冷暖等的变化。

不管是他的出身还是他的职责都决定了帝王是位圣人,要承担一系列正面和负面的义务。事实上在有史记载的时期,帝王的政治角色越来越重于宗教角色,最束缚他的义务也逐渐消失,不过他职责中神圣的部分并没有受到影响。在史前时期,帝王是如此神圣以至于他不能居住在城市中他的臣民中间,他的住所被放置在城市之外的西南郊区258。围绕着一个供奉本朝祖先的中央大殿建造起对称见方的楼宇,这样的安排是为了让帝王能够生活在家族中第一位接受天命的先人旁边。他的生活根据年节的变化有着精致的安排:他的住处、衣着、食物根据相应的季节、方位、元素、颜色及味道而改变。春天他应该居住在东边的宫殿,穿绿色的衣服,吃麦类及羊肉;夏天他住在南边的宫殿,着红色衣衫,吃豆类及鸡肉;秋天,居住的是西边的宫殿,衣袍是白色的,食物由麻类和狗肉组成;到了冬天,他住在北边的宫殿,穿黑色的衣服,吃146-147 黍麦和猪肉;(这样安排)是因为春天对应的是东方和绿色,夏天对应的是南方和红色,秋天对应的是西方和白色,冬天对应的是北方和黑色;至于谷物和家畜,他们的供应自然要看每个季节的种植和养殖条件。如果有仪式需要帝王外出,如大型的祭祀、狩猎或由他指挥的军事远征,他的战车和马匹也要配上与季节相应的颜色;有时为了巡视封地,日期和巡视的顺序也要如此安排:第一年应该去东边,第二年去南边,并根据季节的顺序如此继续下去。他与他的妻妾的关系也以同样的逻辑安排:王后的象征是月亮,所以满月那晚是留给王后的,之后直至月底每晚按照从高到低的排位留给他的妃子,下一个月的前半部再按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列259。此外,帝王不能直接与他的臣民对话,为了和他们交流,古老的传说一直讲述的是智慧的大臣如何辅佐远古圣王并替他们管理国家(尧将他的政权交给舜管理,舜做了帝王之后就将事务交给禹,到禹登上王位后有伯夷任大臣),而帝王由于各种各样的禁忌被限制在他的职位所设定的圣人的世界中,只有通过大臣才能行使他的权力,大臣从他这里得到圣旨并传递下去,成为帝王与世俗世界必然的衔接者,这些古老的传说便似乎是保留了对那个时代的记忆。到了有史记载的时期,人们觐见帝王时要将他“一分为二”,不可以望他的衣领以上及腰带以下,和帝王说话之前要在嘴前放好一块长形或圆形的玉牌,以免说话的气息弄脏帝王,玉牌被称为“圭”或“璧”,是爵位的象征。

那些将帝王围困在他的神圣领地的古老禁忌在有史记载的时期已不复存在,于是周王和他的妻妾就居住在加筑了城墙的都城中心。不过那里只是147-148 他们的日常住处,某种世俗居所,而古老的宫殿还保留着,作为帝王的德行—他的职位所特有的—唯一能够得以发扬的地方。古老的宫殿远不是残留的建筑。它是圆形环水的宫殿“辟雍宫”,人们似乎也把它叫作圣殿“明堂”260,它有一个观天象的平台“灵台”;帝王已不再居住于此,但如同他去其他庙宇一样,他为了某些仪式会来到这里。根据仪礼,帝王每个月到宫殿去模拟古代帝王的生活,在(相应的)寝宫,着(相应的)服饰,吃(相应的)食物,以确保世界保持秩序井然,季节按规律轮换,或简而言之,保证自然界的进程不会受到影 响261。不过随着人们对古代帝王生活的记忆慢慢消失,古老宫殿的作用也在减弱。西周的都城镐有一座辟雍宫:据称由文王建造,到了(公元前)6 世纪它的灵台还保留着,在秦国的都城附近。当平王在(公元前)8 世纪中叶在洛邑建立新都时,不确定是否也建造了一个这样的宫殿。在明堂举行的最盛大的仪式是所有诸侯觐见帝王的仪式,(东周时)这个仪式每次在郊外一个临时的、方形的神坛上搭建的圣地举行262,似乎大部分特殊的礼仪都转移到祖庙进行,祖庙逐渐成为宗教事务的中心。

周王的日常生活和普通诸侯一样,在他的都城中心进行。东周的都城据说是周长17 200 尺(约3500 米)见方的小城263,在洛水以北,它的名字“洛水的村落”,即“洛邑”由此而 来264148-149 城墙简单地竖立在方形的城郭之外,被护城河环绕,城墙上凿出12 个门(每边三个),南面中间的门是主门,专供帝王使用;在东南门的旁边放置了著名的“九鼎”,据说由传说中的大禹铸造,拥有九鼎意味着合法拥有王权。九条横向的街道和九条纵向的街道贯穿了都城的东西南北,城中心大约九分之一的面积里是留给王宫的;城北是大市集,宽阔的院落中布满店铺,这个市集是建城之初由王后亲自主持启动的,比都城其他地方简单的市集要大许多;城南是大臣们的住所;东西两侧是官员和朝臣以及其他所有依赖朝廷生活的人的居所。

王宫仅为帝王日常的住所,已经没有任何宗教色彩265,总体上它就是一个扩大了很多倍的诸侯的住所,召见群臣的大堂在南边,祖庙在左边,土地神社在右边,帝王的住处在后院,整个建筑被城墙围住,入口在南面。当帝王摆脱了那些将他置于城外圣殿的禁忌后,他便满足于按照他的封臣的住处来改建自己的居所266。与臣子们的住所一样,帝王的住处从外殿到私人寝宫被三道门隔开,每道门之间的距离是一百步,其间经过有不同公众用途的院落267。第一道门149-150 是放置皋鼓的“皋门”,通向外院,门内是对外接见的大殿,帝王在那里主持公道,或者确切地说是由司寇替他处理刑事案件;也是在那里举行帝王召见群臣的隆重仪式,仪式上帝王面南而坐。大夫与封臣按照他们的等级排列在大殿与大门之间的院子中间,第一级的排在左边,第二级的在右边,九级官员的位置以九棵棘树来识别;在大门入口处面对帝王的地方,三棵槐树标志着朝廷最高官员“三公”所在的位置。在中央区域两侧各有一块石头,右侧的是美丽的“嘉石”,有罪行的人在这里示众;左侧是如同肺的颜色的“肺石”,那些投诉官员的人会在肺石上站立三日268

这之后就来到应鼓的大门,“应门”,两侧有两根柱子,从这里进入第二个院子:院子的最里面是对内听政的大殿,帝王每天早上在这里接见大臣商讨国家事务;这个院子右侧的城墙处有个缺口,是土地神和谷神的神坛“社稷”,左侧有条通道,通道的北边是祖先的庙宇“太庙”,太庙的对面,通道的南边像屏风似的有栅栏围着,上面有顶棚,这里关着的是被战胜的朝代的土地神,被称为引以为戒的土地神社“戒社”,或亳州的土地神社“亳社”269。这里是(整个建筑的)中心150-152 天井“中霤”,宫殿的土地神也供奉在这里,如同所有的民居一样;因担心车轮会破坏集雨池,任何人都不得驾车驶过这里,否则车辕会被砍断,车夫会当场被杀头270

最后是第三道门,“路门”,也称为“毕门”,从这里通向帝王专用的“六宫”。第一个建筑是大寝宫“大寝”,或称路门的寝宫“路寝”,这里是用于接待的宫殿;长三十五步,它分为三个厅,节庆的大厅“宴堂”是帝王举行豪华宴会招待诸侯和大臣的地方;左右两个侧室是帝王仪式前更衣或仪式结束后休息的地方。大寝后面沿着内院的是帝王的小寝室“王小寝”,这里才是帝王真正居住的地方,有卧室、衣橱、各种储藏间、厨房等。后面再向北是女眷的六宫,总体布局看起来和帝王的六宫是一样的:前面是王后的大寝宫“后大寝”,王后在这里召见相关人士处理宫廷内部事务及下达指令给奴役,这里也用于对外接待及举行仪式(比如将出生三个月的新生儿介绍给他/她的父亲的仪式就在这里举行);后面沿着内院的是“小寝”,其中两间是专门留给王后的,其他三间给三位“夫人”,她们是王后的陪嫁,也是最高级别的妃子;六宫之外是“九室”,大概分为三个殿,供后宫的女人居住—按等级分为两个阶层:“世妇”及“御妻”(为一级);之后是奴隶“婢”、被处罚在后宫劳作的女人及看管和监督后宫所有152-153 服役女人的宦官“司人”;其他的殿堂被用作厨房、仓库等。这里与现代王宫相似,如同一个大花园,占据了整个王宫的北侧。

帝王的生活就是在这里,在他的女人及未成年的孩子中进行。事实上当帝王的儿子长大之后他们便不再住在后宫,他们被授予属于他们自己的宫殿,通常来讲王位的继承者“太子”会住在东宫,他的兄弟住在西宫、北宫等。帝王的私人生活与其他的诸侯并没有什么不同,如成年冠礼、结婚、丧葬,并没有专门为帝王而设的礼仪;最多是在需要遵守礼仪的时候,帝王可拥有的数量(比一般诸侯)多:普通贵族只能娶三个女人,封建诸侯可以娶九个,而帝王可以有十二个;他需要定期祭拜的祖先有七位,诸侯有五位而大夫只有三位,等等。不过这些都只是外在的不同,并未改变礼仪的实质。只有在过世之后,残余的传统区别才又显现出来:如同帝王在世时进行宗教生活的圣殿与一般人的住所不同,天子死后的住所—他的墓穴也与他的臣民的不同;不仅是他的坟墓更大,而且只有通往帝王墓室的粗石砌成的墓道“隧”是有顶棚遮挡的,诸侯的墓道只能是露天的,不过我们并不清楚帝王小心翼翼地保留着这个特权代表了什么271

王位是父子相传的:妻子的长子是法定的继承人。不过惯常的王位继承中还保存了一些较古老的按照母系顺序继承的痕迹,(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儿子继承王位,而是兄弟继位或姐妹的儿子继位,这时为了表示子承父业,需要一个大臣做中间人,帝王将王权退让给他再由他交给要继位的人272。帝王去世前不久会将满朝大臣召集在殿前,为首的大臣是三公之一的“太保”;帝王授权太保将王权传给他的儿子并辅助他管理国家。帝王去世后,太保领命操办各项事宜:由他下令官员们准备葬礼;是他让大史记录下已故帝王的遗训;也是由他将继位的王子带到亡父身边主持葬礼。几天之后太保将为继位的王子举行登基仪式。那天太保手持象征王位的12 寸玉牌,在负责宗教事务的公侯及大史的陪同下,像帝王上朝一样,从专为宫殿主人而留的台阶进入大殿,面向南而立,以王室上朝的礼仪接见王子,王子从宾客使用的台阶进入,如同臣子般站在太保面前。大史读出将王权转予王子之职责,王子先拒绝两次,然后在奠酒之后接受,随后他便收到象征王权的玉牌。王子于是面向南站在(帝王)荣耀的位子,而太保退出大殿,取回象征大臣的玉牌,再从宾客的台阶进入大殿,以臣子的身份觐见新帝王273

在远古时期王权所扮演的宗教角色胜于政治角色,由上可见在有史记载的时期帝王的职权仍保留了一些远古时期的残余。周朝所发生的事件令周王失去了全部的政治权力,又通过独特的变化,赋予了周王一个纯粹的宗教角色。但很多观念从上古时代开始已经改变,就算礼仪的形式还和以前一样,周朝末期宗教意义上的帝王与远古起源时亦神亦巫的帝王相比已经相去甚远。

162 我使用“patrician”来翻译“士”,我偏好这个字胜过“noble”(贵),因为两者间有个很重要的区别:从出生起就属于贵族的称为“士”,而在男子成年后通过受教育成为贵族的称为“贵”(《礼记》,I,605,《郊特牲》)。

163 《礼记》,I,53(《曲礼》)。

164 《公羊传》,卷7,14b;《穀梁传》,卷7,8 b;《周礼》,I,226, 240-341,II,566;《孟子》,119-121;《礼记》,I,265(《王制》);《韩诗外传》,卷4,7a(《四部丛刊》刊本)。上述提到的这些段落,最后两段作于汉代但取材于更加古老的文献,《王制》大约取材于《孟子》而《韩诗外传》部分来源于《穀梁传》。其他几段在(公元前)4 世纪相继完成,其中《周礼》的部分是独立的(也因此被视为是添加的文字),而《公羊传》、《穀梁传》及《孟子》的部分似乎是相互关联的。胡适先生在他的《井田辩》(刊于《胡适文存》卷2,247-284)中认为前两段文字(甚至《周礼》中的文字)都来源于《孟子》,我不认同这个观点,很显然,《孟子》只是清晰地阐述了孔子学派的教学之道,如同《春秋》的两部注释文集为我们所保留的一样:这三部作品,不管它们分别作于何时,并不是源自对方,而是有一个共同的来源。—对于井田制过于理论化的描述使得中国和日本的某些学者质疑该制度,他们更愿意简单地将井田制视为乌托邦而非现实:但与此相反,古代文献甚至其汉代的注释对特有细节的叙述表明这个制度是真实存在的社会制度,而对于它的记忆历经社会变革和改变到汉代时仍栩栩如生[有关此问题的讨论,见桥本增吉(Hashimoto Masukichi)先生的文章《中国早期的土地制度》(On the early Chinese Land Regulations),刊于《东洋学报》,1922 年;及我上文提及的胡先生的《井田辩》]—戴密微(Démieville)在《法国远东学院简报》,XXIII(1923 年),494-498 中对胡先生的文章做了很好的总结。此外,井田制在中国农业历史中有它特定的位置:中国人像中原南部及印度支那北部的大部分部落一样,在史前就开始以烧荒来开垦临时的土地,几年后当土地用尽便不得不放弃这片土地迁移到其他地方。这种模式下农民是无法建立个人的家产的。甚至到了有史记载的时期,通过为河流筑堤、挖掘灌溉渠等可以建立永久的土地,但原始的轮作方法还是会使农民经常迁徙,让土地闲置。《周礼》,毕欧,I,206-207 中对于连作地(即可以长期耕种的土地)与休耕地(一次或两次休耕地是指每两年需休耕一年或每三年需休耕两年的土地)的区分显示了农民耕种的权力,尚不提建立产业的权力,是如何被稳固下来:(农民分得的)荒地的总数是200 亩需休耕一年的土地或300 亩需休耕两年的土地,这样每年都可开垦其中的一半或三分之一;从这个时期开始,每个农民在一次性分配给他的土地上劳作而不像之前,一群农民在每次分配土地时一起前去耕种分配给他们的新的土地。农民的家庭稳定在一块固定的土地上,这为农民个人财产的形成做了准备:它在周朝末期确实出现在中原不同地区,而(最终)形成大致是在秦汉时期。税收制度也为这一稳定性做了准备,或至少是提供了便利:旧时不规律及难以建立的什一税逐步被真正的地税所取代,不再按每年都有变数的收成的比例收税,而是按固定的耕种面积的比例收税。鲁国的地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国是唯一一个在这方面给予我们准确信息的国家(《春秋·宣公十五年》,理雅各,I,325-327):即“初税亩”(“第一次按亩来收税”)。在秦国,不管对错与否,人们将卫鞅变法归于(公元前)4 世纪;晋国不知何时开始有地税,但我们找到一个魏国成立伊始就有的地税“租赋”,魏文侯(前436 年—前387 年)将其提高。到了孟子时期(公元前4 世纪末),在中国东部井田制从税收的角度已几乎被人遗忘以至于滕国公要请孟子向其讲述典制(《孟子》,理雅各,119)。

165 周朝作者时常认为宋国和晋国分别代表的是殷朝和夏朝的礼仪习俗,因此应从这个角度诠释《孟子》,116 中的段落,以这些朝代的度量来测算面积。也可参阅《前汉书》,卷29,1b。不同国家分配给农民的土地之间的准确关系是很难确定的,因对土地的度量一定是因国而异的。

166 《孟子》,337[顾氏,323]。

167 《周礼》,毕欧,II,556。有关市集的总体介绍以及区域划分、官员的职能等,同前,I,309-328。

168 同上,I,317 中提到售卖“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货物,奴隶,牛马,兵器和车辆,珍奇稀有的物品”)。

169 《周礼》,毕欧,I,322(司虣);323(司稽)。

170 同上,I,52,311(合约“剂”以及买卖契约“质”),317-318(担保人“质人”)。

171 同上,I,312。

172 “里社”是最小的区域划分中的土地神社,见沙畹的《土地神》(Dieu du Sol),439-440。

173 《礼记》,I,386(《月令》)。

174 一个“里”由五个“邻”组成,每个“邻”为五个家庭,即每里25个家庭(《周礼》,毕欧,I,337),以每块井田有八个家庭计算,这差不多等于三个井田的家庭数目。这些数字都是大致的,有关周朝农民社会的各种描写都因系统化而有所扭曲:如果每个井田有八个家庭,那么每里就应该刚好有24 个家庭;这个数字可能做了修改以便能被5 除开,也为了使五邻原则上能是相等的。沙畹在他的《土地 神》(Dieu du Sol)第439 页及之后的段落中将“里”翻译为“canton”,我认为将一个由25 个家庭,即200 个居民组成的区域称为canton 有些过大—这里是以中国官方所说的每个家庭有八个人推算,《孟子》,37 也是这样计算的。根据区域的不同,“邻”、“里”有相对应的其他称谓,如五个家庭称为“比”,而二十五个家庭的村庄称为“闾”(《周礼》,I,211)。一部较后期(公元前2 世纪)的著作《尚书大传》,卷4,13b 还提到另一种完全理论化且基于历法的数字的组织结构:即“邻”由井田的八个家庭组成,而“里”由九个邻,也就是72 个家庭(一年中“候”的数量)组成,“邑”包括5 里,即5×72=360 个家庭(一年中的天数)。差不多在同一时期[汉文帝 (前179 年—前157 年)任下],晁错在给皇帝的奏疏中形容了另一种“古老”的组织形式:5 个家庭组成“伍”,“长”为其首长;由10 个长领导的家庭组成“里”,里的首长是“假士”(颜师古注解:假=大);四里组成一“连”,连由“假五百”(带领);十连组成一“邑”,邑有假侯(《前汉书》,卷49,7a)。晁错来自颍川。他所做的描述似乎出自《管子》(公元前4 世纪);参阅下述第246 页,其中只有两处改变:《管子》的“县”变成了“邑”;以十为单位的“轨”变成了“伍”。

175 《诗经》,理雅各,I,230[顾氏,163]。

176 同上,232[顾氏,164]。

177 同上,226[顾氏,160]。

178 《周礼》,II,195,389。秋天的最后一个月,当人们将要回到村里的家中时,也会以同样的仪式将火送回。这被称为“改火”或“变火”(《周礼》,II,195)。

179 《说文》将庐定义为临时居所,“寄”也:“春夏居。秋冬去。”参阅 《太平御览》卷182,2a。有关“庐”的意义及它与“宅”和“尘”的分别见顾延纶的《五晦之宅考》,该文是严杰的《经义丛钞》卷17 中的一章,刊于《皇清经解》,第178 期,卷1387。

180 “井”田分为九块,由三行(每行)三块土地组成:耕种每一行的家庭夏天时住在同一个棚舍,所以一行的三块土地被称为“屋”(《周礼》,毕欧,I,231)。每个棚舍有三个家庭,除了中间一行的棚舍只有两个家庭(因公田在这一行)。参阅《前汉书》,卷24,A,1b,2a,及颜师古的注释;不过作者假设远古时期与他所处的时期一样,农民每天早上离开村庄而每天晚上会返回。

181 葛兰言(Granet),《中国封建社会一夫多妻(姐妹间)制及在姐妹中续弦的制度》(La Polygynie sororale et le sororat dans la Chine féodale),42。(后简称《一夫多妻》)

182 关于这个称谓,见葛兰言(Granet)的《中国古代婚姻习俗》(Coutumes matrimoniales de la Chine antique),550。(后简称《婚姻习俗》)

183 葛兰言在《一夫多妻》,42中假设平民有部族的称谓“姓”并且全村“里”的居民都是同一个姓;他举出的例子是“韩侯的岳父,蹶父(意为蹶的父亲,或蹶的首领),其家庭的住所在蹶村”(《诗经》,549;[顾氏,405])。但这个例子并不恰当:蹶不是部族的“姓”,此人是姞姓(参阅同前,550),蹶是他的封地的名称,而蹶父也非葛兰言所理解的蹶姓的首领,而是蹶这个地方的领主;此外,这个人的姐妹嫁给了周厉王,他的女儿嫁给了韩侯,这个人很显然不是平民。

184 葛兰言在《婚姻习俗》,542、543、551 中承认年轻人在夏天也会分开(他这么说并非没有犹豫过);我认为《诗经》中好几篇所暗示的夏天的分离是事实上的分离,原因是年轻男子从很远的地方来参加春天的庆典,之后不得不返回自己的住地务农,在农活完成之前,即秋天即将结束的时候无法再来;在我看来这不是礼仪上的分离。

185 有关平民的婚礼,见葛兰言的《婚姻习俗》,517-533;及《中国古代的节日与歌谣》(后简称为《节日》),我基本上认同他的结论。不过我认为这些习俗并不完全是婚姻方面的(见《法国远东学院简报》,XIX,1919 年,67-72),但在贵族伦理道德的影响下倾向于变成婚姻方面的习俗。至于将婚礼放在秋天,我采纳郑玄(公元2世纪末)的这个观点,反对注经学派王素(公元3 世纪)所认为的婚礼在春天,而前一年的秋天为订婚仪式;有关这些分歧,见葛兰言的《节日》,132,后者也持同样观点,在秋天夫妻开始共同生活(同前,137)。至于要等到年轻女子怀孕了才能成婚,为此可能要等上好几年,我之所以做这个假设是因为这是所有南方野蛮部落的习惯,这些习俗至今仍存在:有些部落以此为规定(如倮倮),在其他的一些部落至少这是惯常的做法,其理论可能完全不同(如上东京地区的Tsi 部);我没有中国在这方面的官方文献,但从贵族的婚礼仪式中可以看到与此相类似的习俗的残留。

186 只有贵族才有姓:见3 世纪对《书经·尧典》中有关“百姓”一词的注释(该注释被错误地归于孔安国):只有那些有官职的人才能有姓。参阅杨慎《升庵经说》,卷3(《书经》),1a:百姓;顾炎武,《日知录》,卷23;沙畹,《司马迁的历史记忆》,注释103;哈隆(Gustav Haloun),《对古代中国部族定居史的贡献》(Contributions to the History of Clan Settlement in ancient China),I,《泰东》,I (1924 年),76。我认为葛兰言在《一夫多妻》,42 中将一个姓给予平民是错误的,n.4。

187 马伯乐《书经中的神话传说》,64(《亚洲杂志》,1924 年)。我无法认同哈隆(同前,79)所做的假设,即“每个特定的姓拥有王国中指定的一部分土地且这里便是他们最初的定居点”。参阅《亚洲杂志》,CCIV(1924 年)。

188 关于这个假设,见沙畹的《司马迁的历史记忆》,I,3-5,注释1;孔好古的《中国》,485;葛兰言的《一夫多妻》,48,注释3,及其《中国古代的舞蹈和传说》,13 及之后段落,428。

189 《礼记》,II,423(《坊记》,有关子思的叙述);《左传·昭公元年》,理雅各,573,提及古时的叙述,“故《志》”(文字与此处所写相同)。

190 这与人们通常认为的相反,认为这个数字比实际数字少;可以确定的是今时今日姓的数目(比之前)多了很多:不过这个数字的增加是由于从秦代开始人们将部族的“姓”与家庭的“氏”混淆在一起。

191 《述异记》,卷1,1a。

192 《史记》,卷5,沙畹,II,5。

193 同前,卷43,沙畹,V,27-31;他(赵简子)还看到范大夫(祁姓,尧的后裔)的祖先如一只熊,荀大夫(其姓不详)的祖先如一只有条纹的熊;这些动物正好是家族的象征,被画在家族首领的大旗上(葛兰言,《中国古代的舞蹈和传说》,386-390):这里清楚讲述了对于古代以动物为原型的祖先的信仰是如何削弱和转变的。

194 将这些观点推广到那些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如此被构思出来的人物身上没有任何益处;例如辛德勒(Schindler)先生在《中国人对圣贤认知的发展》(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onceptions of Supreme Beings)中把玩舜这个汉字及一个很近似的,表示锦葵的汉字,得出这位帝王以锦葵为图腾。对于以动物为原型的祖先的信仰是中国人、傣人等的共同文化中的一部分。见马伯乐《Tăi-noirs 人中与家族名称相关的一些禁忌》(De quelques interdits en relation avec les noms de famille chez les Tăi-noirs),刊于《法国远东学院简报》,XVI,III,29-14;劳费尔(Laufer)《印度支那的图腾迹象》(Totemic traces among the Indu-Chinese)(《美国民俗学期刊》(Journ.of American Folklore),1916 年)。在有史记载的时期不应该夸大这些“图腾崇拜迹象”的重要性,参阅松本信広(Matsumoto Nobuhiro)《中国的姓和图腾崇拜》(Les sing chinois et le totémisme),刊于《汉 学》,I,1921 年至1922 年;葛兰言《中国古代的舞蹈和传说》,602-606。

195 因此鲁国叔孙家族的首领被简单称为叔孙氏(《左传》,598)。

196 《左传》,276:一个兄长,也是家族的家长,将他的妹妹嫁出去后不管妹妹的意愿将她从第一个丈夫那里带走,嫁给了第二个丈夫。

197 《左传》,599。[顾氏,TT3,92]。

198 《礼记》,I,637。

199 《左传》,727。[顾氏,TT3,431]。

200 《礼记》,I,74。

201 同前,I,637。

202 有关贵族的婚姻,特别要参阅葛兰言的《中国古代一夫多妻(姐妹间)制及在姐妹中续弦的制度》。

203 葛兰言,见前述引文,45,补充道“与非结盟群体通婚是被禁止的”,他也假设每个家庭只能与少数的一些家庭联姻,这些(可以联姻的)家庭之间有着某种通婚的权力。葛兰言所述是基于《国语》,卷2,1a 中的文字,在我看来不足以从中得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规则,而且似乎也没有任何历史或小说对此加以佐证;由于(《国语》)这部作品成书的时间比较晚(公元前3 世纪中叶),我更倾向于将其看作有关古人婚姻占卜的文集,对古代帝王和诸侯的婚姻做了分析以便被当成规则。

204 《诗经》,240。[顾氏,170]。

205 《左传》,376。[顾氏,TT2,88]。

206 有关贵族婚礼仪式的描写,请特别参阅《仪礼》第二章,顾赛芬,25-27;《礼记》,顾赛芬,I,606-611(《郊特牲》),II,367-371 (《哀公问》),及整个第XLI 章(昏义),II,641-651。媒人的角色在《仪礼》中有所描写但并没有用到“媒人”的字眼,顾赛芬神父做了补充。

207 《左传》,理雅各,297-298 中提到宣公的一个女儿从鲁国嫁到齐国后返马一事(前604 年)。[顾氏,TT1,589]。

208 《礼记》,顾赛芬,I,429-439。

209 葛兰言的《中国古代婚姻习俗》,556-558 中对这三个月的时间有另一种解释。

210 《诗经》,II,IV,5,第一段8-9(理雅各,306-307)。[顾氏,223]。

211 接受孩子被称为“接”(《礼记》,I,663);或“举”(《西京杂记》,卷2,2b);拒绝孩子被称为“不举”(同前,《前汉书》,卷97 B,5a);或“弃”(《左传》,295)。

212 参阅《国语》卷14:叔鱼的出生。—《左传》,295:楚国若敖家族家长子文建议将他刚刚出世的侄子立刻杀死,因为根据孩子的哭声子文预见他会毁掉家族,但孩子的父亲不同意。(原文的文字没有提到伯父见过孩子,是理雅各在翻译时错误地加上了这样的字句)[顾氏,TT1,584]。此外,斗伯比秘密地与郧公的女儿生了一个儿子,谷于菟(子文),孩子的外婆郧夫人将孩子丢弃,孩子遂被老虎喂养(同前)[顾氏,TT1,586]。某些特定的时间出生的孩子被视为是不吉利的。如五月初五:据说这一日出生的男孩会杀死他的父亲,而女孩会杀死她的母亲(《史记》,卷75,1b),于是人们经常将这一日出生的婴儿丢弃。此外还有其他的理由将孩子抛弃:双胞胎是受欢迎的,但如果一个女子生下三个孩子,这三个孩子则不能被接受;同样,如果孩子出生的月份与其父亲相同则不能留下这个孩子,等等。(《风俗通》,刊于《太平御览》,卷361,2a)。亦可参见《前汉书》,卷27,10a:一个孩子不被接受,“不举”,因为他出生前两个月在他母亲的肚子里哭闹;人们将他埋在一座堤坝上,连续三天人们经过时都听到哭声,之后他的母亲将他挖出时他还活着。

213 《礼记》,顾赛芬,I,662-672,II,678;另见葛兰言《被放在地上的孩子》(Le dépôt de l’enfant sur le sol),305-361。

214 同前,I,605(《郊特牲》)。

215 《礼记》,顾赛芬,I,468 及其后文字;《周礼》,毕欧,II,27-29;I,292-293 (三德);297(六种技能)。至于将学校称为“男人的居所”,见克斯托普(Quistorp)《古代中国的父系社会及年龄组别》(Männergesellschaft und Altertumsklassen im alten China),20-22。(www.daowen.com)

216 《仪礼》,卷1,顾赛芬,1-24(并参阅《礼记》第40 章,顾赛芬,II,636-640);二月的日期出自《夏小正》。见克斯托普(Quistorp)先生(见上述引文,8-18)给冠礼赋予了启蒙的意义,同时他将学校与原始时期男人的居所相比较,这在孔好古(Conrady)的《中国》(China),448 中也有提及。

217 沙畹,《土地神》(Dieu du Sol),456。

218 《史记》,卷41,沙畹,IV,431。

219 《礼记》,I,77,《周礼》,II,455(家);《礼记》,I,511(采)。

220 “大夫”的领地没有特别的土地神(沙畹《土地神》,445-446)。

221 根据孔子学派的历史记载,楚昭王想赠送给孔子七百个村庄,连同土地神和土地上的农民,但这七百村庄并不是封邑(《史记》,卷47,沙畹,V,371)。同样地,根据《荀子》卷3,22b-23a,管夷吾收到有三百个土地神的封地,“书社三百”,这令他成为齐国最富有的人,但即便这些土地是世袭的,这并不是封邑。

222 《孟子》,理雅各,38[顾氏,336];118[顾氏,415]。

223 《孟子》,理雅各,123-124[顾氏,420]。

224 同前,160[顾氏,457]。

225 人们将这种变革归功于秦国,远古中国最进步的国家:这是卫鞅使孝公在公元前350 年所采纳的法律之一。

226 《左传》,590:最初属于文王封地一部分的周朝的土地,由周王让给了晋侯,再由晋侯给予了赵氏家族,这些土地在一个世纪之内三次更换了主人。

227 《论语》,52;《孟子》,211[顾氏,501]。

228 《礼记》,顾赛芬,II,606。这里所指的一定是贵族,因为平民始终不可能成为文人或学生;另外对于住处的描写也证明了这一点:农民有权获得一处2.5 亩的住处(屋和院)。贫困的贵族的物质条件要低于农民,农民能够获分一定数量的土地。

229 如果根据原文的字句,这是一个边长不足3 米见方的茅屋。房子宽17 尺,深8 尺(17+17+8+8=50 尺;即4.25 米乘2 米),按照中国的模式分为三间6 尺乘8 尺的房间(即1.5 米乘2 米),房间的面积是非常小的;这很可能是一个没有隔断的茅屋,但如果如此,任何礼仪仪式都无法在此举行。

230 《左传》,186(僖公十二年 )。

231 《左传》,448(襄公十年)。

232 有一个例子便是鲁国叔孙家族首领叔孙豹的骑师牛对他的影响(《左传》,599)。

233 孔子的弟子子羔为季氏鄪县宰(《论语》,110),孔子的另一个弟子闵损(子骞)拒绝了这个职位(同前,51);孔子的第三个弟子,子夏,为莒父宰(同前,134);等。

234 《左传》,186、191[顾氏,TT1,354],等。

235 《左传》,191[顾氏,TT1,354]。这里提到的领主是诸侯。

236 同前,501。

237 《左传》,186[顾氏,TT1,338]。

238 同前,465[顾氏,TT2,302]。

239 《礼记》,I,147(《檀弓》),原文“弗与共戴天”(“(儿子)不能 接受(与凶手)两人同时存在于世上”)。参见同前,I,56(《曲礼》)。

240 《礼记》,I,148。这些有关家族复仇的建议经孔子之口讲出。参见海尼士(Haenisch),《复仇的义务—儒家伦理与中国国民情感的冲突》(Die Rachepflicht, ein Widerstreit zwischen konfuzianischer Ethik und chinesischem Staatsgefuhl),刊于《德国东方学会》(Deutsche Morgenl.Gesell.),X(1931 年),1-2。

241 《史记》,沙畹,IV,23。

242 楚国大家族之一的观从回忆说他的祖先能够诠释龟甲的卜文(《左传》,649,[顾氏,TT3,219]。

243 《周礼》,1,8,92-98。

244 “兽医”(《周礼》,I,98)以及马的巫师“巫马”(《周礼》,II,259)。

245 王宫中的厨师称为“内饔”,和外面的厨师“外饔”一样,他们都是第二级的贵族(《周礼》,1,6,79);还有些文字将厨师称为“饔人”,他们穿黑袍,戴煤色的帽子(贵族仪式的服饰)参加祭拜祖先的仪式,《礼记》,II,195(《杂记》)。

246 《周礼》,I,6,76。

247 《尸子》,刊于《群书治要》,卷36,8 a。

248 《吕氏春秋》,卷4,6a。

249 《史记》,沙畹,IV,442。

250 《左传》,224[顾氏,TT1,427]。

251 《左传》,353[顾氏,TT2,43]。

252 《史记》,沙畹,IV,439-448。范蠡在齐国以及之后在陶的经历看起来像是小说,不过有关贵族的历史,特别是高官失宠后靠经商发财,整体上看还是有趣的一笔。

(252a)《左传》,664。

253 《孟子》,216[顾氏,506]。

254 《逸周书》第48 篇(《作雒》),卷8,7 b;参见沙畹《中国古代的土地神》(Le Dieu du Sol dans la Chine antique),456-457。

255 马伯乐《“明”这个字》(Le mot ming),《亚洲杂志》,1927 年。

256 《诗经·小雅》第四部,第一篇,顾赛芬,269。

257 上天的命令人们常用的词是“天命”,不过有时也会说成是天帝的命令,即“帝命”(《诗经》,447),或“上帝命”(《书经》,369;《逸周书》,卷5,3a)。

258 章炳麟先生最近在《神权时代天子居山说》,刊于《章太炎文钞》,中华图书馆版本,卷4,37a - 39b 中认为古代帝王是“上天的官员”,在那个时代神权事务与民间事务的区分并不清晰,帝王为了离天庭更近则住在高山上,而他们的大臣住在山坡上。这个假说的基础相当脆弱,因而不值得被采用。

259 葛兰言,《一夫多妻》第39 页。

260 有关这个词的翻译,见马伯乐的《“明”这个字》。明堂这个名字是礼仪上使用的,它在公元前4 世纪出现在文学作品里,但不确定它是否在此之前早已被使用。

261 《礼记》,I,677-678(《玉藻》);《论语》,III,XVII,第25 页;《左传》,245。

262 《仪礼》,顾赛芬,380-382。

263 《逸周书》,卷5,8 a(第48 篇《作雒解》)。《周礼》,毕欧,II,555 描写该城周长为9 里,与(我所写的)基本相同。

264 在今河南府城墙偏东北处。

265 这就是为什么王宫建成后及帝王居住之前不需要进行宗教仪式,《礼记》,II,197(《杂记》)。

266 我通常依照焦循的《群经宫室图》卷1,21a,44a 中对王室宫殿的细致描绘和图示(《皇清经解续编》,卷395;摄影石印刊本,卷64),焦氏此书做得非常好,除了个别地方太过琐碎。书中也有对古代文字和评述的精彩讨论。

267 古代的作者并没有直接告诉我们王宫的门、院落及建筑的数量。汉代的作家赋予他们一连串五个门,但其顺序却不统一(见郑玄(2 世 纪)在他自己的周礼评注中对1 世纪注经师郑众的观点的讨论,参阅毕欧,II,347,注释);汉代作家的观点普遍被接受,直至18 世纪戴震指出王宫与诸侯的住处一样只有连续的三道门,我认为他的举证是决定性的(《三朝三门考》,刊于《戴东原集》卷2,3a-4b)。

268 《周礼》,II,347-348。

269 亳是被周朝战胜的殷朝的第一个首都。

270 《韩非子》,卷13,13a。这个故事发生在楚国。

271 《左传》,156。—在西安府周边被认定的西周墓穴目前的状况无法给我们提供什么信息,见谢阁兰(Segalen)的《瓦赞、拉蒂格与谢阁兰一行在中国西部所取得的考古结果的第一份报告(1914 年)》(Premier Exposé des résultats archéologiques obtenus dans la Chine occidentale par la mission Gilbert de Voisins, Jean Lartigue et Victor Segalen(1914)),刊于《亚洲杂志》,XI,VII(1916 年),401- 405。在谢阁兰对吴国王子的墓穴的描写中不能确定其墓穴布局中长长的地下通道是否为“隧”(这与礼仪相违背),且通道中途中断了,假如作者的假设是正确的,这是为了防止有人盗墓,墓室并非在墓道的尽头而是被置于别处(谢阁兰发表于《法国远东学院简报》,XXII,1922 年,41-54 的《公元前5 世纪吴王儿子的墓穴》(Le tombeau du fils du roi de Wou, Ve siècle avant notre ère)。

272 关于这个大臣的角色,见葛兰言的《中国古代的舞蹈与传说》,405, 422-428,等。

273 《书经》,557-560(《顾命》);王国维《周书顾命礼征》,刊于《学术丛编》;马伯乐《“明”这个字》。—《顾命》这篇小文描写了成王去世及他的儿子康王登基所举行的仪式[(公元前)9 世 纪?]。之所以提到“齐侯伋”(549),在我看来是为了与齐桓公的霸权时期(公元前7 世纪中叶)联系起来,作者希望在他描写的朝廷礼仪中为(齐桓公的)祖父留下一笔。这部作品事实上写的是春秋时期的礼仪。

【注释】

[1]卺,音jǐn。

[2]嚭,音p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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