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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时间:2023-04-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入境转关货物,除国家质检总局特殊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检疫审批要求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应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案例导入:

2006年11月底,南通检验检疫局检疫人员在对来自日本的“欧登道夫”轮进行检疫时,在该轮食品库内的芸豆、菜豆中截获10种植物检疫有害生物。据悉,这10种有害生物分别为:菜豆象、巴西豆象、露尾甲、玉米象、绿豆象、绣赤扁谷盗、烟草甲、赤拟谷盗、锯谷盗、小圆甲等,其中菜豆象、巴西豆象分别为我国明令禁止进境的一、二类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主要危害菜豆、豌豆、扁豆等豆科植物。为防止疫情的传入,检疫人员及时对该轮食品库进行了熏蒸处理。请分析:检验检疫机构是如何对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的?

一、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1)“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2)“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生药材、蔬菜木材饲料等。

(3)“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废弃物:垫舱木、芦苇、草帘、竹篓、麻袋、纸等废旧植物性包装物,有机肥料等。

(二)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

1.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入境货物报检单;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海运提单装箱单;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水果、粮食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用于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

(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产地证书。

(5)品质证书(适用于粮食等)。

(6)卫生证书(适用于粮食、水果等)。

(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2003年9月20日前)和转基因产品标识文件(适用于转基因产品)。

(8)其他单证和资料。

2.受理审核

(1)报检资格审查: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4)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3.受理与时限规定

(1)入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并将货物流向的有关信息(通关单流向联或电子转单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2)入境转关货物,除国家质检总局特殊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检疫审批要求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应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3)输入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4.现场检验检疫

(1)核查货证是否相符,制定植物检验检疫方案。

(2)现场检验检疫。

①检查运输工具及集装箱底板、内壁及货物外包装有无有害生物,发现有害生物并有扩散可能的应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②检查货物有无水湿、霉变、腐烂、异味、杂质、虫蛀、活虫、土壤和鼠类等。

③检查植物性包装材料、铺垫材料是否符合我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④按规定抽取样品,需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应填写送样单并及时将样品连同现场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一并送实验室检验检疫。

5.实验室检验检疫

(1)植物检疫。对送检的样品和现场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分别情况并按生物学特性及形态学特性,进行检疫鉴定。

(2)安全卫生检验(繁殖材料除外)。对抽取的样品按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

(3)品质检验。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未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申请品质检验的,按合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合同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按我国相关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6.结果评定与出证

(1)检验检疫合格的。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或《检验证书》。

(2)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①发现我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一、二类)、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中订明的有害生物、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报检人要求或需对外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②安全卫生检验不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

③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

(3)有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4)需要隔离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按繁殖材料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实施隔离检疫。

7.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

8.检验检疫处理

(1)对检疫不合格且有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2)对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3)安全卫生项目或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检验检疫监管

(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2)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单位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内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

(3)运往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以外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其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进行监管,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4)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场所实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

(5)从事进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除害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检验检疫机构对检疫除害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6)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派检验检疫人员对输出植物及其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地疫情调查和装运前预检。

(三)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1.种子、苗木

(1)检疫审批。

①入境种子、苗木,货主或者代理人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②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带介质土的需办理特许审批。

③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2)报检要求。

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2.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1)检疫审批。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需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2)报检要求。

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入境。(www.daowen.com)

(3)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这几种文件。

①合同、发票和提单。

②《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③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④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3.粮食和饲料

(1)报检范围。

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2)检疫审批。

有些产品的疫病风险比较低,无须进行入境检疫审批。无须进行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国家质检总局对其他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3)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这几种文件:①《入境货物报检单》;②合同、信用证、发票、提单等;③并随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④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⑤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4.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产品”是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1)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核查标识,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未标识的,不得进境。

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

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①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②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

(2)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过境的转基因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过境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申请表》。

②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已进行相应研究的证明文件或者已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③转基因产品的用途说明和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④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并通知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不予过境转移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和过境转移许可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后,准予过境,并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出境。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

二、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范围包括:

(1)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2)作为展出、援助、交换、赠送等的非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3)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产品。

(4)以上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二)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1.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

国家对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的企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1)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2)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

(3)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将组成考核组,依据注册登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4)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直属局动植物监管处审批。

(5)动植物监管处依据注册登记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终审考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检疫注册登记证书》。凭其办理报检,有效期为3年。

2.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程序如下:

(1)出境新鲜水果种植果园或包装厂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注册,并提供注册登记材料,一式两份。

(2)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

(3)申请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其注册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考核组,完成注册登记的初审工作,并在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和考核意见提交直属局动植物监管处。

(4)动植物监管处依据注册登记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终审考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水果果园或加工厂进行复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5)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应重新申请注册。

3.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具备注册登记条件。

注册登记程序:

(1)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2)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在限定期限内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将组成考核组,依据注册登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4)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直属局动植物监管处审批。

(5)动植物监管处依据注册登记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终审考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6)经现场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注册登记,并出具《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7)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应重新申请注册。

(三)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1.报检时间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出境前10天,并在规定的地点进行报检。

2.报检证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办理报检时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原件),并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外销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有外包装的需提供《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等有关单证。如家具和木制品等需提供符合输入国法规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声明;国家规定的保护植物,应随附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境种苗、花卉等,需在厂检单或报检单上写明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厂的注册号;如果种植基地不在本辖区内,还需出具由种植地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供货证明;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的,要随附检疫处理单位的除害处理结果报告单。

3.检验检疫及出证

检验检疫机构在现场或实验室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本地口岸出境)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异地口岸出境);政府间双边植物检验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或输入国要求,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检验证书》《卫生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实施检疫除害处理的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据检疫除害处理的有关规程,对检疫除害处理实施监督;经认可的检疫除害处理合格后,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

检疫发现不符合出境规定的货物,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分别做加工整理、检疫除害处理,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境;对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出境、进境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作业流程如图2、图3所示。

图2 出境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作业流程图

图3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作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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