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导读与释义

第三十条生效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从何时开始起正式实施,也就是说从何时起正式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第三,规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的生效日期,属于上述的第一种情况,即直接规定了“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理论教育 2023-07-21

授权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管理权限的必然性

公共行政改革打破了国家行政机关垄断行政职权的局面,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可能被授予其他新兴的新型行政管理权限。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在立法规范结构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两种称谓并用,其无实质差别,用以指称享有特定的行政管理权限和公法上权利义务的新型行政主体。
理论教育 2023-07-21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二)处分的原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处分是因为在“三山”保护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是指从事“三山”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致使“三山”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理论教育 2023-07-21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涵

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己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承担责任,其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
理论教育 2023-07-21

设置界标或边界标识

《条例》规定“三山”四至范围的边界线应当设置界标或者其他边界标识,明确《条例》适用范围的地理边界。界标或者其他边界标识是确定“三山”边界走向和具体位置的标志物等。《条例》的效力范围仅仅限于保护范围内,执法者根据设置界标或者其他边界标识适用《条例》执法,明确、具体,可操作;三是以界标、警示牌的醒目直观和感召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三山”保护工作中来。
理论教育 2023-07-21

第二十七条: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由“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制止违法行为,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制止违法行为不以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也不考虑除行为违法外的其他因素,只要行为具有违法性,“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便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制止个人和单位违法行为时,侧重点要发挥“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对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制止危害行为的进一步发展。
理论教育 2023-07-21

地方立法保护三山林木资源——《条例》通过

而韶关城市化进度需要大量征地,在征地过程中难免破坏林业用地,甚至出现将林业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直接破坏了林木资源的储存和管理。基于此,《条例》规定:“三山”范围内的林木资源不得擅自砍伐,通过地方立法保护“三山”森林资源,为创造韶关国家森林城市,打造城市公园,保护韶关城区生态环境服务。
理论教育 2023-07-21

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观赏价值的《条例》实施

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参与森林旅游活动、回归自然,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现代生活方式。提升“三山”森林风景资源的观赏价值,实现森林景观资源和韶关本土的传统文化有机结合。提升“三山”森林风景资源的观赏价值,既符合森林生态旅游的发展趋势,也有效满足了游客观赏极致植物景色的消费需求,有效促进了韶关森林生态旅游的合理规划及长远健康发展。
理论教育 2023-07-21

法律适用范围-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当针对某一范围内非具体的、不特定的对象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权利的制衡,法的适用范围应该容忍权力和权利的共存。因此,法的适用范围的主体不仅应有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更应有行使权利的公民和一般社会组织。法的适用范围是针对某一被纳入法的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因此,这种社会关系是确定的、实在的,而非不确定的、潜在的。
理论教育 2023-07-21

“三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本条是关于“三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的规定。违反本条款规定,有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行为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所谓“砍伐”,是指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理论教育 2023-07-21

第二十六条:公众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以外的宠物犬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识的区域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理论教育 2023-07-21

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利用与维护、保护与管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具体管理机构职责等内容。强调韶关国家森林公园机构的管理主体地位,开发建设活动要征得同意后,依法审批才能开工建设。主要规定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的责任、违反本条例部分行为的责任、违反禁止行为的责任、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等。
理论教育 2023-07-21

三山保护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三山”保护规划是韶关城市关于“三山”的专项规划,所以,《条例》设计“三山”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三山”保护规划作为专项规划,仅仅是对“三山”保护的一个方面,涉及“三山”的专项规划还可能有交通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旅游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
理论教育 2023-07-21

二三山范围内安全环卫残障设施及服务标识设置方案

[100]《条例》规定:“三山”范围内相应设置安全、环卫、残障设施及服务标识。“三山”保护机构应制定安全制度,进入“三山”范围内的游人,应遵守“三山”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各种法律、法规。残障设施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三山”范围内,建设无障碍设施,主要指的是景区为方便残障人士旅游而设置的基础设施,是实实在在体现韶关人民政府人文关怀的一个窗口。
理论教育 2023-07-21

建设城市森林公园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秉持“林在城中、城在林中、融城于山、融山于城、山城相融、山水相融”的建设理念,利用“三山”自然风景资源,建设可供公众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城市森林公园。本条是关于《条例》建设城市森林公园的规定。构建美丽山水城市是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的重要举措。充分利用韶关“三山”环绕、三江交汇的自然环境优势,走一条建设山水融合的美丽山水城市道路。
理论教育 2023-07-21

《三山》范围内开发建设活动的规范与落实

《条例》规定科学编制“三山”保护规划,“三山”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要符合“三山”保护的专项规划。所以,《条例》制度设计禁止“三山”范围内违法建筑,禁止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衔接和落实《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内容与精神。
理论教育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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