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家(第5辑)

宏观审慎监管应当具有四个基本要素

[5]宏观审慎监管将金融体系视为一个整体,并认为金融综合风险依赖于金融机构的集体行为。[6]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有两个主要目标:第一个是加强金融体系应对经济困境和其他不利冲击的弹性,第二个是积极限制金融风险的累积,且这两个目标不是互相冲突的。金融机构的规模是宏观审慎监管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因为这决定一个金融机构对经济的重要性。
理论教育 2023-05-17

明确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

笔者认为,中央银行具备维护金融稳定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天然优势,应当在SIFIs监管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我国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由人民银行主导的宏观审慎监管委员会行使SIFIs监管职能。SIFIs监管职能不是一项单一独立的职能,应当纳入整个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通盘考虑。
理论教育 2023-05-17

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恢复和处置机制

管控金融风险,不仅要强化事前预防,也要注重事后处置。我国D-SIFIs应当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危机时期的损失吸收和经营恢复计划,并协助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处置计划,以防止经营不可持续时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监管规则,从宏观审慎的角度为我国D-SIFIs制定关于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明确监管要求,并对金融机构制定事前的恢复预案提供指导。
理论教育 2023-05-17

资本重复计算和高杠杆风险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以资本为纽带控制和管理子公司。但是,层层控股的资本设计,将造成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重复计算,掩盖了金融控股公司资本不足的真实状况;而且,这些高财务杠杆的资金若运用不当,将会引发高财务杠杆风险,一旦某个偿付环节发生风险,将传导造成整个集团的流动性问题。金融控股公司为了规避监管,通过金融创新工具将某些业务甚至资产移出银行机构,安排由监管较为宽松的非银行机构来运营。
理论教育 2023-05-17

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拥有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

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评估以及额外损失吸收能力的相关标准还未出台,而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系统重要性银行机构应当拥有超越《巴塞尔III资本协议》最低标准的吸收损失能力,以提高银行应对风险冲击的弹性。除了最低资本要求、资本留存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之外,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SIFIs还有额外资本要求和应急资本机制的要求,以提高损失吸收能力。
理论教育 2023-05-17

金融控股子公司的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利益冲突可分为外部利益冲突与内部利益冲突。但是,金融控股公司成员内部交易可以夸大某一方收益和资本水平,造成集团实际收益低于各成员的收益之和,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公开信息的准确性会受到市场质疑。甚至,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利用这种不透明的缺陷操纵交易、掩盖损失,导致风险的隐蔽堆积。
理论教育 2023-05-17

2013~2014年金融法研究综述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1]2013~3014年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金融法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根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2013~2014年度共出版教材、著作50余部,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重要论文130余篇,囿于我们收集手段和认识水平的局限,对于某些重要的研究成果可能未能找到,对于已收集的成果在理解与介绍上可能也有不足之处。
理论教育 2023-05-17

强化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为防范SIFIs的系统性风险问题,我国监管层已充分认识到:“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应该更严,审慎性标准的要求应更高,如果出了问题处理也应该更坚决。”可见,我国已经对SIFIs的监管问题逐步予以重视,并做出了一些制度上的初步安排。鉴于SIFIs高度的外部性,为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我国应借鉴国际监管经验,结合自身国情,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强化SIFIs的监管制度。
理论教育 2023-05-17

浅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构建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迅速发展、政府救助依赖和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决定了我国有必要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实践中已经大量存在,相关法律规制需求强烈。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中,我国应当借鉴该制度,尤其是在我国还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下,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对于金融系统安全和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教育 2023-05-17

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判定标准

明确界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标准是解决此类大型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前提。而无论是G-SIFIs还是D-SIFIs,已有的判定指标体系都相当宽泛且不易获取,并没有一个确定的量化标准,还是主要依靠主观判断来确定。对于未被认定具备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即使其可能在事实上发挥着系统重要性功能或被市场广泛认可为系统重要性机构,其仍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SIFIs,相应地不能施以特殊的监管要求和处置规则。
理论教育 2023-05-17

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特别监管的必要性

[11]SIFIs的经营困难或破产很容易引发金融动荡和系统性风险从而导致金融危机,存在很强的负外部性。一旦SIFIs出现问题,监管当局和相关机构势必采取额外的救助措施,以降低SIFIs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由于上述的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问题,对SIFIs应当适用更高标准的差别化监管,并保证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与系统风险程度相匹配。
理论教育 2023-05-17

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强度和有效性

美国作为金融危机的肇始国,金融危机后加强了对SIFIs的监管。如果要确保一个机构能够对SIFIs的监管独立性,那么美联储相对而言是最理想的,因为美联储在美国具有高度的独立性,美联储主席被誉为美国的经济总统、第二总统。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可以要求美联储对非银行金融公司和某些银行控股公司提高审慎监管标准。
理论教育 2023-05-17

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变革和发展趋势

反观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金融业发展历程,主要是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其经营模式的变迁基本上遵循了“自然混业—分业经营—综合经营”的一般规律。这一时期,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加速发展,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渐成为金融制度创新的主体。表1我国主要金融控股公司类型、名称及涉及业务[11]续表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变迁符合金融业发展的一般规律。
理论教育 2023-05-17

促进倒闭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可处置性

这些阻碍主要来自于国家破产清算机制的不同,缺少母国和东道国双边承认或协议,并缺少处置和破产清算计划。G-SIFIs的母国和东道国应当维持危机管理组织,以便应对跨境金融危机的管理和处置。东道国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监管当局对它们管辖的G-SIFIs的分支机构执行可处置性评估时,应当尽可能地与G-S
理论教育 2023-05-17

发达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变革和经验总结

同时,金融控股公司也躬身自省,建立更严格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体系,以度过危机。重要金融控股公司也发现了这一规律,开始重视内部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设,将金融自律作为新的经营原则。次危机时代,众多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的紧缩业务、加强内控、设置防火墙的政策,实为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最新表现。
理论教育 2023-05-17

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有效的内部控制是金融控股公司管控风险,实现稳健经营的核心,是内部风险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关键。这些规范对于各类金融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内部控制的要素及内容、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管理都作了具体规定,能够指导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法律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职责分工。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应在人事制度的安排上禁止此类人员的兼职行为。
理论教育 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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