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

刑事审前程序及英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

目前,绝大多数可诉罪案件在交付刑事法院审判之前,都必须经过治安法官的预审程序。苏格兰1995 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损害控方在获得初审法庭许可的情况下向高等法院就预审程序中的有关裁定提起上诉的权利,也不得损害控方按照苏格兰高等刑事法院程序规则之规定向高等法院就预审程序中的有关裁定提起上诉的权利。第一部是1967 年《刑事审判法》,在此法颁布之前,证据开示并不是一项“法定”的程序与活动。
理论教育 2023-08-11

英国司法责任制度:法官司法豁免

在英国司法系统中,只有法官可以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原因是,为了保持司法系统能够正常运转,也为了帮助法官抵抗来自外界的关心或压力。而初级法官的豁免权仅限于其管辖范围内的诉讼。当然,法官的司法豁免权是相对的,它应保持一种合理的限度。
理论教育 2023-08-11

英国最高法院的历史与职能

(二)现代最高司法机关由此可见,英国由于历史的原因,长久以来并未如同多数三权分立的法治国家一样设置有独立的“最高法院”机构,而是由其性质上为立法机关的上议院承担此项工作。由此,上议院成了兼具立法机关与最高司法机关的混合角色,自上议院成立600 多年以来,持续稳定地运转着。
理论教育 2023-08-11

家事法院的职责与管辖范围及实践

取代了传统上治安官法院和郡法院家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及高等法院家事部的部分家事案件管辖权,从此结束了家事案件管辖权多个法院并存的局面。家事法院管辖权范围广泛,包括除了高等法院家事部专属管辖以外的任何家事争议,如收养、结婚和离婚、家庭暴力等,还包括涉及儿童的纠纷。然而,实践当中多在郡法院或治安官法院大楼进行审理。家事法院的法官来自各级具有家事管辖权的法院,甚至包括兼职治安官。
理论教育 2023-08-11

英国刑事错案纠正制度研究成果

英国对于错案纠正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由控诉方提起的再审和由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提起的再审组成。申请获准后,上诉法院将按照上诉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被提交的案件只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对抗性的上诉案件。在英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刑事案件委员会已经赢得了一定的声誉并占有重要的位置。委员会宣称,通过它完备地审查案件和揭露错判,提高了有罪判决的正确性,从而确实地增加了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心。
理论教育 2023-08-11

司法学院上岗培训制度与法官任命关系

司法学院将酌情设计和提供同一领域的上岗培训和在职培训方案,所有新任命和新指派的法官都将接受上岗培训。学院为地方法官和法律顾问的培训制定国家标准,并监测和评价所提供的培训。
理论教育 2023-08-11

我国法官惩戒机制现状:一项研究成果

我国的法官惩戒措施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官享有罢免权,除罢免以外的其他惩戒措施,如警告、记过、降职等,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和各级监察机关均可依照规定作出。综上,我国法官惩戒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法院监察部门与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
理论教育 2023-08-11

英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衡平法院的产生与独立性

到了1474 年,大法官才第一次以自己的权威宣布判决结果,标志着衡平法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院。有时衡平法院会重新审理已在普通法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并且作出相反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衡平法院会核发禁制令,禁止普通法法院胜诉的一方执行普通法法院的判决。从这些方面来看,衡平法院的地位似乎优于普通法法院。
理论教育 2023-08-11

英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结果

在任期保障方面,可分为高级法官和初级法官两种类型进行说明。[14]1.高级法官的任期保障首先,在英国实行法官不可更换制。[15]在英国自1701 年以来的200 多年里,只有一名高级法官在议会的请求下被国王免职,但巡回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则没有这种职务上的安全保证。鉴于拥有必须同意这一要求的法官都是享有类似任期保障的高级法官,因此应确保大法官绝不能在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这一规则。这也是英国司法制度中所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理论教育 2023-08-11

英国刑事审判程序:正当程序要求、抗辩性与陪审团决定

(一)概述英国的刑事审判程序反映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对于英国刑事审判的本质,过去常常概括为两个特征:抗辩性;判决结果由一个12 个人组成的陪审团而非由1 名法官作出。同样,英国刑事审判程序是抗辩制审判程序,该程序是在控方和被告方之间展开的,没有一方享有超越另一方的优势,双方都有权期待法律和程序不偏不倚地得到适用,双方都可以传唤证人,通过发问对方的证人以检验证据的真假。
理论教育 2023-08-11

皇家刑事法院与治安官法院审判权比较及案件管辖

被告可以依法主张由皇家刑事法院审判,治安法官也可以经过预审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决定是否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皇家刑事法院进行审理,可以定罪的,定罪后移送皇家法院判处刑罚,通常由皇家法院审判治罪将更为严厉。治安官法院虽然在体制上仅能审理较为轻微之“略式起诉犯罪”,然而在实务上其却是与一般人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处理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法院。目前约有95%之刑事案件,均由治安官法院管辖。
理论教育 2023-08-11

英国刑事起诉: 历史与机制

(一)概述回顾英国刑事起诉制度的历史,私人自诉一直是刑事起诉制度的主要方式。曾经一度,英国并无警察和检察机关,唯一的起诉途径是受害者或律师自费提出私人诉讼。这意味着,要指控某人犯有刑事罪行,检察官必须确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提供现实的定罪前景,而且起诉符合公众利益。
理论教育 2023-08-11

法官选任程序的监督-英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

司法任命委员会接到投诉后,相关工作人员将在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投诉。所有对投诉的回应将包括投诉的性质、背景和事实,以及司法任命委员会的调查结果,特别是作出这些结论的原因。(二)向司法任命和司法行为监察员申诉司法任命和行为监察员的职责之一就是调查关于法官和法庭成员任命程序的申诉。司法任命监察员可以支持或驳回申诉。监察员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申诉人不能对此提出上诉。
理论教育 2023-08-11

英国刑事上诉程序及其重要性

在英国,从很大程度上讲刑事上诉程序是立法的产物。这些法律确定了上诉的权利和后果。所有被治安法院判决有罪的被告人都可以对其量刑判向刑事法庭提起上诉。事实上,“规定案件的上诉”是局限于法律问题的有限重审型上诉。“规定案件的上诉”和司法审查通常是由两名法官进行审判的。对高等法院的地区法庭所审判的这两种上诉如果不服,可以向英国的最高法院,即英国国会上议院,提起上诉。
理论教育 2023-08-11

英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

由于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在并入联合王国之后,基本上仍维持原有的法律系统,其司法体制及诉讼程序,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并不相同。本节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严格而言指“英格兰及威尔士”司法体制,以“英国”通称。尽管分歧很大,标准不一,但为后来英国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制与政治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1]正因如此,对英国司法体制的研究十分必要。
理论教育 2023-08-11

英国司法学院:一站式培训与支持

司法学院是司法办公室的一部分,首席大法官和法庭高级庭长在审查培训组织后,认为所有司法官员都应接受同一组织的培训,因此,他们于2011 年4 月1 日设立了司法学院。司法学院的主席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并通过该机构就培训问题向高级司法机构提供咨询和支持。司法学院理事会是该学院的理事机构,它负责制订学院的总体战略、商业计划,并在分配给学院的预算范围内监督培训的开支。
理论教育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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